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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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世楷 選任辯護人 劉鍾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 侵訴字第32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李世楷與代號BM000-A108042號女子(本案發生時已滿18歲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A女)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透過 交友軟體認識,相約一起至李世楷位於嘉義縣民雄鄉豐收村 之租屋處(地址詳卷)內讀書,李世楷即於同日晚間6時30 分許,騎乘機車去搭載A女前往其租屋處,二人先坐在書桌 前讀書,李世楷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撫摸A女之腰部、 大腿、胸部,A女用手撥開李世楷之手,稱「不要」、「正 經一點」,李世楷竟仍不顧A女上開口頭及動作抗拒之表示 ,提升其上開犯意為強制性交之犯意,繼續撫摸A女之大腿 ,並將手自A女身體下方穿過A女之裙子、安全褲、內褲,撫 摸A女之陰道,再以手指侵入A女之陰道,A女為逃離現下處 境,旋表示要去上廁所,待A女上完廁所回來後,二人又坐 回書桌前,李世楷表示要看A女的大腿比例,A女依言站起來 ,李世楷即接續上開強制性交之犯意,以手觸碰A女之大腿 ,再自A女身體下方穿過A女之裙子、安全褲、內褲,以手指 侵入A女之陰道,A女旋將李世楷的手撥開,李世楷再將A女 推到床邊,使A女站立背對其,以生殖器隔著裙子磨蹭A女屁 股,同時要將A女的安全褲及內褲拉下來,A女即反身坐到床 上以阻止李世楷之行為,並將安全褲及內褲拉上,李世楷又 將A女拉起身並要拉下A女的安全褲及內褲,A女旋又反身坐 到床上,如此重複2、3次後,李世楷將A女推至床上平躺,A 女對李世楷說「不要」、「這是強制性交」、「你是學法律 的你應該知道」,李世楷仍不顧A女前揭表達拒絕之舉止及 言詞,壓在A女身上以生殖器磨蹭A女之身體,李世楷即以上 開違反A女意願之方式對A女為猥褻、性交之行為。後A女持 續推開李世楷,李世楷方起身,A女旋以通訊軟體向友人陳○ 霈(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下稱B男)求救,B男於同日晚間9 時40分許,騎乘機車抵達上址租屋處搭載A女離去,A女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世楷(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時主張: ①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 ,均無證據能力;②證人B男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③A女與證人B男間於108年10月27日晚間9時30分許,使用I nstagram及LINE的對話內容紀錄無證據能力;④國立○○大學 輔導中心A女之輔導紀錄摘要表、A女之輔導紀錄均無證據能 力等語。另檢察官於本院時則主張被告及辯護人上訴本院所 提出之李錦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112年6月2日編號2023C002 號測謊鑑定書無證據能力等語。經查:  ㈠證人A女於警詢時、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均無證據 能力:   證人A女於警詢時、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屬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既不同意作為證據 ,且證人A女於原審時業經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而其上開於警詢時、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與在原 審證述內容並無明顯不同,則其警詢時、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所為之陳述,即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不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定必要性之要件,則證人A女於警詢時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㈡A女與證人B男間於108年10月27日晚間9時30分許,使用Insta gram及LINE的對話內容紀錄,均有證據能力:   查通訊軟體Instagram及LINE的對話內容紀錄,係通訊軟體I nstagram及LINE儲存用戶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 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儲存功能,本於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 對話之內容,就對話內容之紀錄本身而言,未經人為操作, 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且以對話內容紀錄本 身之存在為待證事實,性質上非屬供述證據,並非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其證據能力之 有無,端視證據取得之合法性而定。A女與證人B男間於108 年10月27日晚間9時30分許,使用Instagram的對話內容紀錄 ,是證人B男將其使用之手機提供員警拍照截圖(警卷第16 頁);另A女與證人B男間於108年10月27日晚間9時30分許, 使用LINE的對話內容紀錄,則是A女提出其使用之手機內儲 存之與證人B男間在LINE上的對話紀錄(偵續字卷第97至99 頁),均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且證人B男於原審時亦證稱:1 08年10月27日有收到A女用通訊軟體Instagram跟我聯絡,A 女有傳「SOS」的符號給我,跟我說「ASAP」,就是盡快來 救我。我當時沒有辦法從Instagram上面知道A女的位置。A 女是用LINE的通訊軟體讓我確認她所在的位置。因為她有Go ogle Map的定位,我是藉由定位去找到她的等語(原審卷第 303至305頁),堪信上開A女與證人B男間之通訊軟體Instag ram及LINE的對話內容紀錄,均無遭到偽造、變造之情事, 復無證據證明上開對話內容紀錄有何違法取得之情形,自均 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主張A女與證人B男間於108年10 月27日晚間9時30分許,使用Instagram及LINE的對話內容紀 錄無證據能力云云,要無可採。  ㈢證人B男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國立○○大學輔導中心A女之輔 導紀錄摘要表、A女之輔導紀錄,均有證據能力: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 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 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 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同條第1項所謂「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之同意權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 ,係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而言。又此一同意之效力,既 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自無許其 撤回,即告確定,其於再開辯論固不論矣,即令上訴至第二 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及其在原審之辯護人於原審111年1月26日準備程序時 及同日所提出之刑事準備狀,就證人B男於警詢時所為之陳 述;國立○○大學輔導中心A女之輔導紀錄摘要表、A女之輔導 紀錄,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原審卷第120至123 頁、第130頁,按被告及其在原審之辯護人就上開證據的證 據能力意見,是引用同日所提出之刑事準備狀第2頁所載, 而該份刑事準備狀第2頁則記載上開證據「同意有證據能力 」等旨),其等意思表示復無瑕疵可指,本院審酌證人B男 於警詢時所為之審判外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無違法取 證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另國立○○大學輔導中心A女之 輔導紀錄摘要表、A女之輔導紀錄,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已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為合法調查,參諸前揭說明,證人B男於警詢時所為 之陳述及國立○○大學輔導中心A女之輔導紀錄摘要表、A女之 輔導紀錄,均有證據能力,無許被告再行撤回同意或委由其 在本院之辯護人再行爭執追復之理,即告確定。是被告及辯 護人再於本院時爭執主張證人B男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及國 立○○大學輔導中心A女之輔導紀錄摘要表、A女之輔導紀錄, 均無證據能力云云,自不可採。  ㈣被告及辯護人上訴本院所提出之李錦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112 年6月2日編號2023C002號測謊鑑定書1份,無證據能力:  ⒈按所謂「測謊」,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容易產生緊張、恐 懼、不安等情緒波動反應,乃以科學方法,透過儀器將受測 者之情緒反應與生理變化情形加以記錄,資為判別受測者對 於過去發生事實之陳述與其記憶是否相符之程序。我國現行 刑事訴訟法就測謊是否為法定證據方法、如何實施、對於實 施之爭執如何救濟、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然 測謊既係以人為受測對象,受測者之生理、心理及情緒等狀 態,在不同時間本不可能完全相同,此與指紋比對、毒品鑑 驗等科學鑑識技術,具有一再檢驗而仍獲得相同結果,即所 謂「再現性」,而在審判上得其確信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126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測謊鑑定報 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固無明文規定。實務上, 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其他專業機 關為測謊鑑定,受囑託機關就鑑定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 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鑑定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 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 基本程式要件,包括: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 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經良好之專業訓 練與相當之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 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 件,即難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495號 判決意旨參照)。因之測謊鑑定結果之書面報告,如係依刑 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由法院或檢察官囑託專業機關 所為之測謊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上開所述之測謊基本程 式要件,可認為有證據能力。若係由被告私人自行委託李錦 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實施測謊鑑定之測謊鑑定書,並非法院 或檢察官依法囑託鑑定所得之鑑定意見,應無證據能力(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及辯護人上訴本院所提出之李錦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1 12年6月2日編號2023C002號測謊鑑定書1份,既係由被告私 人自行委託李錦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實施測謊鑑定之測謊鑑 定書,並非法院或檢察官依法囑託鑑定所得之鑑定意見,參 諸上開說明,應無證據能力。 二、除上開所述外,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傳聞證據部分,均已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 時均同意列為本案證據或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第24 4至248頁、第397頁、第399至400頁、第433至第434頁、第5 11至512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 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 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至於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 部分,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無法定證據排除 事由,且與本件訴訟上之待證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自亦 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⒈被告之辯解:    訊據被告坦承其與A女於案發當日之108年10月27日透過交友 軟體認識,二人相約到被告在嘉義縣民雄鄉豐收村之租屋處 (下稱被告租屋處)讀書,以及其與A女在被告租屋處房間 單獨相處之際,其有撫摸A女腰部、大腿、胸部,將手自A女 身體下方穿過A女的裙子、安全褲、內褲、撫摸A女的陰道, 並以手指伸入A女之陰道,使A女站立背對著,以其生殖器隔 著裙子磨蹭A女的屁股及下體等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 性交之犯意及犯行,辯稱:我撫摸A女時,A女並未抗拒,A 女說不要,我就停下來,之後開始有點曖昧時,我才又開始 摸,A女有精神疾病,我沒有使用任何強制手段,也沒有違 反A女的意願而為性交等語。  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⑴證人A女於原審之證詞存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參考最高法院10 2年度台上字第811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576號判決意旨, 綜合證人A女於原審所為之證述,被告第1次手指進入A女陰 道後,A女不離開,繼續留置現場,讓被告第2次手指進入陰 道,甚至後續照被告要求完全配合辦理,不拒絕且無反應。 一個意識及身體均正常之成年人,當遭受性侵時,做拒絕、 抵抗、閃避是正常反應。被告未對A女使用強暴脅迫手段,A 女卻不知道要怎麼辦,又無抵抗、無反應,且完全配合被告 ,並不合理。證人A女於原審法官訊問此類關鍵問題時,竟 證稱:「不知道」、「沒有印象」等語,完全是躲避問題。 如A女於事發當時果真認知是強制性交,當日晚間傳訊給B男 求救,證人B男證稱「A女離開被告租屋處後,有受驚、慌張 不安及哭泣反應」,證人A女竟告知教官「沒事」,反倒離 開被告租屋處約4小時即108年10月28日1時32分始去電教官 稱「遭學長性侵」,自不合理。證人A女作證先稱「因為那 只是例行性的事情」,後稱「一開始以為被告的行為是性騷 擾,因為沒想到指侵也是一種性侵」,如A女果真說出「強 制性交」,既認為是強制性交,為何又認為性騷擾?為何認 為指侵也是性侵?說詞除了矛盾,更不合理。  ⑵如A女遭性侵,反應不正常。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 更(一)字第11號判決意旨,案發當晚9時33分許錄影畫面 ,可見被告與A女一同並肩自被告租屋處出門離開前往大門 ,當走出房間門口時,有1人在前方行走至機車離開,途中 被告與A女持續交談,A女沒有異狀,未與該人攀談表達求救 之意。被告沒有使用強暴脅迫手段,A女從未大聲呼救或逃 脫,反倒配合被告要求,與被告同處一室達2小時,更以A女 手機傳送求救訊息給他人時,被告在旁觀看,A女舉措與一 般遭性侵後被害人之反應截然不同,非常不合理。  ⑶國立○○大學輔導紀錄與證人B男證詞均不能作為補強證據:    國立○○大學輔導紀錄是證人簡○育記載A女陳述案發過程之傳 聞供述,與A女之陳述具有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不能作為補 強證據。又證人B男就本案性侵沒有親身經歷、見聞、體驗 ,其證詞是聽聞A女之傳述,為傳聞證言,與A女之陳述是同 一性重複性證據,不能作為補強證據。  ⑷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嘉義長庚醫院) 精神鑑定報告書之內容,與眾多精神鑑定機構就「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PTSD)」之意見大相逕庭,不能證實被告性侵A 女,亦不足以且無法證實A女罹患「PTSD」與本案性侵有關 :  ①衛生福利部、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成大 醫院、臺大醫院、草屯療養院等機構及金志華教授略以: 「PTSD」診斷高度仰賴病人主觀陳述,且精神科之診斷也多 倚賴個案主觀陳述之症狀,少有客觀評估及鑑定工具。本質 上不應作為推斷司法上性侵害事件是否真實存在的基礎。精 神鑑定機構只能判斷病人是否有「PTSD」,無法藉此推論被 害人經歷之創傷經驗是否真實存在,更無法推論其成因,而 「PTSD」之鑑定結論亦不宜直接據以認定被告有犯罪行為或 其罪責。醫師主要是透過病人之敘述,以及自身的專業判 斷,作出診斷,但關於事件陳述部分,還是以被害人自述為 主;若以此作為單純的補強證據,可能會有循環論證之疑慮 。經歷重大嚴重創傷事件與「PTSD」之發生與否,其因果 關係並無「若P則Q」之充分或必要必然之因果關係模式。若 有其他創傷經驗也可能造成「PTSD」,無法以「PTSD」症狀 之存在,直接逆向推導出某一「創傷」之存在,或該案創傷 事件與已確診「PTSD」可成立明確且唯一之因果關係。「P TSD」不是偽科學,在客觀上能看到症狀,會不斷經歷當初 創傷原因,例如:軍人會回到戰場時期,性侵害被害人會經 歷性侵過程,對於外在刺激非常敏感,反應非常大。但科學 有其限制,沒有任何醫師敢把「PTSD」的結果與原因做聯結 ,根本不知道為什麼會有「PTSD」,因果關係在科學上是建 立不起來的。即使病人陳述經歷過的事件,但病人自己未必 知道其「PTSD」之來源。而醫師對於病人主觀陳述內容,不 會懷疑其說謊,但要跟某特定事件相聯結,科學上做不到。 另請參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判決、鈞院112年 度侵上訴字第470號判決意旨。  ②依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容可知:A女自國小開始曾 拿石頭敲頭,曾割腕自殺,高三開始有憂鬱症,曾在聖馬爾 定醫院看診1年多。108年2月經嘉義長庚醫院診斷出「邊緣 型人格、憂鬱症」,曾有多次自殺紀錄,服用藥物過量等情 。依吳南逸診所110年3月13日診斷證明書記載「鬱症,復發 ,重度,無精神病徵,創傷後壓力症,急性、身心性失眠症 」,長期服用抗焦慮劑、抗鬱劑、安眠藥等。有邊緣性人格 障礙症及強迫性人格障礙症。則上開吳南逸診所110年3月13 日診斷證明書,無法直接認定A女產生「PTSD」是否與本案 性侵事件有關聯。A女在108年10月27日本案發生前已有憂鬱 症、人格障礙症等,並有復發情況,嗣於110年3月18日經嘉 義長庚醫院精神科丙○○○○鑑定,間距1年半,A女在精神上產 生壓力不無可能有其他來源。    ③丙○○○○依據吳南逸診所病歷及A女說詞進行鑑定,惟A女已罹 患憂鬱症多年,有邊緣性人格障礙症、強迫性人格障礙症, 導致自殺紀錄,加上A女交往經驗,綜合A女身心狀況,A女 在鑑定時,不無可能存在因精神疾病致錯誤陳述,不能排除 A女出現「PTSD」與過往精神疾病有關,故不能因A女出現「 PTSD」,逕認與被告性侵有關,更何況被告是否性侵亦有爭 論。本案「PTSD」高度仰賴A女主觀陳述,並無客觀評估及 鑑定工具。丙○○○○認為「PTSD」可以回推成因,不但技術上 做不到,更違背各大精神鑑定機構意見,不可採信。嘉義長 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自不能作為補強證據。  ⑸就鑑定證人丙○○○○書面及於鈞院所為之證述,表示意見如下 :  ①鑑定證人丙○○○○鑑定對象以被告為大宗,但被告與被害人沒 有不同,沒有被告虛偽陳述的機率比較高,被害人虛偽陳述 的機率比較低,亦沒有被告虛偽陳述的機率高於被害人,如 吳南逸醫師稱:任何人的陳述都有虛假的可能等語(鈞院卷 第299頁)。醫師診斷病人之疾病,是依據病人陳述,佐以 病人呈現情緒行為表現,能判斷病人發生「PTSD」症狀,但 不可能因「PTSD」症狀判斷病人所述創傷是否真實存在。如 吳南逸醫師稱:「身為精神科醫師,無法確認指侵確實存在 但患者確實有創傷後壓力症狀」等語(鈞院卷第299頁)。 又醫師能判斷病人曾經歷某種創傷事件,但不可能判斷該創 傷事件是「PTSD」成因,尤其是有多種創傷事件,何況引發 「PTSD」有多種干擾因素之可能性,如病人陳述真實性、有 無利害考量、有無其他創傷等,均會影響鑑定。  ②鑑定證人丙○○○○引用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五版(DSM -5),是診斷參考,不是聖經,不可能將所有「PTSD」症狀 含括在內,診斷準則會不斷修訂,不是放之四海皆準。世界 上什麼事情都有可能,有原則就有例外,機率少,可能性低 不是不會發生。丙○○○○認定A女創傷經驗是被告手指性侵, 而非其他童年創傷或精神疾病,但診斷依據主要是A女陳述 ,問題在於A女陳述是否真實?丙○○○○無法調查A女陳述之真 實性,縱能認定A女有「PTSD」,無法認定「PTSD」之成因 是否為性侵,亦無法認定性侵是否存在。故丙○○○○認為A女 的創傷來源是單一的即被告對A女的手指性侵,且認為A女陳 述被告的手指性侵沒有經過A女同意有很高的真實性,違反 科學極限,均是明顯錯誤。  ⑹A女有邊緣型人格障礙症,容易有認知、情緒、想法反覆情形 ,再依被告查閱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邊緣型人格疾 患現象有自體感受持續明顯不穩定,可證A女有意願不穩定 、反覆之可能性,另有暫時性與壓力源相關聯的妄想意念或 嚴重的解離性症狀,可證A女陳述不一,不合理,不可信。 依A女與同學之Instagram對話(告訴人110年3月3日補充告 訴理由狀證4),A女稱:「(他真的是○○大學的嗎?)本來 吃憂鬱的藥就夠煩了,現在還可以吃創傷壓力症候群。不是 。是亞洲。幹。氣爆」。被告懷疑除了嫌棄A女味道外,又 因A女誤會被告就讀國立○○大學法研所,事後發現大感憤怒 ,導致A女提告本案。  ⑺被告雖有指交行為,但不是性侵,A女罹患「PTSD」或許是真 的,但與被告的指交行為無關。A女在6歲時父母衝突不斷而 離婚,A女父親再婚,A女父親對A女管教嚴厲,曾施以打罵 等處罰。A女國小時期曾拿石頭敲頭、割腕輕生。高三開始 有憂鬱症,108年2月診斷為邊緣型人格障礙,企圖多次輕生 。可見A女自小因家庭壓力衍生精神疾病,創傷來源不是單 一。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認定A女所患「PTSD」的 成因是遭被告性侵,惟該精神鑑定報告書有諸多錯誤,不能 作為補強證據,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被告與A女於108年10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相約一起 至被告租屋處內讀書,被告即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騎乘 機車去搭載A女前往其租屋處,抵達被告租屋處後,二人先 坐在書桌前讀書,接著被告有撫摸A女之腰部、大腿、胸部 ,並以手自A女身體下方穿過A女之裙子、安全褲、內褲,撫 摸A女之陰道,再以手指伸入A女之陰道內,A女表示要去上 廁所,待A女上完廁所回來後,二人又坐回書桌前,被告表 示要看A女的大腿比例,A女依言站起來,被告又以手觸碰A 女之大腿,再自A女身體下方穿過A女之裙子、安全褲、內褲 ,以手指伸入A女之陰道內,並有將A女推到床邊,使A女站 立背對其,其詢問A女「喜歡從後面來嗎」,又以生殖器隔 著裙子磨蹭A女屁股,接著將A女推至床上平躺,以生殖器磨 蹭A女之身體。之後A女傳送通訊軟體訊息予B男,B男於同日 晚間9時40分許,騎乘機車抵達被告租屋處搭載A女離去等情 ,業經證人A女於原審時證述明確(原審卷第225至235頁、 第245至247頁、第250頁、第253頁、第255頁、第264至267 頁、第270至277頁、第279至283頁),核與證人B男於警詢 時之陳述、偵訊及原審時證述其騎乘機車前往被告租屋處附 近搭載A女離去等情(警卷第7頁正反面,偵續字卷第21至22 頁,原審卷第304至306頁、第327至328頁、第331至332頁) 相符,並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租屋處外之監視錄影器光碟內 容,製有原審111年6月17日準備程序之現場監視器光碟勘驗 結果附卷可參(原審卷第164至175頁),且有證人B男指認 之現場GOOGLE街景圖照片(警卷第15頁、原審卷第357頁) ,A女與B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第16頁,同 偵續字卷第25頁),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被告套房現場照 片6張(警卷第17至18頁、第19至21頁),現場監視器光碟1 片(警卷證物袋)在卷可佐,參以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 詢問、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認其與A女透過交友軟體 認識後,相約一起至其租屋處內讀書,抵達租屋處後,二人 先坐在書桌前讀書,接著其有撫摸A女之腰部、大腿、胸部 ,並以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亦有與A女一同站在床邊,A 女背對其,其詢問A女「喜歡從後面來嗎」,其有以生殖器 隔著A女裙子磨蹭A女屁股,及之後有人騎乘機車來搭載A女 離去等語屬實(警卷第2至3頁,交查字卷第25至26頁,原審 卷第114至120頁、第430至432頁),復為被告於本院時所不 爭執(本院卷第249至250頁),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  ㈢被告及辯護人固主張被告對A女所為前揭猥褻及性交行為,均 係經由A女與被告合意所為,被告並無違反A女之意願等語,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按證人之陳述前後稍有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 可採,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 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 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全部均 為不可採信。又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亦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 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 刑之依據。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被害人之陳述本身以外,足 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不以證明犯 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無論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祇須與被害人指述具有 相當關聯性,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 於使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者,即足 當之。證人陳述之證言中,關於轉述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 經過部分,固屬與被害人之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並不 具補強證據之適格。但作為間接證據、情況證據以論斷被害 人陳述當時之心理或認知,或是供為證明對該被害人所產生 之影響者,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有關聯性,則為適格 之補強證據。再按性侵害犯罪因具有隱密性,通常僅有被告 及被害人雙方在場,倘另透過「被害人陳述」以外之證據, 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緒表現、心理 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者(間接事實),既係獨立於(即不 同於)被害陳述之證據方法暨資料,與待證事實具有蓋然性 之常態關聯,以之作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 推理素材,並非傳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積,當容許由法 院透過調查程序,與被害陳述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 之心證,尚屬適格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 497號、第4911號、第490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證人A女於原審時證稱:我是透過Good night交友軟體認識被 告,交友軟體配對之後,先用電話聊天,被告說要一起討論 功課,因為我住處有養貓不方便,被告就說可以約在被告那 邊,並說可以來接我。抵達被告租屋處時大約是晚間7點多 ,已經天黑了,進門後,被告從冰箱拿酒給我,我坐在門口 的位置,打開電腦,一開始是在討論民法,也有聊之前感情 的事情,過了半個小時到一個小時左右,我坐在椅子上,被 告坐在我的左邊,被告開始用右手碰我左側的腰、大腿,甚 至摸胸部,我有用手把被告的手撥開,撥開後被告馬上又摸 回來,我對被告說「不要這樣子」、「認真一點,正經一點 」,因為我不願意被告這樣做。被告又繼續碰我的大腿,手 指甚至伸進去陰道內,當天我穿白色上衣、及膝裙,裡面有 穿安全褲、內褲,被告是從大腿的地方伸進去我的下體,用 手指把內褲撐開後伸進去陰道內,當時我嚇到,就跟被告說 要去上廁所,想讓被告冷靜一下。上完廁所回來後又坐在桌 前,被告叫我站起來,說想要看我的大腿比例,我不知道不 照做會怎麼樣,所以就照做,被告的手呈現7的姿勢靠近我 的大腿,然後往我的大腿內側伸進去,順著大腿從大腿下方 伸進去陰道內,被告一樣是用手指把內褲撐開後伸進去陰道 內,我有將被告撥開,就是用手把被告的手往陰道的反方向 推。然後被告就把我推到床邊,讓我背對被告,我不知道要 怎麼辦,接著被告用生殖器,隔著裙子磨蹭我的屁股,甚至 用手伸進去裙子內要拉下我的內褲跟安全褲,我就反坐到床 上面對被告,把安全褲跟內褲穿回來,被告又將我的內褲跟 安全褲拉下來,我又再反坐到床上,這個動作重複了2、3次 ,應該是很明顯表示我不願意這樣做的意思,被告後來將我 推到床上,讓我躺在床上,接著被告壓在我的身上面對我, 用生殖器一直磨蹭,我跟被告說「這是強制性交」、「你是 學法律的你應該知道」,並有用力地推開被告,被告就沒有 得逞。然後我回到桌邊,傳訊息聯繫B男,希望B男趕快帶我 離開,我不知道人在哪裡,就用LINE直接傳送定位給B男, 並跟被告說學長要來接,後來我與被告一起走出去,我坐上 B男的機車就開始崩潰大哭,離開被告租屋處。被告租屋處 是一個我不知道的地方,不知道直接求救的話,被告會做出 什麼事情,電腦也在那邊,我無法放著電腦直接跑出去等語 (原審卷第225至229頁、第231至235頁、第238頁、第240至 241頁、第245至248頁、第252至255頁、第257頁、第265至2 83頁)明確。依證人A女上開所為證述內容,就其於108年10 月27日晚間與被告相處經過,並未同意被告撫摸、磨蹭大腿 、下體、屁股及以手指侵入陰道等猥褻及性交之行為,證人 A女並以動作及言語明確表示不願意、拒絕被告所為猥褻及 性交行為等重要情節所述具體明確,內容合理並具一貫性, 並無重大瑕疵可指,可信度極高。另參以證人A女與被告在 本案發生前並不相識,係案發當日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案 發當時雙方第一次見面,彼此間從未有怨隙過節,證人A女 於原審時具結而為上開證述,應無甘冒偽證罪之刑責及遭人 議論之風險,以此極端方式杜撰有遭被告以違反意願之方式 而猥褻、性交來誣陷被告之動機與必要。復以證人A女於原 審審理時針對被告前揭行為之過程為證述時,有多次當庭哭 泣、情緒波動之情形(原審卷第264頁、第280至281頁、第2 83頁),此與一般性侵害被害者於回憶受害經驗時自然流露 悲傷情緒之反應相同,可徵證人A女前揭於原審作證時之指 訴內容,應非出於子虛及攀誣之詞,可以認定。  ⒊證人A女前揭指訴,有下列補強證據可佐:  ⑴證人A女於原審時證稱:我於108年10月27日晚間9時30分許, 有用Instagram傳訊息給B男,希望B男趕快帶我離開被告租 屋處,想要求救,因為我不知道被告租屋處的位置,就用LI NE直接傳定位給B男等語(原審卷第228頁、第241頁、第268 至269頁),核與證人B男於原審時證稱:108年10月27日晚 間9時左右,我有收到A女用Instagram傳送的訊息,A女有傳 送「SOS」、「ASAP」,我感受到的訊息是要我趕快去拯救 她,因為她有危險。