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坤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坤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坤宏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09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2年度
上訴字第1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CHM-114-聲保-36-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