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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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黃駿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00***335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755-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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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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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游慧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流水債務查詢,聲請人請求總金額新台幣(下 同)34,180元,包含本金29,334元及計算至民國96年9月之利 息2,396元、違約金2,250元、手續費200元,故請更正利息 起算日,或提出得主張自民國94年8月5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 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88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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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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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洪淑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031**724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73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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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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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邱永恩即微笑汽車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 如:網路電信申請書、約定條款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759-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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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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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麥偉琴、鄭玉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償金 超過新臺幣(下同)2,798元(即14,500元部分)之債權釋明文 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85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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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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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育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慧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 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 之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或更正請求聲明如下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1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40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92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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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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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侯瓔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琳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 給付新台幣1,342,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760-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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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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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相對人乙○○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且未婚,係未成 年人,故請提出相對人乙○○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三、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利息利率為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利率) ,或提出得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03

PTDV-113-司促-1375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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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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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2號 債 權 人 IHELP LENDING CORP. 法定代理人 FRANCUSCO L DALAUTA 債 務 人 DUCUSIN MICHELLE MENDOZ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壹拾捌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利息 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 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 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 之,民法第207條亦設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借款 屆期未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 付11,21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通知命其 於10日內補債權釋明文件並依民法第207條規定請求,債權 人已於113年12月3日收受前項通知,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債權人 未釋明得對債務人就上開利息另請求利息,依前揭規定,債 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 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31

PCDV-113-司促-30922-2024123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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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明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明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 ,債權人已於113年12月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31

PCDV-113-司促-34086-202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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