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32-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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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子是關於甲○○因為家庭暴力(強制性交)被判刑 12 年,現在他要假釋出獄了。檢察官聲請要對他進行保護管束,確保他不會再犯,還要遵守一些規定,像是不能對被害人騷擾、跟蹤,要搬離被害人的住處,遠離被害人的生活場所,還要參加加害人處遇計畫,也不能對兒童和少年做出不法侵害的行為。高等法院覺得檢察官說的有道理,所以裁定甲○○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並且要遵守這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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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 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900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觀護資料一覽表、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接納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個案輔導記錄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所載之A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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