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8號
原 告 曹淑惠
被 告 杜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路00
0巷00號5樓房屋漏水及違建,致其所有新北市○○區○○○路000巷00
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漏水,請求被告應修復系爭4樓
房屋漏水問題,並賠償因漏水所生損害費用及精神損失等情,又
原告陳明修復系爭4樓房屋及因漏水所生損害費用,依113年9月2
6日估價單所示新臺幣(下同)1,486,400元,精神損失則請求被
告應給付80萬元及法定利息,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3頁),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
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86,400元
(計算式:1,486,400元+80萬元=2,286,4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PCDV-113-訴-3698-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