A女先傳送「我遇到一個怪怪的學長, 在巷子裡面」、「你可以來載我嗎」,我看到就很緊張,A 女又傳送「我想逃離這裡,我不知道這裡是哪裡」,給我的 感覺就是危險,A女在求救、發出「SOS」的訊號,我先問A 女在哪裡,A女說不知道,我不知道A女的位置,A女就用LIN E傳送定位給我。A女又有傳送「ASAP」,就是要我立刻過去 ,我感覺出了大事等語(原審卷第304至305頁、第312至313 頁、第324頁、第328至329頁)均相符。參以A女於108年10 月27日晚間9時25分許,使用通訊軟體Instagram傳送私訊予 B男稱「欸學長」、「抱歉」、「你有空嗎」、「我遇到一 個怪怪的學長,在巷子裡面」、「你可以來載我嗎」,B男 回稱「你在哪」,A女稱「我想逃離這裡」、「我不知道這 裡是哪裡」,B男稱「豐收?○○大學?民雄」、「或者妳拍 附近給我看」,A女稱「豐收」,A女接著將自己的LINE帳號 傳送給B男,並稱「我傳位子給你」、「ASAP」,A女於同日 晚間9時30分許以LINE將定位傳送給B男等情,亦有A女與B男 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張附卷可憑(警卷第16頁, 同偵續字卷第25頁)。上開證據足以佐證證人A女、B男上開 證稱A女於案發當時有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向B男求 救,證人A女並明確表示「我遇到一個怪怪的學長」、「你 可以來載我嗎」、「我想逃離這裡」等語,要求證人B男趕 快來接她離開被告租屋處之內容並非虛妄,亦可佐證被告在 其租屋處對A女所為之猥褻、性交行為,當係違反A女之意願 ,致A女想要趕快逃離被告租屋處,方會立即傳送訊息向B男 求救,並要求B男盡快前來載她離開等情,堪可認定。  ⑵又證人A女前開於原審時證稱其坐上B男的機車時就開始大哭 等語(原審卷第228頁),經核與證人B男於警詢、偵訊及原 審時證稱:其依照A女傳送的位置過去載A女,A女神情很緊 張,看起來很慌張、難過、委屈,其問A女怎麼了,A女都說 不出話來,只有叫其趕快載她走,A女在車上一直在哭,是 比較壓抑地哭泣。其把A女載到A女的租屋處後,A女才比較 放開來哭,其問A女發生什麼事,A女說去那個男生家讀書, 那個男生用手指伸入她內褲內,其詢問A女有沒有伸入陰道 ,A女說有等語(警卷第7頁反面,偵續字卷第21至22頁,原 審卷第305頁、第307至308頁、第315至316頁、第332頁、第 335至336頁)相符。查證人B男上開證述關於聽聞自A女所述 被告對其違反意願而為猥褻、性交經過部分,固屬傳聞供述 ,然就證人B男所稱A女陳述時之情緒狀況,則均係證人B男 依據親身經歷之客觀事實所為供述,乃屬與A女陳述不具同 一性之獨立法定證據方法,自非不得作為判斷A女陳述憑信 性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可見A女在離開被告租屋處時,即已有受驚、慌張不安及 哭泣之受創反應,與一般性侵害之被害者因遭受違反意願之 性侵害行為而呈現之真摯反應相當,堪信證人A女前揭證述 應與事實相符而可信。  ⑶另證人A女於原審時證稱:我一開始以為被告的行為是性騷擾 ,因為沒想到指侵也是一種性侵,但是B男說這是性侵,B男 載我回家之後,先讓我在家裡待一陣子,我有傳訊息給一位 法研所的學長,因為被告說自己是就讀我的學校法研所的, 我想要知道法研所學長認不認識被告,法研所學長建議我打 電話給教官,後來B男又過來載我去驗傷等語(原審卷第235 至236頁、第262至263頁),核與證人B男於原審時證稱:我 載A女回去A女租屋處後,並沒有馬上離開,我在A女租屋處 安撫A女的情緒,A女有洗澡,因為A女覺得很噁心,當時我 沒有意識到不能洗澡,所以也沒有阻止A女。我有提出要去 驗傷、報警,A女很猶豫,因為A女不想讓家人知道,A女有 跟另外一位就讀法律系或法研所的學長聯絡,問該名學長該 怎麼辦,後來A女還是決定要去驗傷,我有載A女去驗傷,並 載A女去報警等語(原審卷第308至309頁、第320至321頁) 相符,可見A女於遭受性侵害行為並離開被告租屋處後未久 ,即決定前去報警、驗傷。又A女於108年10月28日凌晨1時2 0分許撥打電話予所就讀學校之學安組值勤教官,告知有遭 性侵之事;於108年10月28日凌晨2時30分至戴德森醫療財團 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驗傷;於108年10月28日凌晨4時10分在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製作警詢筆錄,此有A女調查筆 錄上方所載之詢問時間、地點欄位、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 義基督教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國立○○大學 109年5月21日○○輔字第1090003792號函所檢送之教育部校園 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通報紀錄各1份附卷可參(警 卷第5頁,原審卷第23至27頁、第29頁、第57至58頁),足 認A女於離開被告租屋處後經過約4小時,旋即通報學校教官 、報警及驗傷,倘被告於108年10月28日晚間並未違反A女意 願對A女為上開猥褻、性交行為,衡情A女應無於離開被告租 屋處返回自己租屋處時,即將遭被告以違反意願之方式為猥 褻、性交之情節告知B男,並於數小時後即在B男之陪同下報 警、驗傷,並通報學校教官之理。  ⑷參酌以上各節,足認A女於仍在被告租屋處時,即有傳送訊息 向B男求救,並要求B男趕緊過來載其離開,於B男前往被告 租屋處搭載A女時,A女已有呈現出遭受侵害行為之負面情緒 反應,於返回A女租屋處時,A女仍持續有負面情緒反應,並 向B男透露有遭被告為違反意願之性侵害行為之事,且於B男 之提議及陪同下,前往報警、驗傷及通報學校教官,A女一 連串求救行為之內容與時間,與本案案發過程及時間點密接 、連貫,堪可佐證A女前開證述被告對其所為猥褻、性交行 為係違反其意願等語,並非臨訟刻意杜撰,應與事實相符而 可採信。   ⑸又證人即輔導老師簡○育於偵訊及原審時證稱:我是學校的輔 導老師,A女於107年間入學,A女就讀的高中輔導老師將A女 轉介過來,我依照學生輔導法主動去聯繫跟關懷,A女有諮 商的需求,所以就做關懷、諮商。A女有自傷狀況,我與A女 約定每天晚上10點左右要寄平安信,確保A女人身安全。108 年10月28日凌晨學校的值勤人員告知A女要去驗傷,我於108 年10月28日上午上班時撥打電話給A女關懷,A女於108年10 月28日晚間11時寫平安信給我,我依照A女的信件內容作了 評估,認為當時A女是處於有壓力反應的狀況。因為A女有一 些壓力後的反應,像是經驗重現、恐慌、焦慮的情緒,A女 有提過說在路上看到類似的人都會很警覺,所以我有對A女 進行驚嚇反應的衛教,我跟A女說有一些情緒反應是很正常 的,也有跟A女說情緒可能會持續多久,因為A女有在就醫, 我有鼓勵A女如果狀況沒有緩解,要在固定回診時讓醫生知 道,看是否藉由藥物來調整。我到目前都還有在對A女進行 關懷、輔導及諮商,學理來說驚嚇反應本來就會時間緩解, 其印象中A女如果收到法院的文,心情還是會有波動等語( 偵續字卷第29至30頁,原審卷第338至342頁、第352頁、第3 54頁)明確。又證人簡○育於108年10月28日晚間評估A女有 經驗重現、怪罪自己的危機事件後壓力反應;於108年10月2 9日對A女進行驚嚇反應的衛教;於108年10月31日下午4時許 撥打電話予A女,對A女進行情緒安撫,並衛教稱現下的情緒 是事件後的壓力身心反應,建議A女可以採取的行動;於108 年11月1日上午9時26分傳送電子郵件予A女,郵件內容為提 醒A女這一陣子有身心反應是正常的,並告知A女可能出現的 壓力症狀及反應;於108年11月5日下午1時與A女進行會談, A女仍有急性壓力反應的症狀等情,有國立○○大學109年5月2 1日○○輔字第1090003792號函暨所檢送之國立○○大學輔導中 心之A女輔導紀錄摘要表、A女之輔導紀錄、A女寄給輔導老 師之電子信件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9頁、第31頁、第33至56 頁、第59至65頁)。核與證人簡○育上開證述內容相符,足 以佐證A女於108年10月27日晚間案發後,即有出現驚嚇事件 發生後之壓力反應之事實,核與一般遭受違反意願之性侵害 之被害人可能會出現急性壓力反應之狀況相符。  ⑹又依吳南逸診所A女108年5月25日至108年12月30日之病歷表 及吳南逸醫師112年12月25日回函(原審卷第69至75頁、本 院卷第299頁),亦認定A女於本件案發後確實罹患有創傷後 壓力症狀等情。再A女於110年3月18日前往嘉義長庚醫院接 受該院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其結果略以:一般人在遭遇死 亡、重傷或性暴力威脅時,即有可能造成心理創傷,而產生 種種心理反應,依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5版定義, 若此種反應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内,稱為「急性壓力症」或 稱「急性壓力反應」或「急性創傷後壓力症」,若持續時間 超過1個月以上,這些心理現象依然存在,即稱為「創傷後 壓力症候群」,亦稱「創傷後壓力症」,故急性壓力症與創 傷後壓力症為同一病症之延續。A女於案發後20天去精神科 診所看診時即有焦慮不安、過度警醒、重複感受創傷經驗等 「急性創傷後壓力症」之現象。鑑定時,據A女陳述在1個月 後仍持續有下列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⒈有與本案創傷相 關的侵入性症狀,會經常不由自主想起案發經過、畫面會自 動浮現在腦海中、會作相關情境的噩夢、有好像又回到案發 現場的感覺。⒉會逃避與創傷事件相關的刺激,例如不想再 回想本案、看到與加害人外表相似的人會感到驚嚇、害怕看 到相似的建物(地點),害怕再見到加害人。⒊有創傷相關 的認知及情緒上的負面改變,例如對案發經過的記憶不清, 變得跟人疏離,不想交朋友,情緒上持續感到自責、罪惡感 、羞愧,自己噁心,很髒,無法感到快樂,對人不信任,不 想與人互動,自我形象負面,有自殺意念。⒋有警醒性及反 應性的顯著改變,例如有過度警覺的反應,易受驚嚇、無法 專心、失眠,須服用藥物幫助睡眠及改善情緒等,有自殘行 為,A女並有失憶症等解離症狀。一般而言,有童年創傷、 精神疾病史、藥物濫用者,在經歷創傷事件後更容易發生「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A女本身案發前即罹有憂鬱症及人格 障礙,因而更容易發生上述「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且與遭 受本案性侵害事件相關聯。雖然「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有些 現象與憂鬱症重疊,如負面情緒、負面想法及認知、失眠等 ,但「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第1點及第2點診斷準則症狀有 其獨特性,内容與相對應的事件有關,應不至於與憂鬱症症 狀混淆等情,有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存卷可參 (原審卷第79至89頁)。可見A女於本案案發後,亦有出現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且與遭受本案性侵害事件相關聯。  ⑺再鑑定證人即上開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之鑑定醫師 丙○○○○於本院證稱:(問:剛才您提到,雖然告訴人多層成 因,但本案從診斷準則第一、二點可看出有其獨特性,故A 女的陳述跟本案的相對應事件是有關聯性,是否正確?)是 。(問:有這些多層成因的存在,您在本案的判斷也不會跟 憂鬱症等症狀混淆?)對。(問:以周醫師這麼多年、這麼 多件的鑑定經驗,您認為本案A女的陳述是否具有相當程度 的真實性?)對。邊緣型人格障礙你可以去查網路,這方面 的資訊很多,就是一個人的情緒比較不穩定,往往是跟他小 時候心理受傷有關係。情緒不穩定跟他基因遺傳也有關係, 小時候沒有安全感,心理上就變得比較脆弱,情緒容易起伏 ,他會一直想要尋求愛,他想要得到愛,所以這種人表現上 會蠻吸引人的,他會想要得到愛,所以他的穿著、談吐,有 時會讓你覺得他是希望你接近他的,他心理上可能也有一點 這種想法,他希望人家來愛他,但事實上他是脆弱的。…就 像剛才我有提到,他想要交些朋友,會有想尋求心理慰藉的 現象,但不見得代表他願意發生性行為,他還是有他的性自 主權。雖然他會想要交朋友,但並不一定代表他想要更進一 步的關係。解離就是一個人的精神狀態不是自己的,他的身 、心是分離的,變成另外一個狀態。一般人說的恍神就類似 解離的狀態,極嚴重的解離像乩童也是可以解離,不管是濟 公附身也好,都是一種解離,也就是說他的精神狀態處在與 原來的自己是不同的分離狀態。(問:解離與邊緣性人格障 礙有何相關聯?)邊緣性人格障礙遇到壓力時,很容易進入 解離、恍神的狀態,因為這是他從小就學會的一種保護自己 的裝置,所以邊緣性人格障礙的人比正常人容易發生解離。 也就是說他在解離狀態之下,其記憶容易產生片段,如果他 在遇到性侵的過程中,有時會記不清楚很多細節、過程,甚 至會是片段的記憶,都有可能。就是記憶不是連續性的,當 他太焦慮時,記憶會像斷掉一樣。做作型人格就是我們說一 個人很做作,做作的英文是「hysteria」歇斯底里性人格( hysterical),這上面我們有寫她填答的東西,就是這個人 有這些現象,做作型的內容為喜歡成為注目的焦點、注重外 表、希望給人家好印象、情緒起伏大、容易表現出情緒、容 易跟人家很熟或容易受到環境跟他人的影響。一般常說這個 人比較做作,譬如女生來講,講話比較輕聲細語,比較嗲, 或比較用氣音。它有另外的翻譯叫劇化型人格,也就是說這 個人生活、講話有時比較傾向在演戲一樣,亦即她的個性有 此成分,較容易戲劇性,情緒反應也是一樣,可能很小的事 情,她就可以尖叫、大聲或情緒很容易激動起來,這些都是 劇化型人格的特徵。(問:性侵案件是否可能與告訴人A女 的邊緣型人格障礙相關聯,或與做作型人格測驗高於標準相 關聯?或性侵案件是否因為A女罹患邊緣型人格障礙與做作 型人格高於標準而引起?)因為她小時候就有這些人格障礙 ,所謂人格障礙就是因為她這種性格,使得她在對事情的很 多感受上,會跟一般人有某種偏離。假設你跟她是男女朋友 ,你可能稍微不理她一下,她的情緒反應就很大,可能奪命 連環call,或怕你拋棄她。或是做作型的一開始跟你裝熟或 什麼的,很多這種特質確實會對她一個人遇到事情時的一種 感受,跟她對於生活事件或所遭遇事情的詮釋都有關係,這 種感受、詮釋都跟後來她心理上產生症狀都有關係。也就是 說她是個易碎品,表面看起來是個玻璃娃娃,看起來很像很 漂亮、讓人很心動的東西。但她卻是個易碎品,也就是說你 不小心惹到她就很容易變成是傷害她。假設這個女生穿很短 的裙子、露胸的衣服,她確實有某種心理的傾向,但並不代 表她歡迎你對她動手動腳。你可能對這樣的人會忍不住想要 摸她或什麼的,但並不會因為她有引誘你的衣著,你的責任 就降低。一般來說,一個人長期建立關係,如果這個性侵是 發生在你跟她交往很久,至少一週或二週以上,有點認識之 後,你們之間的關係好好壞壞,到最後她惱羞成怒,可能你 再去找別人或她想要喜歡別人,種種原因而感情破裂,這樣 再來談報復或惱羞成怒比較合理。如果你第一次跟她見面就 發生這樣的事情,等於是你們的關係並無基礎線,並不是我 們本來是好朋友,後來她惱羞成怒、反悔,就比較說得過去 。但如果第一次見面就發生,在一般性侵案件,那種很快就 發生了,比較不會用此角度去看她的行為。(問:邊緣型人 格障礙的特徵不就是「建立親密關係的時間是短的」嗎?因 為想要尋求愛,但您方才所陳述的角度就不符合邊緣型人格 障礙心理學的特徵,聽起來比較像您個人的意見?)短還不 至於短到第一次見面就願意跟人家發生性關係。(問:A女 有陳述在案發之前就有吞藥發生一夜情?)對,她吞藥或發 生一夜情她是有心理準備的,邊緣型人格障礙很容易做出吞 藥、割腕這些行為,我現在是用醫學角度回答你的問題。吞 藥、割腕都是常發生的,她也可能為了溫暖而尋求一夜情, 但這是她願意的。甚至講誇張一點,也有邊緣型人格去做八 大行業,她覺得在八大行業可以找到溫暖,得到情感,不管 是很短暫的,但這都必須是她願意的。就是說她在八大行業 上班時怎麼摸她都可以,下班就沒事了,但如果她下班回家 路上坐公車,因為八大行業穿的很曝露,你去摸她一下就不 行,這兩件事情是不同的。也就是說第一個她是有心理準備 ,然後她也準備這麼做,等於是沒有違反她的意願,就不會 產生心理創傷。但如果在公車上碰她一下,不是在酒店裡, 你摸她大腿一下就不行,她可能叫得比正常人都大聲,甚至 她心理產生的傷害比其他人還大。(問:邊緣型人格障礙是 否屬於比較有犯罪傾向的人格障礙,比較容易產生犯罪的傾 向?)他們傾向於傷害自己,例如割腕、跳樓、吞藥,都是 傷害自己,她生氣起來大部分是傷害自己,他們在心理上比 較傾向傷害自己。比較不理性,不一定比較有犯罪傾向。( 問:A女有邊緣型人格障礙、做作型人格高於標準,是否會 增加A女說謊的可能性?)我認為A女所述她的主觀感受,這 東西很難說她是說謊。……我的意思就是我不認為A女有說謊 。不是容易說謊,而是說她的感覺可能會比較誇張一點。( 問:針對鑑定報告,如何認定A女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是跟 強制性交有關?)你的意思是她有無可能同意後產生創傷, 因為同意就不會產生創傷,她就是不同意才會產生創傷,她 才覺得這件事情對她是痛苦的經驗。性行為在女性而言是主 觀的感覺,她願意的時候就是開心的,不願意的時候就是不 開心,不開心就會產生創傷,開心時應該就不會產生創傷。 (問:在性的過程中,邊緣型人格障礙患者因為嫌棄、厭惡 的行為,有無可能會造成她感受不好或認知反覆或報復、誣 告的情形?)世界上什麼事情都有可能,但可能性很低。創 傷後診斷的第一條,這種重覆感受包括不自主的想起那個經 過,畫面會浮現腦海中,會做到相關的夢,或又有回到案發 現場的感覺,這些都是創傷很核心的症狀,這個痛苦會重覆 發生。(問:所謂創傷經驗就是單一內容,就是被告案發當 天對她的手指性侵行為所造成的創傷經驗?)對,不舒服的 感覺。(問:並不是源於其他所謂的童年創傷或其他精神疾 病的經驗,就是源於本案的手指性侵,您的意思是這樣嗎? )對。(問:您方才提到邊緣型的人格有尋求情感慰藉的傾 向,但如果一個經驗是經由她同意的話,她是不會產生創傷 的經驗?)對。(問:剛才被告問您時,您提到邊緣型人格 可能有情緒反覆,有時同意、有時不同意?)情緒反覆是指 心情的起伏變化很快。(問:起伏變化或是她的意願有時會 改變,但您有強調,通常這個情況是她跟這個人有持續性的 關係存在時,她才有反覆反覆的情形?)對。(問:在本案 ,A女與被告是第一次見面,他們其實不知道後續會發生什 麼樣的情節或過程的情況下,是否A女陳述本案沒有經過她 的同意,她的真實性就很高?因為這不可能受到所謂邊緣型 人格情緒反應的影響?)對,可以這樣講等語(本院卷第44 0至441頁、第443至446頁、第450至453頁、第454至456頁) ,並有嘉義長庚醫院113年08月19日長庚院嘉字第113085028 8號函暨檢附之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5版(DSM-5) 相關章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5至321頁)。則依鑑定證人 丙○○○○前開證述及書面意見,堪信A女雖之前即被診斷罹患 憂鬱症,邊緣型人格障礙,有解離及情緒不穩定,具有強迫 型及做作型之人格特性,然查A女於本案經鑑定結果確有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參以A女創傷之經驗重現、逃避之 內容均與被告本案行為有關,意即與本案性侵害案件具有相 當之關聯性,並可以排除與A女之憂鬱症,邊緣型人格障礙 ,解離及情緒不穩定、強迫型及做作型之人格特性有關。  ⑻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性侵害犯罪因具有隱密性,通 常僅有被告及被害人雙方在場,倘另透過「被害人陳述」以 外之證據,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緒 表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者(間接事實),既係獨 立於(即不同於)被害陳述之證據方法暨資料,與待證事實 具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以之作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 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並非傳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積, 當容許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與被害陳述相互印證,進而產 生事實認定之心證,尚屬適格之補強證據。從而,由上開各 節,均可見A女於本案108年10月27日發生後即有出現急性壓 力反應,症狀持續1個月以上,經鑑定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之症狀,且A女經驗重現、逃避之內容均與本案被告對A女之 猥褻及性交行為具有關聯性,此種A女在被害事件後之心理 狀態及情緒反應,係不同於A女陳述之證據方法暨資料,既 與被告對A女之猥褻及性交行為具有蓋然性的常態關聯,以 之作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並非 傳聞自被害陳述之重複或累積,屬適格之補強證據。自可補 強佐證證人A女指證其有遭被告為違反意願之猥褻及性交行 為應與事實相符而可信。  ㈣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行為手段,所舉「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其中「強暴、脅迫」, 係指對人之身體或心理施以強制力,以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 由為已足,不以致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至「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則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 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 由者而言,不以上揭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當 之強制方法為必要。倘被害人既已明示反對、口頭推辭、言 語制止、肢體排拒,行為人猶然進行,即非「合意」,而該 當於「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30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以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 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 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 、「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 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 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 」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 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 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 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 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 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 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 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 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 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 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 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 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 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 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 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 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 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 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A女於被告撫摸其腰部、大腿、胸部時,對被告稱「不 要」、「正經一點」,被告仍以手指侵入A女之陰道,待A女 上完廁所回到書桌前時,被告又觸碰A女的大腿,並以手指 侵入A女陰道,A女將被告的手撥開,並於被告脫下其內褲、 安全褲時,身體反坐在床上並將內褲及安全褲拉上,於被告 將其壓在床上時,對被告稱「不要」,可見A女有明確以言 語及肢體動作表達拒絕之意,已屬其他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 ,依據上開說明,被告即應正視A女此等反對之言詞及行為 訊息,並無任何將未強力拒絕視為未違反意願或有同意之模 糊空間。  ⒊A女於被告表示要看她大腿比例時,有依言站起來,並有以手 機測量被告之陰莖長度,且在被告租屋處時,並未奪門而出 或對外呼救,此雖經證人A女於原審證述無訛(原審卷第231 頁、第239至240頁、第252頁、第273頁),然A女於原審審 理時亦證稱:被告說要看我的大腿比例,我就照做,因為在 被告的房間,我不知道不照做會怎麼樣。因為被告有點勃起 ,我不知所措,想要轉移話題,才說手機有一個工具可以測 量長度,那是手機內建的應用程式,可以測量任何東西,是 被告碰著自己的生殖器,其用手機幫被告測量。被告的租屋 處是一個我不知道的地方,我不知道直接求救的話,被告會 做出什麼事情,加上電腦在那邊,我也沒辦法放著電腦直接 跑出去等語(原審卷第231至232頁、第239至240頁、第252 至254頁),可徵A女係因當時待在其不熟識之被告租屋處內 ,遭被告為前揭違反意願之行為,不知如何反應,亦不敢貿 然離開,方未當場呼救,又因見被告有身體反應,才提議要 測量陰莖長度作為拖延的權宜之計。又證人簡○育於原審時 證稱:A女第一時間不太會拒絕,但心裡會有其他想法,A女 不太會跟人吵、跟人鬧,大部分的時候是這樣,A女經驗到 一些不舒服,可能會有顧忌或擔心、害怕,不太會第一時間 就去主張自己的想法,A女是比較壓抑的等語(原審卷第347 至349頁、第352頁),是A女上開考量,實與A女壓抑、不願 宣揚及破壞人際來往表面和平、易自責之人格特質相符,是 A女未當場呼喊求救、依言站起來讓被告觀看大腿比例、以 手機測量被告陰莖長度作為轉移話題手段之行為反應,並無 不合理之處,無從以此反過來推論A女係同意被告對其為前 揭猥褻、性交行為。被告及辯護人以此主張被告並未違反A 女意願,難以憑採。  ⒋至於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被告第一次手指進入A女陰道後,A女 不離開,繼續留置現場,讓被告第2次手指進入陰道,甚至 後續照被告要求完全配合辦理、不拒絕且無反應,當一個意 識及身體均正常之成年人,當遭受性侵時,做拒絕、抵抗、 閃避是正常反應,被告未對A女使用強暴、脅迫手段,A女不 知道怎麼辦,又無抵抗、無反應,且完全配合被告,並不合 理云云。惟查,被告及辯護人並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A女有 何主動、積極的同意或請被告為猥褻、性交行為之舉動、言 語(諸如A女自行脫下衣服、裙子、安全褲、內褲等,或A女 主動表明有關要與被告為猥褻、性交行為之具體言語),則 參諸上開說明,只要要求性主動之被告無法證明A女有積極 主動的同意,則本諸對A女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之保護,均應 解為被告對A女所為係「違反A女之意願」,縱被告對A女無 任何強暴、脅迫行為或言語亦同,亦不存在任何可以用「A 女遭到被告第一次指交後,沒有離開,繼續留置現場,讓被 告有第2次指交機會,A女配合被告的要求,站起來讓被告看 大腿比例,A女用手機為被告測量由被告自己用手比出來的 陰莖長度,A女沒有大聲呼救,沒有拒絕,沒有抵抗,沒有 閃避」等情狀,來推論A女「已經積極同意」與被告為猥褻 、性交行為之模糊空間。被告及辯護人所引用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要旨,距今已有12年前之久,與現 今人權自由保障及最高法院實務上對於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審 認思潮不合,自無適用之餘地。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以A女 遭到被告第一次指交後,沒有離開,繼續留置現場,讓被告 有第2次指交機會,A女配合被告的要求,站起來讓被告看大 腿比例,A女用手機為被告測量由被告自己用手比出來的陰 莖長度,A女沒有大聲呼救,沒有拒絕,沒有抵抗,沒有閃 避」等情狀,來推論A女「已經積極同意」與被告為猥褻、 性交行為,並據以指摘A女所為之證述不可採信,此種將A女 視為被告之性客體之辯解,殊不值採。  ⒌A女於原審時固證稱被告將其推到床上平躺時,其曾對被告說 「這是強制性交」、「你是學法律的你應該知道」等語(原 審卷第227頁),A女復於所提出之A女與小克LINE談話紀錄 (109年10月27日)內表示:「我不知道,剛剛別的學長說 這是性侵」,「我以為這算性騷擾而己」等語(偵續字卷第 107頁),關於此部分A女於原審時證稱:因為我沒有想到指 侵也是一種性侵,我覺得被告只是一直想要對我做這一件事 情,可是沒有成功,所以我一開始覺得這只是性騷擾而已。 我在床上的時候,跟被告說「這是強制性交,你是學法律的 應該知道」,是他那時候面對我,他把我推倒在我身上磨蹭 的時候。因為我覺得他想要跟我性行為,但我不想要。(問 :你講這一句話的意思是說不是單純的磨蹭你就是強制性交 ,而是說你已經有拒絕被告,但是被告如果要繼續的話就會 變成強制性交,是這個意思?)是。我後來會覺得他那樣只 是性騷擾,是因為我們沒有真的性器接合,所以我那時候以 為是性騷擾等語(原審卷第236頁、第238至239頁)。則依 證人A女上開證述,堪認證人A女案發時主觀上確係認為被告 對其所為之指侵行為僅構成性騷擾行為,至於證人A女於被 告對其2次指侵後,復2、3次要將A女的安全褲及內褲拉下, A女即反身坐到床上以阻止被告之行為,並將安全褲及內褲 拉上之後,被告繼而將A女推倒在床上平躺,壓在A女身上以 生殖器磨蹭A女之身體時,此時A女始對被告口出「這是強制 性交」、「你是學法律的你應該知道」等語,顯係指被告將 A女強壓在床上平躺,以其生殖器磨蹭A女之身體,已構成一 種強制手段,如被告不停止而繼續為之,將構成強制性交, 則A女關於此部分所為證述,自無不合理或違背經驗法則之 處。被告及辯護人主張A女既認為被告對其所為之指侵行為 僅是構成性騷擾行為,又何以會在案發當時就對被告口出「 這是強制性交」、「你是學法律的你應該知道」等語,A女 說詞自屬矛盾而不合理云云,自不可採。  ⒍又所謂補強證據,無論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 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祇須與被害人指述具有相當關聯性, 且與被害人之指證相互印證,綜合判斷,已達於使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得以確信其為真實者,即足當之。倘另透 過「被害人陳述」以外之證據,得證明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 時之言行舉止、情緒表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者( 間接事實),既係獨立於(即不同於)被害陳述之證據方法 暨資料,與待證事實具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以之作為被害 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並非傳聞自被害 陳述之重複或累積,當容許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與被害陳 述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之心證,尚屬適格之補強證 據。因之,證人B男、簡○育、鑑定證人丙○○○○所為之證述, 以及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A女與B男之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國立○○大學輔導中心A女之輔導紀錄摘要 表、A女之輔導紀錄、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 中心通報紀錄、A女寄給輔導老師之電子信件等書證,關於 上開證人所親自見聞之A女案發當時及嗣後之言行舉止、情 緒表現等,書面紀錄有關A女案發後之言行舉止、情緒表現 、A女於本案108年10月27日發生後即有出現急性壓力反應, 症狀持續1個月以上,經鑑定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 且A女經驗重現、逃避之內容均與本案被告對A女之猥褻及性 交行為具有關聯性,此種A女在被害事件後之心理狀態及情 緒反應,係不同於A女陳述之證據方法暨資料,既與被告對A 女之猥褻及性交行為具有蓋然性的常態關聯,以之作為被害 人遭遇(直接事實)致生影響之推理素材,並非傳聞自被害 陳述之重複或累積,屬適格之補強證據。自可補強佐證證人 A女指證其有遭被告為違反意願之猥褻及性交行為應與事實 相符而可信。被告及辯護人主張國立○○大學輔導紀錄、證人 B男、簡○育、鑑定證人丙○○○○之證詞、鑑定證人丙○○○○之書 面陳述、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均係基於A女所 為之陳述,自均屬與A女之陳述具有同一性質之累積證據, 不能作為補強證據,自有誤解,無從憑採。  ⒎至於被告及辯護人主張依衛生福利部、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 、高雄榮民總醫院、成大醫院、草屯療養院等機構及金志華 教授認為:「PTSD」的診斷高度仰賴病人的陳述,不能以此 作為單純的補強證據,會有循環論證的疑慮,亦無法以「PT SD」症狀的存在,直接逆向推導出某一「創傷」之存在,或 該案「創傷」之存在與已確診成立之「PTSD」可成立明確且 唯一的因果關係,據以指摘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內 容、鑑定證人丙○○○○之證詞及書面陳述有諸多錯誤,不能作 為補強證據,不能證明A女確實罹患「PTSD」,亦無法證明A 女罹患「PTSD」之原因係因受被告之違反意願之猥褻、性交 行為所致云云。