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竣璘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鄭竣璘因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重大,又聲請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執行
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於114年1月8日具狀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主張被告家屬願意重新接納被告回歸家庭,給予其
支持,應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無羈押之必要等語。而被告
坦認本案犯行,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嫌重大,
且其所涉犯行,已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案件於1
14年1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認被告自113年12月31日羈
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
變更之情形,況乎被告尚涉及多件詐欺案件仍為檢警偵查中
,苟予以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難期
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復兼衡司法追訴之國家與
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
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則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
要性俱仍存在,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
聲請之事由,且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
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而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