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智雄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
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智雄前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付保護管束者
,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項,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7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裁
判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
估報告表、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強制
診療記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
、MnSOST-R等量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
狀態維護清單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
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2
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PHM-114-聲保-78-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