惟查,本案A女之證述有上開證人B男、簡○ 育、鑑定證人丙○○○○所為之證述,以及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 定報告書、A女與B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國立○○ 大學輔導中心A女之輔導紀錄摘要表、A女之輔導紀錄、教育 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通報紀錄、A女寄給輔 導老師之電子信件等多項之補強證據可佐,足信A女所述被 告對其所為之猥褻、性交行為係違反其意願而為,本案並非 單純僅以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為單一之補強證據, 自無違法不當可言。又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所為鑑 定意見,及鑑定證人丙○○○○之證述及書面意見,均僅作為法 院認定事實之補強證據之一而已,本案係以A女之指述與事 實相符足以採信,且要求性主動之被告無法具體證明A女有 「積極主動的同意」與其進行猥褻、性交行為,因而認定被 告對A女所為猥褻、性交行為係違反A女之意願,並非逕以嘉 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證人丙○○○○之證詞及書面 陳述直接據以認定被告對A女所為猥褻、性交行為係違反A女 之意願。再者,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不以經鑑定罹患「PTSD 」為必要,亦不以此為必要之補強證據,如有其他客觀事證 足以認定A女在被告本案犯行後出具急性壓力反應、情緒反 應等,均得作為補強證據使用。況有關個案之精神鑑定報告 書之鑑定意見、鑑定醫師之證述及書面陳述,縱與其他人或 其他單位之見解不一致,仍不得逕指為見解錯誤而不可採信 。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證人丙○○○○之證詞及 書面陳述,既依法具有證據能力,本院以之作為認定事實之 證據,而加以取捨,亦無違法不當可言。被告及辯護人僅以 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證人丙○○○○之證詞及書 面陳述所為見解,與衛生福利部、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高 雄榮民總醫院、成大醫院、草屯療養院等機構及金志華教授 之見解不一致,指摘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證 人丙○○○○之證詞及書面陳述所為見解錯誤而不可採信云云, 難認有理。  ⒏末查,依鑑定證人丙○○○○前開證述,A女雖之前即被診斷罹患 憂鬱症,邊緣型人格障礙,有解離及情緒不穩定特徵,以及 心理測驗檢查方面,在自陳式的十大性格疾患診斷之個性特 徵量表(CPDI)填答結果,其中強迫型及做作型得分高於平 均數,然此均不足以推論A女於案發當時確係「主動積極的 同意」與被告為猥褻、性交行為,亦不足以證明A女就其證 述被告對其所為猥褻、性交行為係「違反其意願」等語確係 出於「說謊而不足採信」(蓋被告已坦認對A女有前揭猥褻 、性交行為,本案之爭點僅僅被告對A女所為上開行為有無 取得A女的主動積極同意而已)。再者,A女雖在6歲時父母 衝突不斷而離婚,A女父親對A女管教嚴厲,曾施以打罵等處 罰,A女國小時期曾拿石頭敲頭,割腕輕生,高三開始罹患 憂鬱症,108年2月經診斷為邊緣型人格障礙,多次企圖輕生 ,然A女在案發之108年10月27日之前,從未因上開事由而產 生「PTSD」,自難認上開事由與A女罹患「PTSD」有直接關 聯,被告及辯護人憑空推論上開事由均已造成A女之創傷之 原因,故均為A女罹患「PTSD」之創傷來源之一云云,難認 有據,自不足採。另被告及辯護人提出之實用精神醫學,李 明濱(本院卷第71至80頁),維基百科,強迫型人格障礙特 徵資料(本院卷第68頁),科普知識文章,總是玻璃心、感 到空虛、容易情緒化?一篇文章了解邊緣型人格障礙(Bord 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的迷思、例子、徵狀、成 因和治療(本院卷第81至98頁),DSM-5精神疾病診斷與統 計,曾念生監修,人格障礙症,645頁-684頁(本院卷第116 至124頁),識別精神疾病你的DSM-5指南,第267頁-282頁 ,人格障礙症,第270頁邊緣型人格障礙症(本院卷第99至1 15頁),台灣死刑案件司法精神鑑定實務手冊(本院卷第12 5至127頁),主張罹患憂鬱症,邊緣型人格障礙,強迫型及 做作型之人格疾患,可能情緒不穩定、反覆不一,因而據此 推論A女可能有意願不穩定、反覆之可能性云云,所為核屬 憑空推論,並無客觀具體事證,違反證據法則,自不可採。 況縱A女有憂鬱症,邊緣型人格障礙,強迫型及做作型之人 格疾患,仍無法據以推論證明A女於案發當時確係「主動積 極的同意」與被告為猥褻、性交行為,亦不足以證明A女就 其證述被告對其所為猥褻、性交行為係「違反其意願」等語 係出於「說謊而不足採信」,自均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㈤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㈥至於被告及辯護人聲請:⑴調取A女在聖馬爾定醫院精神科之 就診病歷,待證事實:審酌A女整體的狀況;⑵傳喚證人吳南 逸醫師,待證事實:證明A女出現「PTSD」的症狀及成因如 何?可否診斷與本案性侵行為有關?⑶傳喚證人李錦明,待 證事實:證明被告測謊的過程及性侵是否屬實。本院審酌上 開調查證據事項與本案爭點無重要關係,且本案事證已明無 再調查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第 3款規定,駁回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附此敘 明。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㈡被告撫摸A女之腰部、大腿、胸部及以生殖器磨蹭A女身體之 強制猥褻行為,為其對A女性交之階段行為,應為強制性交 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後2次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之強制性交行為,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 接續犯,應論以一強制性交罪。  ㈣起訴書就被告對A女所為之猥褻、性交行為過程之記載,與本 院調查證據結果所為之認定不符之處,尚有未洽,應予更正 ,併予敘明。   參、上訴意旨:   被告及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證人A女於原審之證詞存有諸 多不合理之處;如A女確有遭性侵,反應不正常;國立○○大 學輔導紀錄、證人B男、簡○育之證詞,有關A女案發過程之 陳述為傳聞供述,為與A女之陳述具有同一性之累積證據, 不能作為補強證據;嘉義長庚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內容與眾 多精神鑑定機構就「PTSD」之意見大相逕庭,不能證明被告 性侵A女,亦不足以證明A女罹患「PTSD」與本案性侵有關; 就鑑定證人丙○○○○之證述及書面意見違反科學極限,有明顯 錯誤,A女經診斷為憂鬱症、邊緣型人格障礙、多次企圖輕 生,可見其自小因家庭壓力衍生精神疾病,創傷來源不是單 一,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肆、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邀約A女至其租屋處後,為滿足個人私 慾,竟無視A女之言語及行動拒絕,以前揭方式,違背A女之 意願,對A女為強制猥褻、性交行為,侵害A女之性自主決定 權及人格尊嚴,並使A女產生壓力反應,原有負面情緒狀態 急遽加劇,持續至原審時仍有強烈情緒反應,可見A女身心 因本案嚴重受創,影響日常生活,被告犯罪所生損害重大, 應嚴予非難而得為不利於被告之量刑考量。又被告係以無視 A女口頭抗拒表示、以手撥開、身體阻止之方式對A女遂行猥 褻及性交行為,雖非以諸如強暴、脅迫、恐嚇等高強度強制 行為為之,然其無視A女之抗拒反應,堅持對A女為猥褻及性 交行為,可彰顯其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之心態,復以A 女於本案案發時處於被告租屋處內,且為首次前往,人生地 不熟,被告趁A女對於環境不熟悉、無掌控權,抗拒能力因 而下降之情境,對A女為前揭性侵害行為,並無特別值得從 輕審酌之處,兼衡被告與A女間之關係、對A女為猥褻及性交 行為之方式、行為態樣、否認犯行之態度、於原審審理時自 承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原審卷第433至434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6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 不合,量刑亦屬妥適。  二、對上訴意旨之說明:   被告及辯護人上開上訴理由所提出之辯解及辯護意旨,均不 可採,已經詳為論述如前。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 ,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吳宇軒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目 1.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 2.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交查字第306號卷【交查字卷】 3.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54號卷【偵卷】 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84號卷【偵續字卷】 5.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2號卷【原審卷】 6.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6號卷【本院卷 】

2025-02-26

TNHM-112-侵上訴-1406-20250226-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謹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3 44、17345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謹隆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 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謹隆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裁 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訴字卷第86至87頁)。又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 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 白為證據外(本院訴字卷第70頁、第86頁、第92頁),其餘 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 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 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 之新、舊法。經查:   ⒈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曾於民國112年5月3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僅新增 該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 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規定,該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則未修正,是前揭修正與被告於本案所犯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行無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嗣詐欺防 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除第19條、第20條、第22 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第40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條文於000年0月0日生效 施行,上開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 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 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同條例第43 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 之4之罪,獲取財物未逾500萬元,應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規定論處。  ⒉又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 全文31條,除第6、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同 年8月2日施行生效:   ⑴現行法第2條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雖擴大範圍,惟本案被告 所為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屬洗錢行為,對被 告尚無何者較有利之情形。   ⑵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調整條次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 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以 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⑶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行為時法),修正後 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中間時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將上開規定條次移為第23條第 3項,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裁判時法),則歷次修法後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後修法並 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之減刑要件 。是比較新舊法結果,歷次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 告。   ⑷被告就本案犯行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僅於本院自白,倘 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行為時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結果,處斷刑範圍為1月以 上、6年11月以下及併科罰金;倘使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及併 科罰金,因其未於偵查中自白,故無裁判時洗錢防制法第 23條第3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經綜合比較結果,自以適用 裁判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一體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 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與通訊軟體暱稱「俊傑」、「老師」 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㈣被告對於本判決附表二各編號所為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參與詐欺集團擔任 看管人頭帳戶、收取人頭帳戶資料及發放人頭帳戶報酬等分 工,以本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湯佳欣、陳立婷等人頭帳戶製造 金流斷點,掩飾贓款去向,致犯罪偵查困難之程度,使告訴 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錢難以追回,受有財產損失,妨害金 融市場及民生經濟甚鉅,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於本院審理 時終知坦認不諱,但未與任何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賠 償損失等犯後態度,及其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於本案參與情節、本案詐騙數額、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其 素行(本院訴字卷第97至112頁),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訴字卷第93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被告因另案尚涉犯 詐欺、洗錢、毒品等案,部分判決確定、部分審理或偵查中 等情,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於卷足參,為保障被告訴訟上 聽審權、陳述意見權,其所犯本案及他案既有可合併定應執 行刑之情況,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待被告所涉犯之數案均 已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確定之對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所轄 法院裁定應執行之刑為宜,併此說明。 四、沒收之說明:  ㈠查被告於詐欺集團擔任上開看管提供人頭帳戶之分工,報酬 為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乙情,固據其承稱在卷(本 院審訴字卷第42頁、本院卷第70頁),惟其看管人頭帳戶湯 佳欣、陳立婷期間所獲報酬,業於另案(即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93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520號)確定 判決沒收在案(本院訴字卷第125頁、第141頁),本案爰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又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 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 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酌減 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仍應適用刑 法總則相關規定。本件被告固擔任於據點內看管人頭帳戶提 供者之分工,但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對於本案洗錢之財物( 即本判決附表二丁欄所示匯入本判決附表一人頭帳戶內之贓 款)有事實上處分權或曾收執於己,如就此部分對其宣告沒 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 法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惟星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旻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一:(即附表二匯款帳戶) 編號 帳戶 申設者 1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湯佳欣 2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湯佳欣 3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號:陳立婷申設之上海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婷A帳戶】、元大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婷B帳戶】、聯邦商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立婷C帳戶】) 湯佳欣 附表二:(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甲、 被害人/告訴人 乙、 詐騙時間及方式 丙、 匯款時間 丁、 匯款金額 戊、 匯入第1層帳戶 己、 第2層帳戶及時間、金額 庚、 證據及卷存頁碼 主文 1 蔡義高(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2月28日於抖音聯繫蔡義高,佯稱可透過集優選品進貨至其網路商店販賣,致蔡義高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0日11時34分 120萬 附表一編號1帳戶 (未轉出) (1)112年3月10日警詢筆錄(桃檢偵41063卷第9至12頁) (2)蔡義高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檢偵41063卷第13頁、第27至28頁、第30頁、第31頁、第33頁、第35至43頁) (3)第一商業銀行銀行龍潭分行112年5月11日一龍潭字第00050號函暨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桃檢偵45833卷第19至23頁)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 賴孟君(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 月底於PAIRS聯繫賴孟君,謊稱要其投資香港未上市股票,致賴孟君陷於錯誤,侬其指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8日13時34分許 60萬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3月8日13時35分許轉52萬5,015元至陳立婷B帳戶 112年3月9日0時01分許轉6萬15元至陳立婷A帳戶 112年3月9日8時49分許轉199至陳立婷B帳戶 (1)112年3月19日警詢筆錄(桃檢偵45833卷第9至10頁) (2)賴孟君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檢偵45833卷第7頁、第11至18頁、第27頁、第29頁、第31頁、第33頁) (3)同編號1(3)交易明細 (4)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955卷第79頁) (5)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955卷第85頁)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陳竑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7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聯繫陳宏騵,佯稱可於海峽商城進貨至其網路商店販賣,致陳宏騵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9日11時9分 15萬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112年3月9日11時26分轉15萬5,015元至陳立婷C帳戶 (1)陳竑騵112年4月21日警詢筆錄(桃檢偵46240卷第21至22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出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檢偵46240卷第25至31頁、第39至57頁、第69至73頁) (3)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桃檢偵46240卷第13頁) (4)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字4955卷第83頁)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趙清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透過通訊軟體聯繫趙清揚,佯稱可於富銀投資股票網站獲利,致趙清揚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9日11時9分許 60萬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54分許轉129萬15元(含侯明惠匯入之款項)至陳立婷A帳戶 (1)112年4月26日警詢筆錄(桃檢偵48963卷第19至21頁) (2)趙清揚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檢偵48963卷第27至34頁、第41頁、第45至61頁、第63至65頁、第67至69頁) (3)同編號1(3)交易明細 (4)同編號2(5)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黃壽星(提告) 黃壽星於臉書看到阮慕驊股票投資教學廣告,與對方以通訊軟體LINE聊天後決定投資股票,致黃壽星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3月10日14時27分許 19萬3,249元 附表一編號3帳戶 112年3月10日14時28分許轉19萬3,500元至陳立婷A帳戶 (1)112年5月26日警詢筆錄(桃檢偵50596卷第37至38頁) (2)黃壽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桃檢偵50596卷第33頁、第35頁、第39至40頁、第41至51頁、第65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9015號函暨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約定轉入帳號、交易明細(偵字26080卷第91至97頁) (4)同編號2(5)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徐昭文(提告) 不明人士邀徐昭文進去手機LINE通訊軟體的一個名稱是「股海人生」群組内,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徐昭文陷於錯誤,匯款右列帳戶 112年3月10日11時16分許 60萬 附表一編號3帳戶 112年3月10日11時18分許轉60萬至陳立婷A帳戶 (1)112年5月25日警詢筆錄(桃檢偵51798卷第3至7頁) (2)徐昭文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匯存款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桃檢偵51798卷第9頁、第15頁、第23頁、第25至31頁、第33頁、第35至51頁) (3)同編號5(3)交易明細 (4)同編號2(5)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黃應蓮 黃應蓮於LINE上認識一名稱為「陳靜怡」的人,曾見過一次面,後對方提供「聯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網站網址誘使黃應蓮,致黃應蓮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3月8日11時23分許 98萬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3月8日11時24分許轉98萬15元至陳立婷B帳戶 (1)112年4月17日警詢筆錄(桃檢偵第59271卷第5至6頁) (2)黃應蓮提供之詐欺集團成員照片及員工證照片、永豐銀行匯款明細、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檢偵59271卷第7至77頁、第85頁) (3)同編號1(3)交易明細 (4)同編號1(4)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8 吳姿蓉(提告) 吳姿蓉於112年03月在抖音平台上認識一位自稱陳澤林的人,對方請吳姿蓉協助管理賣場並且會給予相對的報酬,後以稅務未繳名義,致吳姿蓉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3月10日12時40分許 6萬8,121元 附表一編號3帳戶 112年3月10日12時44分許轉12萬元至陳立婷A帳戶 (1)112年5月12日警詢筆錄(偵字卷第35至39頁) (2)吳姿蓉與詐欺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圖、7-11交貨便貨態追蹤截圖、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存摺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桃檢偵第59491卷第37至62頁、第65至71頁) (3)同編號1(3)交易明細 (4)同編號2(4)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侯明惠(提告) 侯明惠透過盧燕俐之臉書加入至LINE股票投資群組,對方佯稱須加入富銀APP使得協助操作股票,致侯明惠陷於錯誤,以臨櫃方式匯入右列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52分許 68萬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54分許轉129萬15元(含趙清揚匯入之款項)至陳立婷A帳戶 (1)112年4月23日警詢筆錄(桃檢偵60002卷第13至15頁) (2)112年6月5日警詢筆錄(桃檢偵60002卷第17至21反頁) (3)侯明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桃檢偵60002卷第27至30頁、第31頁、第33頁、第35頁、第37至44頁) (4)同編號1(3)交易明細 (5)同編號2(5)交易明細 蔡謹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344號                   113年度偵字第17345號   被   告 蔡謹隆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謹隆於民國112年間,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 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詐騙集團,該詐騙集團成員以 臺北市○○區○○○路00號7樓千慧旅店房間作為收取人頭帳戶及 管理人頭帳戶者行動之據點,蔡謹隆擔任管理據點、發放人 頭帳戶者報酬、收取人頭帳戶資料及看管人頭帳戶等工作, 並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蔡謹隆即與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俊傑」、Telegram暱稱 「老師」之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 、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 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絡,自112年3月間某日起,在臺北 市○○區○○○路00號7樓千慧旅店房間內,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 湯佳欣及陳立婷。湯佳欣、陳立婷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相關 資料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 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 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 供與他人時,極可能供詐欺集團作人頭帳戶使用,用以匯入 詐欺之贓款後,再使用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領方式、網 路銀行轉帳方式,將詐欺所得之贓款領出、轉出,使偵查犯 罪之人員與被害人均難以追查此詐欺犯罪所得財物,而掩飾 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掩 飾詐欺取財不法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3月7日、112年3月8日進入上 述據點時,將湯佳欣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號;下稱一銀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帳戶)及合作 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帳 戶)之存摺照片、網路銀行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蔡謹隆, 湯佳欣名下之台新帳戶並設定陳立婷名下之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上海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 稱元大銀行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帳戶)以此方式提供帳戶予蔡謹隆 ,蔡謹隆所屬詐欺集團即以上開帳戶資料作為收受詐欺贓款 使用(湯佳欣、陳立婷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另案審 理)。