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和 解 筆 錄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葉金淑
葉秋楨
葉秋延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 告 葉秋標
葉金熙
葉詩怡
居新竹市○區○○○街000號0樓
兼 上一人 葉秋桂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 2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高敏俐
書 記 官 邱文彬
到庭和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
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分割
方法如下:
㈠附表編號7 所示存款及後續所生利息均分割由原告葉金
淑、原告葉秋楨、原告葉秋延、被告葉秋桂、被告葉詩
怡、被告葉金熙各按六分之一比例分割取得,前開各繼
承人並得各自向編號7 所示之銀行領取各自分割取得之
款項。
㈡附表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存款、股票、社員股金
及後續所生利息、孳息均分割由被告葉秋標取得。
二、兩造同意就被繼承人葉林杏森所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金飾等動產贈與被告葉秋桂之長子葉顓維。
三、訴訟費用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擔(被告應將每人應負擔
之新台幣3,078 元匯款入原告葉秋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告 葉秋標
葉金熙
葉秋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邱文彬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SCDV-112-重家繼訴-13-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