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更一字第29號
抗 告 人 邱月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陳淑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4月1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6號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人主張:債權人許弘明對債務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原法院111年度司執字16957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該
公司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地號等30筆土地,伊及其他
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就執行所得金額新臺幣(下
同)5億3,042萬0,775元,先後於民國112年5月7日、9月25
日、11月29日作成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分配表,伊均以
相對人之抵押債權不存在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
規定就各該分配表聲明異議並合法起訴,為原法院以112年
度重訴字第550號、第715號(下分稱第一次、第二次訴訟)
及本案審理,嗣撤回第一次、第二次訴訟,本案訴訟自非重
複起訴,原法院以不備起訴要件裁定駁回其訴,尚有違誤。
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
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
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
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強制執行
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但書立法理由觀之,係
因異議人已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例如確認債
權不存在之訴),如允許同一異議人依同一事由再行提起分
配表異議之訴,足以延滯執行程序,為避免影響執行程序之
迅速進行及無益之訴訟程序,始就分配表異議之訴,設例外
之規定。此一規定,僅係為節省異議人、關係人及法院勞費
所為之規範,非謂異議人當然不得就原分配表、更正分配表
分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否則在後之起訴為不合程式而不
合法。況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法院審判
之對象,為原告就分配表之異議權,既有複數分配表,異議
人就各分配表即各有其異議權,均得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
訴。至異議人本得依更正分配表之具體內容,變更其對原分
配表所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聲明,固無須就更正分配表另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惟此乃前後二訴同時存在,有無訴之
利益或權利保護必要問題,尚難謂起訴不合程式。是倘異議
人就前後分配表各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復於法院裁判前撤
回其對原分配表所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因已無重複審判
之可能,法院即應就尚存之分配表異議之訴為實質審判。另
就原分配表已捨棄異議權(包括撤回異議及視為撤回者)之
異議人,對該分配表已無異議部分,固不得再對更正分配表
另行起訴爭執;惟如異議人以同一事由就先後分配表均為異
議,並分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縱嗣撤回其就原分配表所
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仍難謂異議人就原分配表該異議事
由部分,已無異議而不得再為爭執。
三、查執行法院於112年5月7日製作第一次分配表,並於同年9月
25日、11月29日依職權製作更正之第二次、第三次分配表,
兩造於各次分配表之次序及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抗告人均
聲明異議,主張相對人之抵押債權不存在,各次分配表關於
相對人之分配金額應予剔除,變更為0元,伊之分配金額應
予變更,並分別提起第一次、第二次及本案訴訟,原法院於
113年2月6日裁定駁回第二次訴訟,抗告人於同年月26日撤
回第一次、第二次訴訟等節,有分配表、民事起訴狀、民事
撤回起訴狀、原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可稽(
見原審卷第11-19、81-90、157-205、229-233頁)。故抗告
人係以同一事由就先後分配表均為異議,並分別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雖撤回第一次、第二次訴訟,尚難謂其就第一
次、第二次分配表所列相對人債權及分配金額已無異議,而
喪失異議權,且抗告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僅本案訴訟仍存
在,應無重複起訴之情,原法院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
回抗告人之訴,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
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為適當
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
附表:兩造於分配表之次序及分配金額
第一次分配表 第二次分配表 第三次分配表 次序:15 債權人:許陳淑華 債權種類:第一順位 抵押權 債權金額:5億3,000 萬元 分配金額:5億2,273 萬9,231元 不足額:726萬0,769元 次序改為9。 分配金額改為5億2,513萬8,621元。不足額改為486萬1,379元。 餘與第一次分配表相同。 分配金額改為5億2,513萬5,669元。不足額改為486萬4,331元。 餘與第二次分配表相同。 次序:21 債權人:邱月霜 債權種類:票款 債權金額:110萬元 分配金額:0元 不足額:110萬元 次序改為13。 餘均與第一次分配表相同。 均與第二次分配表相同。 次序:22 債權人:邱月霜 債權種類:清償債務 債權金額:1億1,472 萬元 分配金額:0元 不足額:1億1,472萬元 次序改為14。 餘均與第一次分配表相同。 均與第二次分配表相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TPHV-113-抗更一-29-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