嗣蔡謹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 入附表所示帳戶,旋即遭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收受、 移轉詐欺贓款而製造金流之斷點,而藉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 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吳姿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本署,及蔡義高 、賴孟君、陳竑騵、黃壽星、徐昭文、侯明惠訴由花蓮縣警 察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蔡謹隆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證人湯佳欣、陳立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三)告訴人即證人吳姿蓉、蔡義高、賴孟君、陳竑騵、黃壽星 、徐昭文、侯明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指訴。  (四)被害人即證人趙清揚、黃應蓮於警詢時之證述。  (五)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六)告訴人蔡義高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賴孟君提供之與 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陳竑騵提供之匯款申 請書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趙清揚提供 之匯款申請書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黃 壽星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徐昭文提供之匯款申請書 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黃應蓮提供之匯 款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吳姿蓉提 供之匯款明細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侯 明惠提供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各1份。  (七)陳立婷提供之現場照片2張。  (八)陳立婷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俊傑」之對話紀錄1份。  (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0日台新總作文 字第1120019015號函既其所附台新帳戶基本資料、約定轉 入帳號、交易明細。  (十)湯佳欣名下一銀帳戶、台新帳戶、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各1 份。  (十一)陳立婷名下之上海銀行帳戶、元大銀行帳戶、聯邦帳戶 之交易明細。  (十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 二、按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 行。新法第2條將洗錢定義區分掩飾型、阻礙或危害型及隔絕 型,掩飾型之定義為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仍屬於 洗錢行為。又洗錢行為之刑事處罰,新法除條文自第14條移列 至第19條外,另依洗錢之數額區分刑度(新法條文:「(第1 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法之規定為「(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 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被告經手金額未達1億元 ,屬於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行為,刑度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 舊法則未區分洗錢之數額,刑度上限均為有期徒刑7年,屬於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新舊法比較後,依照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 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認為新法較有利於 被告,是本件被告所涉洗錢行為,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蔡謹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等罪嫌。其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分別侵害附表所示各告訴人或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 權,就附表所示各犯行間,彼此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惟星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第一層)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 轉入帳戶(第二層) 1 蔡義高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2月28日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義高聯繫,並佯稱:可透過集選優品網站進行商品買賣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蔡義高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10日11時34分許 120萬元 一銀帳戶 (未轉出) (未轉出) (未轉出) 2 裴金芳 (提告) 於112年2月19日某時,由詐騙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抖音」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嗣投資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需依指示投資匯款等語,致使其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10日11時、同日11時54分 共計10萬元 台新帳戶 (註:告訴人裴金芳部分,另行移送併辦,不在本件追加起訴之列) 3 賴孟君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月底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賴孟君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投資香港未上市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賴孟君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8日13時34分許 60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3月8日13時35分許 52萬5,015元 陳立婷名下元大銀行帳戶 112年3月9日0時01分許 6萬15元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112年3月9日8時49分許 199元 陳立婷名下元大銀行帳戶 4 陳竑騵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2月27日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竑騵聯繫,並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店商平台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陳竑騵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9日11時9分許 15萬元 合庫帳戶 112年3月9日11時26分許 15萬5,015元 陳立婷名下聯邦銀行帳戶 5 趙清揚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2月21日前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趙清揚聯繫,並佯稱:可透過股票網站「富銀」投資獲利等語,致被害人趙清揚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9日9時49分許 60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54分許 129萬15元(含趙清揚、侯明惠匯入之款項)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6 黃壽星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2月中旬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黃壽星聯繫,並佯稱:可透過股票網站「華景證券」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黃壽星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10日14時27分許 19萬3,249元 台新帳戶 112年3月10日14時28分許 19萬3,500元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7 徐昭文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12月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徐昭文聯繫,並佯稱:可透過網站「隨身e策略」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徐昭文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10日11時16分許 60萬元 台新帳戶 112年3月10日11時18分許 60萬元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8 黃應蓮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2月25日不詳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黃應蓮聯繫,並佯稱:可透過網站「聯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被害人黃應蓮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8日11時23分許 98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3月8日11時24分許 98萬15元 陳立婷名下元大銀行帳戶 9 吳姿蓉 (提告) 於112年3月不詳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吳姿蓉佯稱可協助管理賣場賺錢等語,致使告訴人吳姿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10日12時40分許 6萬8,121元 台新帳戶 112年3月10日12時44分許 12萬元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10 侯明惠(提告) 於112年3月不詳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告訴人侯明惠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使告訴人侯明惠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2年3月9日 9時52分許 68萬元 一銀帳戶 112年3月9日9時54分許 129萬15元(含趙清揚、侯明惠匯入之款項) 陳立婷名下上海銀行帳戶

2025-02-26

SLDM-113-訴-1036-20250226-1

金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N CHEE HOU (中文姓名:范志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346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PAN CHEE HOU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馬來西亞幣貳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PAN CHEE HOU(中文姓名:范志豪,下稱范志豪)於民國113 年11月16日搭機來臺,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 LEGRAM暱稱「台灣水晶旅行社-David」、「彌勒」、「百度 」、「塞班」所屬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 ,擔任該集團之取款車手,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 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李苡銜、劉雅芬、陳錦松等3人 ,使其等3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 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該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再由范志豪依指示 至嘉義市某處,自某草堆內拿取本案帳戶提款卡後,於附表 一所示之領款時間,持本案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一所示金額 後,將所提領現金放置指定地點,再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至 該處收取該款項。嗣范志豪於113年11月18日12時許,在嘉 義縣○○鄉○○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民雄頭橋店,持本案帳戶 提領附表一編號3所示款項時,當場為警查獲,員警經被告 同意後執行搜索後,扣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5萬8,000元 、手機1支、SIM卡3張、本案帳戶提款卡、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蘇雅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 提款卡(此帳戶部分另由員警調查中)各1張、被告領款之A TM交易明細表2張。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范志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警卷第1至4頁、偵卷第10至12頁、聲羈卷第17至22頁 、本院卷第21至26、271、291至293頁)。  ㈡證人告訴人李苡銜、劉雅芬、陳錦松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 40至42、67至69、116至117頁)。  ㈢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李苡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苡銜提供之 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張(偵卷第39、43至55、58、61至63頁 )。  ㈣附表一編號2告訴人劉雅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劉雅芬提供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64張、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張( 偵卷第64至66、76、87至107、111頁)。  ㈤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陳錦松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陳錦松提供之 手寫明細、Line對話紀錄照片53張、網路匯款明細照片1張 (偵卷第113至115、118至119、128至145頁)。  ㈥監視錄影擷取照片4張(警卷第16至17頁)。  ㈦被告入境航班乘客明細表1張(偵卷第153至154頁)。  ㈧扣案手機之TELEGRAM對話紀錄照片9張(警卷第18至20頁)。  ㈨臺灣銀行戶名:王雅萱,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 料與交易明細(警卷第13至14頁)。  ㈩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8至10頁)。  扣案現金15萬8,000元、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 0000)、SIM卡3張、提款卡2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號:000000000000號)、ATM交易明細表2張。  嘉義縣北斗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警卷第15頁)。  被告之移民署出人境管理系統查詢、護照影本(警卷第21至2 4頁)。  中華郵政戶名:陳錦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與交易明細(偵卷第150至151頁)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函送職務報告、臺灣銀行金融卡及玉 山銀行金融卡申登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ATM提領影 像畫面1份、被害人蘇雅絹、王建智及董俐君報案卷宗(本 院卷第85至231頁)。    嘉義縣民雄分局114年2月4日嘉民警偵字第1140003684號函暨 檢附之職務報告、中國信託ATM提領影像畫面及光碟各1份( 本院卷第245至259頁) 三、論罪科刑  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全文58條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明 定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即同 年0月0日生效。其中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為該條例第2條第1 款第1目之罪,而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罪,並無該條例第44條第1項所列加重其刑事由,且詐欺獲 取之金額未達500萬元,尚不構成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 3條之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逕行依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之 規定論處即可。  ㈡罪名、共犯及罪數  ⒈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一般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 未遂罪。起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起訴之罪名為一般洗錢既 遂罪,然被告提領後即遭警逮捕,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之 結果,應屬未遂,起訴意旨容有未洽,惟罪名並無變更,僅 既遂、未遂之不同,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⒉被告所犯各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⒊被告與「台灣水晶旅行社-David」、「彌勒」、「百度」、 「塞班」及其等所屬本案詐騙集團等不詳成員間就本案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 正犯。  ㈢刑之減輕  ⒈附表一編號3部分,雖被告提領後即遭警逮捕,尚未發生製造 金流斷點之結果,因而就洗錢部分僅構成未遂,然詐騙集團 其他成員已對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 誤而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實力支配之人頭帳戶,是3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即已既遂,被告就此部分犯行,仍應擔負 詐欺既遂共同正犯之責,至被告此部分雖構成洗錢未遂,未 遂犯固然依據刑法第25條第2項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然 洗錢未遂係想像競合下之輕罪,本院於刑法第57條量刑時, 將併予審酌。  ⒉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 文。查被告就本案各該犯行於本院偵查中及審理時均自白參 與犯罪組織罪,惟其所為均係從較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該 罪並無適用上開減刑規定,故均僅於量刑時,一併審酌上開 減刑規定,併此敘明。  ⒊至被告雖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惟其於本院審理時稱 本案犯行獲得馬來西亞幣2,000元(本院卷第293頁),此為被 告之犯罪所得,被告既無主動繳回,自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 23條第2項、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減刑規定,併此敘 明。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明知詐欺集團對社會危害甚鉅,竟因受金錢誘惑,來臺參與本案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工作,所為業已危害社會治安,紊亂交易秩序,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自白減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有利因子;又被告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亦表示不願再與被告進行調解等語(本院卷第295頁),暨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擔任之犯罪角色及參與程度,兼衡被告之前案紀錄、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9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各該編號所示之刑,以示懲戒。另就被告所犯各罪犯行部分,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被告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卷第295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 有明文。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 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即對於洗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依本條規定宣告沒 收。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之現金15萬8,000元,被告自承為提領本 案被害人之款項(本院卷第293頁),依前開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以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之IPhone手機1台(含SIM卡1張)為被告所 有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本案犯罪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 明在卷(本院卷第29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之本案帳戶、玉山銀行帳戶提款卡各1 張及交易明細2張,經被告坦承為其所管領(本院卷第293頁) ,且為本案供犯罪所用之物,尚未提領之提款卡亦係供預備 提領贓款之用,明細表則係提領款項後之單據等情,業據被 告供承在案(本院卷第293頁),而為犯罪預備、犯罪所生之 物,爰均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犯行獲得馬來西亞幣2,000元去 購買機票及充作在臺期間之生活費等語(本院卷第293頁), 是被告之犯罪所得為馬來西亞幣2,000元,未據扣案,應依 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驅逐出境:  ㈠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 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 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 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 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 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 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 ,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 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查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又於我國境內為本案各次詐 欺、洗錢之犯行,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被告 不宜在我國繼續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併諭知被告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被告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1 李苡銜(提告) 113年10月初某日,以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吸引李苡銜,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以潤成RUENCHEN 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 113年11月18日9時54分許,以網路匯款5萬元。 113年11月18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2 劉雅芬(提告) 113年9月16日前某時,以臉書廣告吸引劉雅芬,再以LINE向其佯稱:以潤成RUENCHEN 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 113年11月18日10時23分許,以網路匯款3萬元。 3 陳錦松(提告) 113年8月間某日,以臉書廣告吸引陳錦松,再以LINE向其佯稱:以潤成RUENCHEN 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投資款項。 113年11月18日10時57分許,以網路匯款5萬元。 113年11月18日,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一編號1 PAN CHE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 PAN CHE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 PAN CHEE HOU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1 現金15萬8,000元 2 IPhone手機1臺(含中華電信門號之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3 本案帳戶提款卡、玉山銀行帳戶提款卡各1張 4 交易明細2張

2025-02-26

CYDM-114-金訴-61-20250226-2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建原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續字第1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建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江建原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 亦知悉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   竟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堆置犯意及與陸永晉共同非法處理廢棄 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4月17日16時前某時,提供其向 他人承租坐落在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 土地),並且委由劉鈺澤(原名為劉主閔)從中接洽(另由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聯絡他人委派陸永晉(由本院另案 判決確定)至新竹市香山區一家名為「廣柏」之公司載運破 碎廢木材清除搬運至本案土地傾倒,當陸永晉甫將所駕駛之 曳引車停妥,欲將拖車上之廢木材傾倒在本案土地上時,當 場為警查獲。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建原在偵訊及本院中坦承不諱, 復有證人劉鈺澤、陸永晉、陳志銘在警詢或偵訊之證述在卷 可參(警卷第1至10頁;偵字第4088號卷第77至81頁、第83 至86頁;他字卷第19至20頁、第24至26頁),並有同意搜索 書、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2份、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紀錄1份、現場照片11張、國 泰世華銀行110年4月16日客戶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證 人劉鈺澤與暱稱「危機就是轉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9張 、證人劉鈺澤所有手機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附卷可憑( 警卷第11至16頁、第18至23頁、第34至35頁、第38至49頁)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堪信為真實,足以採信,本案事證 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 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又被告所犯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非法 清理廢棄物罪,係基於單一犯意,行為有局部重疊,乃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情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03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被告提供本案土地後與另案被告陸永晉共同為清理廢棄物 犯行,就清理廢棄物部分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 (三)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 重者,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係法定 刑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 5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其所為本案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 為固應予非難,然參諸被告之素行資料均無關於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與專為清除、處 理事業廢棄物之集團性犯罪應有不同,惡性非鉅,又本案 尚未實際傾倒成功即遭查獲,而未造成實質侵害,是應認 其所為之犯罪情節及犯罪所生危害性尚屬輕微,本院認倘 科以法定最低本刑,仍嫌過苛,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 例原則,是本案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 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縱對被告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1年 有期徒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對環境保護之政策宣傳,為求獲利為 本案行為,所為有危及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風險,實不可 取;惟考量被告在偵查中即坦承犯行,本獲取緩起訴處分 ,後在本院仍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又考量本案 廢棄物幸未實際傾倒在本案土地;暨兼衡被告素行紀錄, 本案行為態樣、手段、目的,以及被告在本院自陳之智識 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在偵查中自陳證人劉鈺澤有給付租金給其,包含租金、 工資跟借錢之款項等語(他字卷第10頁),復參以客戶交易 明細表翻拍照片是轉帳7,000元給被告,而扣除對話紀錄內 容所提及還款2,000元、工資2,500元,堪認本案被告獲取之 租金為2,500元,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55條、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2025-02-26

