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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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簡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珮君 (另案在法務部○○○○○○○○女子分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珮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劉珮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 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為本案犯行,自 非可取,惟兼衡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本質上乃屬傷害自己身 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 情形,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復考量被告前有 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素行非佳,暨其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807號   被   告 劉珮君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1樓             (另案在法務部○○○○○○○○女             子分所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珮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勒 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 國112年6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後,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6號、第307號、第308號、第 309號及112年度偵緝字第1305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未戒 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8月2日上午某時 許,在位於臺中市某友人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 為警於113年8月6日0時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發現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珮君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尿 液檢體編號:0000000U043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於113年8月2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報告編號:UL/2024/00000000;檢體編號:0000000U 0432)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洪松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政仁

2024-12-11

CPEM-113-竹東簡-168-20241211-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健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健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健庭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1年2月、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39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7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4-12-04

SCDM-113-聲保-131-20241204-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岳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岳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岳禾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 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2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4-12-04

SCDM-113-聲保-135-20241204-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博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博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博聖前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5年6月、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445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7年度訴字 第43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4-12-04

SCDM-113-聲保-133-20241204-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樹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樹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樹煌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 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23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4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4-12-04

SCDM-113-聲保-134-20241204-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晟前犯肇事逃逸等罪,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3年10月、2年3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 22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9年度易字第9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 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4-12-04

SCDM-113-聲保-132-20241204-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吳忠霖 沈克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交易字第410號),聲請 訴訟參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過失傷害之罪,聲請人乙○○、丙 ○○為被告之父與母,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 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一、因故意、過失 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二、刑法第231條、第2 31條之1、第232條、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2條 、第243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273條、第 275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3項、第280條、第2 86條第1項、第2項、第291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 7條、第298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 、第4項、第329條、第330條、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 、第3款、第4款、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4條第1項、 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47條第1項、第3項、第348 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之罪。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 1項所定之罪。四、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 條之罪。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 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前開訴訟參與之聲請, 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且該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 、第4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聲請人2人為被告之父 與母,為聲請意旨所表明,且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從而, 聲請人2人既非本案之被害人,且本案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項所列舉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類型,則聲請人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自屬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4-11-27

SCDM-113-聲-1199-20241127-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一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一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一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375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4-11-27

SCDM-113-聲保-130-20241127-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夫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夫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夫駿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8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4-11-26

SCDM-113-聲保-129-20241126-1

聲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DALAFU JERRY BAQUIRAN(中文名:傑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LAFU JERRY BAQUIRAN(中文名:傑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DALAFU JERRY BAQUIRAN(中文名:傑力) 前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802660號函核准假釋(惟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5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為外國籍,則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 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的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2024-11-26

SCDM-113-聲保-127-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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