CYDM-114-訴-37-20250226-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11-20250225-1

嘉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雅菁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吳雅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2月19日13時許,在嘉義縣○○鎮○○里○○路000號「全聯福 利中心大林忠孝店」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副經理簡珮芳所管 理、持有,放置在貨架上之「伯朗EX雙倍濃烈咖啡」1罐、 「光泉麥芽牛乳」1瓶、「貝納頌經典拿鐵咖啡」1罐,及散 裝巧克力20公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16元),得手 後未予結帳即步出該店而據為己有。嗣簡珮芳發現遭竊而隨 即在店外將吳雅菁攔阻,並報警處理後,始為警查獲。並在 吳雅菁之背包內扣得「伯朗EX雙倍濃烈咖啡」1罐、「光泉 麥芽牛乳」1瓶、「貝納頌經典拿鐵咖啡」1罐,及散裝巧克 力20公克(已發還)。  ㈡案經簡珮芳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吳雅菁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警卷第1至2頁,偵卷 第11至12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簡珮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3至4頁)。  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 、扣押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採證照片2張、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警卷第5至9、16至18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雅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僅因一時 心生貪念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 罪動機與目的,法治觀念偏差,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 全產生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暨犯罪手段亦屬平和,且已歸 還腳踏車予被害人,兼衡被告自述其高職之智識程度、從事 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伯朗EX 雙倍濃烈咖啡」1罐、「光泉麥芽牛乳」1瓶、「貝納頌經典 拿鐵咖啡」1罐、散裝巧克力20公克,業經發還告訴人簡珮 芳(見警卷第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5

CYDM-114-嘉簡-161-202502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 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 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 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 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 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 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 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 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 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 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 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 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 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 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 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 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 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 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 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 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 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 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 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 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 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 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 ,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 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 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 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 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 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 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 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 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 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 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 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 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 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 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 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 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 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 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 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 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 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 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 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 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 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 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 、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 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 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 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 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 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 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 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 、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 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 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 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 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 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 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 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 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 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 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 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 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 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 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 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 、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 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 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 、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 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 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 、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 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 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 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 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 、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 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 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 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 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 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 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 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 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 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 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 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 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 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 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 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 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 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 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 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 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 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 ,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 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 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 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 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 、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 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 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 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 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 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 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 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 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 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 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 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 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 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 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 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 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 (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 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 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 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 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 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 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 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 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 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 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 ,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 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 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 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 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 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 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 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20-202502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 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 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 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 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 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 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 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 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 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 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 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 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 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 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 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 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 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 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 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 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 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 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 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 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 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 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 ,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 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 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 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 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 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 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 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 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 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 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 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 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 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 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 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 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 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 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 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 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 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 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 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 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 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 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 、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 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 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 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 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 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 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 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 、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 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 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 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 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 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 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 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 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 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 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 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 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 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 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 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 、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 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 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 、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 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 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 、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 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 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 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 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 、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 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 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 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 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 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 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 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 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 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 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 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 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 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 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 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 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 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 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 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 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 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 ,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 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 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 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 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 、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 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 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 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 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 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 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 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 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 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 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 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 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 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 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 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 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 (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 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 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 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 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 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 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 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 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 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 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 ,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 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 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 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 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 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 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 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17-202502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 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 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 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 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 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 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 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 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 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 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 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 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 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 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 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 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 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 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 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 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 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 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 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 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 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 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 ,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 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 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 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 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 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 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 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 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 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 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 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 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 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 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 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 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 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 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 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 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 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 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 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 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 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 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 、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 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 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 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 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 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 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 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 、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 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 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 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 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 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 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 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 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 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 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 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 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 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 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 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 、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 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 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 、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 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 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 、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 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 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 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 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 、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 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 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 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 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 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 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 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 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 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 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 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 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 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 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 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 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 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 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 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 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 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 ,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 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 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 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 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 、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 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 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 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 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 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 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 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 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 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 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 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 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 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 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 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 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 (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 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 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 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 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 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 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 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 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 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 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 ,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 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 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 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 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 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 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 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15-202502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6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8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19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1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克家 選任辯護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 金訴字第636、914、1217、121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2、153 、436、499、669、852、98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89號中華民 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偵字第35069、37679號、110年度偵字第1993、1994、4625 、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84、18572 、19903、19905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37724號 、110年度偵字第1857、20708、23502、23805、26719、30265、 31323、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075、39932、 39933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5358、8500、8662、9284 、14665、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 楊添財、張克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徒刑部分,楊添財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肆月,張克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楊添財、張克家(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案審理中)、歐 佳怡(另案審理)與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張克家 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分,本案未據起訴), 由楊添財、張克家以經營代收代付業務之名義,從事詐欺集 團水房回水之工作,而於民國108年間,由張克家出資雇請 楊添財設立紅樂企業社(由楊添財指示不知情之洪浩倫擔任 名義負責人,洪浩倫涉犯詐欺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板點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由楊添財指示不 知情之阮采羚擔任名義負責人),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為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將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均 交由楊添財保管,再由楊添財持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向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睿聚公司,原名匯富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付合約,而取得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 向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代碼,張克家另 購買完美支付平台,負責該平台後台管理系統之設定,以建 立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 繳費代碼,再由楊添財將前開API金流串接文件與詐欺集團 成員,迨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致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到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歐佳怡即每日 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上傳至完美支付 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為收取如附表一 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等未撥款或被害人尚未付款部分外( 詳如附表一所載),其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 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即再轉至詐欺集團成員指 定之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 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 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函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轉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轉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楊添財、張克家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 有證據能力或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見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3211號卷一〈下稱金上訴3211卷一,以下卷證簡稱 規則均同〉第295至342頁、金上訴3211卷三第295至487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 之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 於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法取得或其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之程序,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張克家、楊添財固不否認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代付合約,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以建立API串 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 、睿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 術,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 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 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分 別辯解如下:  ⑴楊添財辯稱:我受僱於張克家經營下游商家之第三方代收付 服務,因當時尚無法條規範如何經營,我們只能參照藍新、 綠界、萬事達等大公司之經營方式來經營,每筆金流均公開 透明,而爭議款圈存部分,都是經由上游的萬事達、睿聚公 司通知始知悉,但並不知道爭議款遭圈存之原因,亦有對下 游商家進行限制、管控甚至關閉其金流渠道之動作,我也是 受害者云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楊添財不具有資訊工程背 景之專業能力得即時終止下游商家之代收金流服務或調整代 收付額度,僅張克家有此專業能力與權限,而楊添財於收受 圈存通知後,亦多方嘗試處理改善如要求正胤、准詳、好順 公司改善圈存情形、請求張克家降低額度、關閉金流渠道、 停止金流服務等,並預扣部分交易款項以作為圈存金額之扣 除,另因案發當時尚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楊添財係依張克 家指示,參照其他合法代收付業者經營模式,對下游商家進 行實名制審核(核對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司負責人名稱 是否真確等),始開通本案之金流服務,而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並無權限可以查知下游商家是否為詐欺集團申設之公 司行號,本案亦是在案發後始依據被害人之告訴內容,查得 下游商家為詐欺集團,況且下游商家之准詳有限公司(下稱 准詳公司)、正胤有限公司(下稱正胤公司)、好順有限公 司(下稱好順公司)亦有向派維爾科技、鼎泰國際商務、台 北匯富科技等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即可證 明楊添財確實不知也無從預見下游商家之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為詐欺集團所設,至於楊添財固有疏未注意下游商家有 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然仍不得遽論以本案之共同正犯之 責;另依證人廖仁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第1 1號案件(下稱北院另案)所證係詐欺集團上手要求其出面 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乙節,楊添財實係不知情而遭受利 用;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7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08 4萬6631元至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豪豪公司)帳戶部分 ,經核對「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 款項係豪豪公司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 好順公司等其他公司之訂單款項,就應匯金額(3084萬6311 元)與實際匯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 時誤繕尾數所致等語,請為楊添財無罪之諭知等語。  ⑵張克家辯稱:當初在經營第三方代收付業務的時候,並沒有 相關法令可資遵循,故參照當時藍新、綠界等公司之標準, 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家所提供之資料是否正常來查核,若遇有 爭議款問題時,亦無從知悉是否涉及詐欺案件,該爭議款即 會逕行圈存,不會撥款給下游商家,本案是直至楊添財遭收 押後才知道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之情事,況且經凍結的圈存款 項比例甚低僅千分之3,實無從得知下游商家係詐欺集團成 員,而詐欺集團到處去申請代收代付服務,紅樂企業社與板 點公司只是遭詐欺集團利用,並未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云 云。其辯護人則辯護稱:張克家申設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係以賺取第三方代收付之手續費為目的,且當時尚未發布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可供遵循, 張克家遂指示楊添財參考藍新、綠界等同業公司之制度,進 行實名查核認證、簽約,並不接受下游商家以暱名方式任意 指定收款帳戶,須與下游商家申請註冊時之帳戶相同,張克 家顯已積極避免經手來源不明之款項,後因張克家於108年1 1月6日發生嚴重車禍,經醫院診斷須長期復健,乃將紅樂企 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添財經營,故楊添財與下游商家簽訂 契約時,張克家均未參與;而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僅係民 間企業,僅能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下游商家提 供之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無其他查核權限可知下游商家是 否為詐欺集團所申設之公司或商號,且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究 係何人,迄未查明,被告2人如何能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進行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收到遭圈存款項之通知後,楊添財已採取扣回款項、降 低轉帳額度、關閉收款選項等不同應對方式,已盡力避免下 游商家取得爭議款項,因楊添財並無相關法律知識,被告2 人亦均非真正的商界人士,且遭圈存之比率亦僅千分之3, 故未察覺到圈存之問題,直至楊添財遭羈押後,始知受詐欺 集團所利用,而張克家因未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第 三方支付業務,故亦全不知情;至於紅樂企業社於109年9月 7日匯款3084萬6631元至豪豪公司帳戶部分,經核對「豪豪2 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檔案,即可知此等款項係豪豪公司 自己訂單之款項,並非來自於准詳、正胤、好順公司等其他 公司之訂單款項,至於應匯金額(3084萬6311元)與實際匯 款金額有320元之差額,應係歐佳怡臨櫃匯款時誤繕尾數所 致等語,請為張克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查:  ⑴張克家、楊添財有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之出資、設立、與萬事達、睿聚公司簽訂金流代收代 付合約之過程,及張克家購買完美支付平台建立API串接金 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且 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均為楊添財所接洽提供萬事達、睿 聚公司之金流服務,而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行詐術, 致使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至超商儲值繳納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費代碼,證 人歐佳怡則每日下載萬事達、睿聚公司收款之報表再轉檔後 上傳至完美支付平台並對帳,該等萬事達公司或睿聚公司代 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除遭圈存及未撥款部分外,其 餘均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等情, 為張克家、楊添財所是認,核與歐佳怡於警詢、偵查、原審 審理、北院另案審理時證述(見偵25207卷一第7至9、11至2 6、319至336頁、偵28667卷二第115至118頁、偵25207卷二 第69至88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金訴636卷三第126至 151頁、金上訴3211卷二第44至72頁)、證人洪浩倫於警詢時 及偵查中證述(見偵37679卷第35至45頁、中市警一分偵字 第000000000號警卷〈下稱567號警卷〉第13至25頁、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090052738號警卷〈下稱738號警卷〉第19至29頁、 偵1993卷第37至47頁、偵10593卷第43至48頁、偵25207卷二 第417至421頁、偵25207卷二第423至424頁、偵11178卷第45 至49頁、偵6181卷四第95至100頁、偵11778卷第39至43頁、 偵35069卷二第377至381頁、偵4625卷第27至43頁、偵37724 卷第133至135頁、偵17844卷第11至17頁、偵13692卷第11至 15頁、偵35069卷二第389至392頁、偵1415卷第41至47頁、 偵18841卷第137至144頁、偵18572卷第89至92頁、偵1814卷 第177至179頁、偵9284卷第69至74頁、偵31323卷第35至45 頁、偵14665卷第77至82頁)、證人阮采羚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證述(見偵6181卷三第323至329頁、偵6181卷三第351至3 55頁、偵25207卷一第481至487頁、偵28667卷二第5至11頁 、偵25207卷一第521至528頁、偵25207卷二第337至341頁、 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015812號卷〈下稱內湖分局卷〉第3至 9頁、偵249卷第15至19頁、偵25207卷二第439至443頁、偵5 539卷第11至15頁、偵19905卷第39至43頁、偵19903卷第21 至25頁、偵5358卷第41至44頁、偵17551卷第53至55頁、偵5 539卷第175至180頁、偵9284卷第287至289頁)、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見附表一之卷證出處)大致相 符,並有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基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 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紅樂企 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經濟部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 】、楊添財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 、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登記資料、匯款時間 、虛擬帳戶及相應帳號一覽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 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扣案物照片、睿聚公司商店合約 書及金流服務合約書、准詳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睿聚公司 檢附之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及圈存帳戶資料、萬事達公司所 附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檢附萬事達公司交易往來資料、萬事達公司 回覆資料、被告楊添財扣案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被告2人 提出之取號與繳款流程圖、爭議款處理流程圖、特約商店服 務規範、隱私權政策、平台會員服務條款、代收付金流統計 表、王立岑之名片、匯富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 、 睿聚公司金流服務合約書、睿聚公司基本資料影本、萬 事達公司112年7月28日(112)萬字第55號函及112年8月15 日(112)萬字第61號函所附之交易資料說明檔、睿聚公司1 12年8月22日函及所附之相關資料、與板點公司簽立之經銷 商代理合約(見偵35069卷一第281至420、429至514頁、偵35 069卷二第469至471頁、偵35069卷三第207至209頁、偵3767 9卷第65至89、91頁、偵1994卷第73、215至226頁、偵4625 卷第157至201頁、偵19903卷第13頁、偵25207卷一第47至51 、55、63至132、137至171、183至186、187至196、197至22 6、227至235、273至276頁、偵1814卷第135至166頁、偵340 65卷第147至149、151、153至161頁、偵35386卷第107至113 、363至367頁、偵36104卷第85至87、93至96頁、核交3426 卷第19至56頁、偵39932卷第97至211頁、567號警卷第77、8 5至116頁、偵37724卷第159至173、175至177、269至272頁 、738號警卷第107、109頁、偵5358卷第65、73至112頁、核 交52卷第11至38頁、偵4222卷第95至99、101至183頁、偵85 00卷第85至89、91頁、偵14665卷第161至171頁、偵18841卷 第263至273頁、核交888卷第15、17至54頁、偵6181卷三第1 97至223頁、金訴636卷二第343、345、347至362、385至397 、453頁、金訴636卷四第11至1002頁、金訴636卷六第27至2 9、95至99、177至183、191至417頁、金訴636卷七第217至2 31頁),及如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是以,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向萬事達、睿聚公司所申辦如 附表一所示之金流代收付服務,確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 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或告訴人之用,而未遭圈存之款項,亦 已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申辦之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帳戶,再轉至如附表一所示之下游商家指定之帳戶,堪先 認定。  ⑵楊添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證稱:我本身有債務問題,怕 影響到新成立的公司,所以我才找洪浩倫、阮采羚分別擔任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請他們申請公司銀 行帳戶後,再將公司銀行帳戶資料、證件及大小章等物交給 我,我每個月會支付酬勞給他們,但洪浩倫、阮采羚並未負 責公司內相關業務,上開2間公司均由我本人實際經營,資 本額均為10萬元左右,由張克家出資,紅樂企業社與板點公 司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我負責招攬商戶、處理代收付款項 之撥款及法務工作,歐佳怡則負責會計、帳務整理、稅務申 報及將代收付款項撥款予商家,板點公司與紅樂企業社的登 記地址沒有員工實際在該等處所上班,業務實際上都是在我 家即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使用電腦操作,而由於板 點公司、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直接向銀行申請虛擬帳戶 代收付服務,我有向萬事達、睿聚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 通道,並與睿聚公司簽訂經銷合約,下游商家如果想和我們 簽約,要先從系統網站先註冊,再上傳公司資料及負責人證 件,待我審核之後,便在網路上簽立電子合約,無須自然人 出面簽約,所以我們實際上不會見到與我們簽約的客戶,我 們查核的方式只有用經濟部工商查詢系統核對公司登記負責 人是否一致及營業項目是否正常,如果確認沒有問題,我們 就會開通代收付金流服務給客戶,我們再從代收付款項中抽 取手續費,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的盈餘都是交給張克家, 我則是向張克家領取每月4萬元的固定薪資,張克家有分潤 的權利,洪浩倫、阮采羚的酬勞也是由我向張克家請款,再 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他們,張克家才是板點公司、紅樂企 業社的實際負責人等語(見偵6181卷三第186至187、234至2 38頁、偵25207卷一第387至389頁、偵25207卷二第237至244 、399至400、405至409頁、偵4625卷第51至56頁、偵8092卷 第49至54頁、偵1994卷第33至36頁、偵35069卷二第379至38 1頁、偵27943卷第153至155頁、偵37724卷第133至135、偵1 3692卷第21至25頁、偵19903卷第15至17頁、偵14665卷第83 至85頁),另於北院另案審理時證稱:是張克家找我做第三 方支付業務,我的直屬主管是張克家,我每月領向張克家領 4萬元的薪水,關閉金流渠道、限制代收付額度等系統操作 部分,是通知張克家請他處理,因為這套系統是張克家那邊 來的,我不知道怎麼處理等語(見金重訴11卷四第417至455 頁)。張克家則於另案北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紅樂企業社 和板點公司都是我出資成立的,板點公司處理交易訂單的完 美支付平台是我向國外公司買的,紅樂企業社也是用完美支 付平台,要調整代收付限額要調整參數,原本的開發廠商和 我都有能力,我幫楊添財聯絡國外廠商去調整,楊添財沒有 此能力,至於開啟或關閉金流渠道是只要有後台權限的都可 以,我和楊添財都有此權限,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收益 我可以分紅等語(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95至98頁、金上訴32 11卷三第489至507頁)。準此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 均係由楊添財負責公司之業務及營運事項,張克家則為公司 之實際出資者及被告楊添財之雇主、享有分潤之權利,復購 買完美支付平台作為API串接金流至萬事達、睿聚公司提供 之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系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 家所主導,而下游商家透過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申請萬事 達、睿聚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時,楊添財僅會透過經濟部 商工登記查詢系統查詢負責人是否一致,及確認公司行號營 業項目是否正常而已,倘若與下游商家所檢具資料相符,便 會開通代收付金流管道,不會實質審核下游商家是否有實際 營業、款項來源是否合法正當,且全程均不會與下游商家之 負責人或員工實際見面。  ⑶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人頭或虛設之 公司行號:  ①楊添財於偵查中供、證稱:我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 社之名義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即 「王立岑」洽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情緒易怒,兄弟 貌,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 電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 子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 給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 可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 過了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 描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契約當事人是睿聚 公司與正胤、准詳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 撥給他們,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 業務轉讓契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 點公司也在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 找了萬事達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偵25207卷二第237至 244頁)。  ②證人即准詳公司名義負責人王陽明於警詢時證稱:我只是准 詳公司的人頭負責人,公司成立過程是我在報紙上看到求職 訊息,加入廖仁甫的LINE後,對方表示會開立一間公司登記 在我名下,每個月會支付我3萬元作為報酬,我因為缺錢就 答應,之後我便將身分證、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及印章等物 均交給廖仁甫去設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後,廖仁甫又叫我去 合作金庫開立公司帳戶,待辦好後我就將公司帳戶資料都交 給廖仁甫,廖仁甫有拿3份合約給我簽名,但我不確定簽約 的內容為何等語(見偵6181卷四第287至295、333至338頁、 偵28667卷二第313至315、317至325頁)。  ③證人即正胤公司名義負責人莊正胤於警詢時證稱:正胤公司 是廖仁甫帶我去臺北市政府商業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廖仁 甫只有和我說要做網路行銷,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是什麼我 不清楚,因為我陪同廖仁甫設立公司及開戶後,就都交給他 經營,我不曾過問公司營運事項,我只是正胤公司的人頭負 責人,廖仁甫承諾每個月會給我1到2萬元報酬等語(見偵286 67卷二第369至370、371至379頁)。  ④證人即好順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另 案審理)於警詢時證稱:於108年10月間,我看報紙應徵工 作,當時有一位自稱黃先生的人表示公司金流量很多,要我 成立人頭下游公司,每個月可以賺3萬元,後來有人拿資本 額100萬元給我,要我去設立公司及開立公司帳戶,我只有 提供我的身分證資料給對方,並前往銀行開戶,開戶完成後 ,我便將好順公司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其他辦理流程我都不 清楚,且我不知道好順公司實際營業內容為何,也不清楚公 司有無其他員工,因為我只是人頭負責人,另外我的上手有 指示我帶王陽明、莊正胤去設立准詳、正胤等人頭公司及辦 理公司人頭帳戶,並指示我每月支付3萬元人頭費給王陽明 、莊正胤等語(見偵28667卷二第275至281頁)。  ⑤證人即紅樂企業社下游商家謝顯達於警詢時證稱:我是西門 町的遊民,在西門町有一個不詳之人叫我簽立金流代收服務 契約,我就簽約,我不知道簽約是要做什麼,然後對方拿了 1000元給我等語(見偵35069卷三第15至17頁)。  ⑥證人即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詠承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於警詢時 證稱:我原本在經營冷凍食品買賣,但後來經營不善,於10 9年初將公司交給綽號「小黑」經營,他說要作為經營第三 方支付所用,我不曉得「小黑」有以詠承水產行的名義向睿 聚公司及板點公司申請代收付金流服務,我也不認識楊添財 等語(見偵5539卷第21至24、175至179頁)。  ⑦而觀諸卷附被告2人於原審提出之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 27家下游商家之金流服務合約書(見金訴636卷四第11至999 頁),經比對該27家下游商家所簽立之金流服務合約書,可 知以下結果:⒈中及精品服飾店(負責人沙中涵)部分,連 帶保證人為朱俊翰(即浩瀚工程行負責人),浩瀚工程行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沙中涵;⒉乙維企業社(負責人王乙生) 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即日生企業社負責人),日生 企業社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⒊傳承汽車商行(負責 人翁承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楊啟田;⒋宥騏科技有限公 司(負責人葉珍綺)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⒌旭森銘 茶(負責人翁泫堂)部分,連帶保證人為王乙生;⒍傅喜數 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東興)部分,連帶保證人為許紹 晨;⒎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宜汝)部分,連帶 保證人為吳東興;⒏准詳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陽明)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廖仁甫,好順有限公司(負責人廖仁甫)部分 ,連帶保證人為莊正胤,正胤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正胤)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陽明;⒐宏楠商行(負責人王瑋宏)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陳致宇,致宇農產行(負責人陳致宇)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宋奕霖,新益企業社(負責人詹益冠)部 分,連帶保證人為王瑋宏;⒑承億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廖 信彰)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林裕富;鴻海開發有限公司(負 責人林裕富)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昱辰;⒒新昕企業社( 負責人李彥昕)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彥宇;星宇宙開發社 (負責人陳彥宇)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玉君服飾批 發行(負責人朱玉君)部分,連帶保證人為李彥昕;⒓新濠 企業社(負責人鄧翰鍹)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郭相群,黑鐵 開發社(負責人郭相群)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湘湘 商行(負責人黃寧湘)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鄧翰鍹;⒔泳監 水產行(負責人陳泳監)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黃詠承,詠承 水產行(負責人黃詠承)部分,連帶保證人為陳泳監。  ⑧依據前開王陽明、莊正胤、廖仁甫、謝顯達、黃詠承等人所 述,可知下游商家中之准詳、正胤、好順公司及謝顯達均為 人頭公司或行號,非實際營運之公司或行號,而詠承水產行 亦已未繼續經營原先之業務,而任由不詳之人以詠承水產行 之名義及帳戶申請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另紅樂企業社、板 點公司下游商家大部分均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之情形,其中甚 至有商家負責人兼為2家以上之連帶保證人之情,更可徵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顯有可疑為虛設之公司商號 ,且從金流服務合約書所載內容,即可輕易比對察知上情, 被告2人實無從諉為不知;復參諸前述楊添財之供、證述, 楊添財向非准詳、正胤、好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是綽號「 無敵」之「王立岑」接洽代收付業務,且准詳、正胤、好順 公司更互為連帶保證人,楊添財與張克家對此反於常情之處 竟完全未予究明或質疑准詳、正胤、好順公司是否確為實質 營業之公司、所為代收付之款項是否正當,則被告2人是否 合法經營代收付業務,更屬可疑。是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辯 稱渠等已善盡對下游商家實名查核之責,顯屬無稽。  ⑷再依卷附楊添財或被告2人所出具之特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 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款項流向紀錄、板點公司函 文、代收付金流統計表(見偵1994卷第213至226頁、偵1990 3卷第65至67頁、偵19905卷第73至75頁、偵37724卷第159至 161頁、偵39933卷第139至142頁、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 頁),可知准詳公司早於109年3月至6月間(即附表一編號10 、11、14、19、20、21、28、37至38、48),正胤公司則於 109年4月至5月間(即附表一編號33、41)即有涉及詐騙被 害人之多筆代收付款項遭圈存之紀錄,然而,被告2人卻無 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 未立即終止該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於109年5月至同 年7月間止,陸續為上開兩間公司,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 付至其等指定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1、13、17、22、28、30 、44、46、50部分),此等情形亦見於傳喜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傳喜公司)早於109年5月間即有款項遭圈存(即附 表一編號36),仍於109年7至9月間撥付被害人款項(即附 表一編號12、15、18、29);且細繹被告2人所出具之金流 統計表(見金訴636卷二第385至397頁、金訴636卷六第177 至183頁),亦可見其等下游特約商家中之正胤、准詳公司、 玉君服飾批發行、傅喜公司、星宇宙開發社、新濠企業社、 日生企業社、浩瀚工程行、蕓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新昕企 業社、詠承水產行等公司行號均涉及詐騙金流,已佔其等所 提出27家下游商家之4成,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 商家當中有如此高比例者均牽涉詐騙金流,被告2人顯然未 詳實把關、毫不在意下游商家及款項來源,更難令人相信其 等所經營之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為正常經營代收付金流之 公司。  ⑸歐佳怡於警詢時證稱:我住處查扣九錠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蘋果商務中心、保誠公司、點多企業社、睿聚公司、匯富公 司、真寵企業社及紅樂企業社之大、小章都是楊添財交給我 保管的,如果有需要以公司名義申請門號、回覆公文等有需 要用到大小章部分,都是由我處理,原本印章都是放在我個 人辦公室,但我於109年8月30日收到楊添財以通訊軟體Tele gram通知我要我把東西收走,但沒有告知我要把東西收走的 原因;查扣自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樓的好順、准詳及 正胤公司「特約商家帳戶餘額提領申請書」是因為於109年6 、7月間,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 列為警示帳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 公司銀行帳戶;經警方檢視下載之雲端硬碟資料中,「四方 金流賬務備份」、「圈存詐騙案件」內之資料是指各商家每 月涉及詐欺案件遭警方及銀行通報圈存之資料,其中最早涉 案遭圈存之款項紀錄是108年8月7日,另板點公司之金流最 早遭圈存是於109年3月31日,我是為方便自己查找有問題的 金流才自行製作上開資料,至於雲端硬碟資料中,「商家合 約書」是指特約商家與睿聚公司的合約書,多達27間,這些 是楊添財拿回來的,這部分都是楊添財在處理;警方檢視扣 案的手機(SIM卡: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 00號),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CHEN NYMPH」、電話號碼 +000000000000之人於109年9月9日上午9時55分傳送訊息「 刪都刪」給我,當時警方到我家搜索,我也還在睡覺,暱稱 「CHEN NYMPH」與我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對話紀錄均遭刪 除,但不是我所為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1至26頁);於原 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8年過完年後,開始擔任紅樂企業社 及板點公司的行政助理,每天睿聚公司、萬事達公司會傳當 天報表給我,我彙整後,分類成每一個商家報表傳給他們, 板點公司大約有27家客戶,我知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有 很多被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圈存警示的公文,圈存後警方 在公文上寫詐騙,被圈存的款項扣在銀行而未撥款給商家, 有時候報案時間晚於撥款時間,所以還是有詐騙款項撥出去 的情形,在我工作這段期間,准詳、好順及正胤公司的代收 付金額越來越多,被圈存的金額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所以 佔的比例也增加,且我從108年擔任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 行政助理,迄至臺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這段期間 ,陸續都有收到警方來函表示公司代收付的款項有問題,有 關警方發函表示有問題的圈存款項,我都會傳送至被告2人 所在之群組,讓被告2人知悉,之後再轉傳到各商家的群組 ,讓他們了解這些款項或交易有什問題,請他們回覆,各商 家大部分都是私下回覆被告2人,有時候少部分的商家才會 直接在群組回覆我,我從未實際看過板點公司27家客戶的員 工或負責人,我們都只在群組內進行聯繫;准詳、好順及正 胤公司一開始就在同一個群組,我不清楚豪豪公司有無和紅 樂企業社、板點公司或睿聚公司簽訂什麼合約書,我都是聽 從楊添財的指示行事等語(見金訴636卷三第126至150頁)。 觀諸歐佳怡於警詢、原審審理時所述,均無明顯矛盾之處, 且其指證被告2人,亦有使自己成為共犯而入罪之風險,當 無為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必要,且扣案之Google帳號Z0000000 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列印資料中,確有歐佳怡所稱之 「圈存詐騙案件」資料夾(見偵25207卷一第124頁),是其 上開所證,應屬可信。則從歐佳怡之證述可知,其擔任紅樂 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行政助理期間,從未實際見過特約商家 之人員與被告2人洽談業務,僅於通訊軟體內相互聯繫而已 ,又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陸續有多筆代收付款項因涉及詐 騙而遭圈存,歐佳怡即將此情通知被告2人及各商家之群組 ,足見被告2人至少於108年8月間即已知悉下游商家之款項 牽涉詐騙而遭圈存多筆,且下游商家之款項涉及詐騙之情形 持續至109年8、9月間均未間斷,而倘若果如被告2人所辯其 等僅係單純經營第三方支付公司,其等理應會採取更有效之 查核方式及嚇阻措施,以確保下游商家均為合法、實際經營 之商戶及確認代收付款項來源之合法性,例如要求下游商家 出具與消費者之交易憑證、實際與特約商家人員見面會談以 建立信任關係、實地查訪下游商家登記地址確認有無實際營 業、立即終止與牽涉詐騙款項之下游商家之契約關係等,此 為一般民間企業即可採取之措施,然被告2人不僅捨此不為 ,僅於經濟部工商登記查詢系統查詢商家負責人、營業項目 等資料,而從未與下游商家之人員實際見面、了解,仍繼續 提供代收付服務,顯非合法經營之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運作模 式,甚且,依歐佳怡所證於109年9月9日警方至其住處搜索 本案相關事證時,曾有不詳之人傳送訊息稱「刪都刪」等語 ,而要求其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此舉顯與一般詐欺集團 成員於即將遭查獲前,會立即湮滅相關事證之常情反應相符 ,足徵被告2人主觀上知悉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下游商 家係從事詐欺之非法犯行,而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甚 明。  ⑹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 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 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 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 ,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而現今詐欺集團為順利騙取被害人之 財物,手段層出不窮,且成員分工精細,各個犯罪階段緊湊 相連,係仰賴多人縝密分工、相互為用,方能完成之集團性 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 ,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 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 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 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 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 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 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而本案參與之人除被 告2人外,尚有受被告2人指示而行事之歐佳怡、對如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實際掌控下游商家(如綽號「無敵 」)之詐欺集團成員,已達三人以上無訛,而被告2人所為 ,係提供詐欺集團金流通道得以將詐得贓款移轉、掩飾,更 是詐欺集團實現犯罪目的之關鍵行為,則其2人在本案犯行 之合同犯意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即應就其所參 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縱使未能明確查得詐 欺集團內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亦不過係詐 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2人共同正犯 之認定。從而,被告2人主觀上確實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至為明確。  ⑺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渠等並不知道爭議款圈存之原因 ,而且也有採取對下游商家代收額度限制、關閉金流渠道、 預扣部分交易款項等措施,且經圈存之款項比例甚低,也有 對下游商家進行實名查核認證云云,惟依前述歐佳怡於警詢 及原審審理時所證,已說明該等圈存款均係涉及詐騙,並將 上情告知被告2人等語,被告2人無視准詳公司、正胤公司、 傳喜公司之代收付金流已涉及詐騙之問題,而未立即終止該 等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服務,仍繼續將被害人受騙之款項撥付 至該等公司之指定帳戶,亦如前述,被告2人更未提出任何 與下游商家聯繫之相關紀錄,佐證其等確實有勸導、警告涉 及圈存款項之下游商家須加以改善之舉動,或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有限制代收付額度或關閉金流渠道之舉,則其等此部分 所辯,尚非可採。  ⑻至於張克家之辯護人辯護稱:張克家於108年11月6日因發生 嚴重車禍、需長期復健,而將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交由楊 添財經營,本案全未參與云云,並提出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為證(見金訴636卷二第347至348頁)。然依前開診斷證明書 雖可見張克家因右側手部第二掌骨、第三掌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脛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右側 足部第二蹠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右側第五蹠骨移位閉鎖性骨 折、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勢,因而於108年11月6日前往 林新醫院急診診療及住院,復於同年月8日接受手術,於同 年月15日出院,並於108年12月5日、109年1月2日、同年2月 6日接受骨科門診治療等情,然而並未傷及腦部,且張克家 住院期間僅約一周多,其所受傷勢經治療後難認張克家已無 從為本案之犯行;再者,依據楊添財、歐佳怡之供、證述, 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乃張克家出資設立,楊添財係聽令於 張克家、張克家按月支付薪資予楊添財、完美支付平台之系 統操作、設定等亦均為張克家所主導,下游商家之代收款遭 警示圈存歐佳怡亦會向張克家反映、張克家有紅樂企業社、 板點公司分潤之權利等,業如前述,顯見張克家於本案案發 期間仍有參與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運作,而非對於 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之下游商家代收付款項涉及詐騙 一事毫無所知,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並不足採。  ⑼關於歐佳怡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曾證稱:於109年6、7月間, 好順、准詳及正胤公司帳戶涉及詐欺案件疑似遭列為警示帳 戶,所以與楊添財協議要將剩餘款項轉匯至好順公司銀行帳 戶,後來於109年7、8月間又將所有款項轉匯到豪豪生技有 限公司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而於109年9月7日我有匯 款一筆3100多萬元至該帳戶等語(見偵25207卷一第18頁、 金訴636卷三第138至140頁),然而又於北院另案審理證稱 :不同商家有自己的訂單資料,豪豪公司也有自己的訂單, 前述雲端硬碟內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0il.com之「豪 豪109年9月7日撥款資料」是豪豪公司自己的訂單,當日應 撥款3084萬6311元,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戶內轉出之3084萬6631元有差額320元,有可能是誤繕等語 (見金上訴3211卷二第57至71頁),前後所述不一。而參卷 附雲端硬碟內之「四方金流賬務備份\每日撥款報表\0000-0 0-00\豪豪2020年9月7日撥款資料」之檔案列印資料,係確 實有逐筆訂單紀錄(見金上訴字第3211卷二第143至192頁) ,實際撥款金額(3100萬8121元)扣除客人錯繳退款(1981 0元)、銀行通知圈存(2000元+1萬4000元),餘額為00000 000元,亦與當日紅樂企業社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匯款3 84萬6631元(見偵13692卷第71頁)相差無幾,惟該筆款項 縱使僅能認定是豪豪公司自己訂單,而非因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之帳戶因涉及詐欺遭警示而將該等公司帳戶內款項匯 整至豪豪公司帳戶,甚或楊添財辯護人所辯正胤、好順、准 詳公司有另向其他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廖仁甫指稱詐欺集 團上手要求其出面供出代收付業者承擔責任等節,均無礙本 案被告2人有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認定。  ⑽就附表一編號45其中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繳款金額應為100 0元、同月30日19時53分繳款金額應為1萬元、同年4月12日 繳款金額應為1000元,除經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時指訴明確 (見內湖分局卷第23至25頁),並有林柏丞提出之統一超商 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見內湖分局卷第165、167頁)、被告 2人刑事陳報狀所附之撥款圈存情形統計表(見金訴636卷六 第179頁)附卷可稽,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 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02號追加起訴意旨與原審判 決書附表一編號45均認上開繳款時間之金額分別為5000元、 5000元、1萬元,即有錯誤,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所辯均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2人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 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 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 同年0月0日生效。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 罪」,係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同條例第43條就詐欺獲 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百萬元、1億元者,均提高其法定 刑度,復於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應加重其 刑二分之一之規定。想像競合犯輕罪之洗錢部分,洗錢防制 法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自113年0月0日生效。 然關於裁判上一罪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 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 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 準(最高法院24年7月23日決議、29年上字第2799號、96年 度台上字第478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想像競 合之輕罪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或 同法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雖屬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詐欺犯罪,然因與新修 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想 像競合之輕罪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或同法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相較, 被告2人各次詐欺行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5百萬 元,不符合同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要件,又無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情形,亦不符合同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之加重情形,是被告2人既不構成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罪,即無依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此時即應依想像競合之重 罪即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財罪論處 ,而想像競合之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雖然法律亦有修正 ,但因想像競合犯之故,無庸再詳述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應逕予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於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布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 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 方法犯之」,於同年0月0日生效,其餘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 均未變更,而所增訂該款之處罰規定,與本案被告2人犯行 無關,對被告2人而言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 較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規定處斷,併予敘 明。  ㈡查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受騙後,已進入紅樂企業社、板點有 限公司之代收付金流渠道,縱使有部分款項經圈存而尚未撥 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然附表一所示之虛擬帳戶或繳 費代碼既然為被告2人向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所申請使用 ,而為渠等所掌控、使用(除被害人匯入附表一編號33、38 、44、47所示之實體帳戶部分,均與被告2人無涉外),不因 部分款項事後遭警示圈存,而影響詐欺取財犯行已達「既遂 」程度之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 25至2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示各被害人遭 詐騙儲值或匯款後,經報警處理,銀行或上層代收付公司及 時圈存渠等受騙之全部款項,或尚未繳費付款、撥款,而尚 未產生金流斷點,而不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 果,故僅屬洗錢「未遂」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2至3、12、 16至17、22、24、28至29、43至44、46至47、53所示各被害 人受騙之款項均已全部經被告2人撥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 帳戶,而製造金流斷點,核屬洗錢「既遂」甚明。  ㈢是核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 7、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 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 、46至47、50、5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 21、23、25至27、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46 至47、5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  ㈣就附表一編號1、3至4、6、10至16、18至20、22至23、28至3 0、32至33、35、37至39、41至42、44至45、48至51、53所 示部分,各被害人受詐欺集團成員所騙,陷於錯誤而陸續數 次匯款或儲值至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戶或超商繳款 代碼,且就附表一編號11、13、15、18、30、32、42、50所 示各被害人受騙部分,有部分受騙之款項經圈存,以及附表 ㄧ編號50所示之被害人有部分尚未付款,而有洗錢或加重詐 欺未遂之結果。惟本案係詐欺集團成員在密接之時間,以相 同方式為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而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為之,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ㄧ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之包括ㄧ罪,而各僅論以前述 ㈢所示之ㄧ加重詐欺取財既遂、ㄧ般洗錢既遂或ㄧ般洗錢未遂罪 。  ㈤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為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 至23、25、51部分,被告2人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尚屬 誤會,有如前述,然此部分僅係既、未遂態樣之差異,無涉 罪名之變更,復經原審及本院當庭諭知此部分為「既遂」犯 (見金訴636卷七第60頁、本院3211卷三第292至293頁),而 無礙於被告2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 旨又認為被告2人上開所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惟共 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 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 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 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7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衡酌負責行騙之人可能使用之詐欺手段及方式多端,不一 而足,且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於事前參與詐 騙手法之謀議,或為實際實施詐騙之行為人,自難認被告2 人知悉或已預見本案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實行詐 欺,則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2人 之認定,是被告2人就此部分之加重事由,應無庸負擔共同 正犯之責,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而 此加重條件之減少,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且檢察官所 起訴之犯罪事實亦無減縮,本院僅需於判決理由中敘明無此 加重條件即可,無庸就此不存在之加重條件說明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㈥被告2人雖未親自實施詐騙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行為,然而 ,被告張克家出資並指示被告楊添財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公司,藉以佯裝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實則提供代收付金流 服務管道予詐欺集團成員利用,而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流 向;歐佳怡則負責就詐欺集團騙得之進出金流為對帳等工作 ,渠等所為部分均屬詐欺集團犯罪歷程所不可或缺之環節, 被告2人、歐佳怡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29至31、42至44、53部 分,張克家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㈦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 1、33至41、45、48至49、51至52所為,及張克家就附表一 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3至41、45、48 至49、51至52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楊添財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 至13、15至18、22、24、28至30、32、42至44、46至47、50 、53所為,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 、24、28、32、46至47、5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  ㈧楊添財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之53罪,及張克家就附表一1至28 、32至41、45至52所犯之4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  ㈨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審理中始終否認犯 行,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餘 地,惟就附表一編號1、4至10、14、19至21、23、25至27、 31、33至41、45、48至49、51至52部分所為洗錢犯行,本應 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惟因從重以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故上開減輕事由僅作為量刑 評價。    ㈩附表一編號50所示之王岑恩遭詐騙後,固有於109年7月28日1 9時53分許,至統一超商繳款10759元,業據王岑恩於警詢時 指訴歷歷(見111偵14665卷第115至118頁),並有王岑恩提 出之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為證(見111偵14665卷第 191頁),然依萬事達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 號函並未代收此筆款項(見111偵14665卷第131至133頁), 被告亦於原審陳報此筆無從自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查到對 應資料等情(見金訴636卷六第183、188頁),卷內亦無其 他證據可資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企 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則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39075號、111年度偵字第1415、4222、8500、14664號 追加起訴書認王岑恩遭詐騙後,亦有將上開10759元以代碼 交費方式支付後,進而流入所對應之實體帳戶即紅樂企業社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帳戶內,難認有據,而因此部分與 前述關於王岑恩有罪部分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而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之罪刑 ):   原審經審理後,認為楊添財、張克家就附表一編號1至44、4 6至49、51至53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既、未遂之犯行 事證明確,適用上開法律規定,並審酌近來詐欺猖獗、犯罪 手法惡劣,嚴重破壞社會成員間之基本信賴關係,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而被告2人身心健全,竟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再藉以將詐欺贓款 轉匯予詐欺集團成員,造成此部分各被害人受害,製造金流 斷點,使得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徒增此部分各被害人求 償及追索遭詐欺金額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金融秩 序,及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此部分各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足見渠等毫無悔意,兼衡 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自參與 之程度、此部分各被害人遭詐騙金額之多寡,暨被告2人自 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所示之刑,至 於其等所犯想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 院審酌此部分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原審所 宣告有期徒刑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 則之範圍內,亦毋庸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原審已將被害人遭詐 騙金額之多寡納入考量,稽之本案犯罪情節,縱將部分款項 經圈存而洗錢未遂之減刑事由納入量刑考量(附表一編號1 、4至10、14、19至21、23、25至27、31、33至41、48至49 、51至52部分),原審此部分所量處刑度與被告2人此部分 犯行之罪責仍屬相當,並無過重之處。綜上,原審此部分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且所宣告之刑度亦屬妥適允當,應予維持 。被告2人上訴仍否認犯罪,並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並非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前,其等此部分上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45、50之罪刑暨定應執行刑部分應 予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認為被告2人對林柏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王岑恩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0)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未遂、既遂)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依卷內事證,就林柏丞繳款儲值部分,原判決有如前開 理由欄二、㈡、⑽所載之錯誤之處,即有未洽,另就王岑恩繳 款儲值部分,就其中109年7月28日19時53分許繳款10759元 部分,尚無從證明該筆款項已由睿聚公司代收甚至轉入紅樂 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帳戶內,亦詳如前開理由欄三、㈩所載 ,此部分原審判決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當。則被告 2人否認犯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因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述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林柏丞、王岑恩遭詐 騙之罪刑部分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2人定應執行刑之 基礎即因此變更而失所依據,應併予撤銷。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 為本案犯行,所為屬本案成功獲取詐欺贓款、遮斷後續犯罪 所得去向之重要一角,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人際信賴關係與正常交易秩序;又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 迄今未與林柏丞、王岑恩達成調解或和解,亦未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各 自參與之程度、林柏丞、王岑恩遭詐騙之金額,以及林柏丞 遭詐騙之款項均遭圈存而洗錢未遂,暨被告2人自陳之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金上訴3211卷三第47 7頁)等一切情狀,且此部分本院與原審認定被害人遭詐騙 之數額略有差異,惟經本院斟酌全情,認為在後述定應執行 刑部分予以審酌,應足以完整評價被告2人犯行之不法內涵 ,而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45、50所示之刑,至於其所犯想 像競合中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本院審酌此部分 之犯罪情節、被告2人所獲取之利益、所宣告有期徒刑刑度 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毋庸 併科該輕罪之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 意旨參照)。 六、定應執行刑:      上開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49、51至53) 與撤銷改判部分(附表二編號45、50)所處之刑,審酌被告 2人所犯數罪之動機、犯罪手法均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 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 ,並綜合斟酌被告2人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 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分別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應執 行刑。 七、就沒收部分,原判決認為: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楊添財於審理中供稱:上層 代收付公司即萬事達公司、睿聚公司向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 司收取每筆金流0.7%加計25元的手續費,而我們報告下游商 家的手續費則為0.8%加計30元的手續費,紅樂企業社或板點 公司是賺取每筆金流0.1%加計5元的價差,但我沒有和張克 家分配代收付手續費,我是向張克家每月固定領取4萬元薪 水,且款項如果被圈存的話,就不能向下游廠商收取手續費 ,一定要確實撥款予下游廠商才會有手續費等語;又張克家 為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楊添財自陳未分 配手續費,可知紅樂企業社、板點公司之手續費應歸屬於張 克家,則就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示款項已撥付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部分 ,被告張克家可獲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手續費利益(金額、計 算式詳如附表三),此部分核屬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應 於張克家如附表一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 、32、46、47、50所犯之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詳如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3、11至13、15至18、22、24、28、32、 46、47、50沒收部分所載)。  ㈡又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受騙期間橫跨自108年10月至109 年8月間,而依被告楊添財所述,其在職期間之每月薪資為4 萬元,故於此段期間,楊添財共領取11個月合計44萬元之薪 資,此部分即為楊添財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衡酌楊添財任 職於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期間,雖替詐欺集團成員代收付 詐欺款項並進行洗錢,仍無法排除此二間公司亦有經手合法 之代收付金流之可能性,且相較於幕後指使本案之老闆即張 克家遭沒收之金額總計僅1171元(詳如附表三所示),若就 楊添財領取之薪資全額予以沒收,明顯失衡,而屬過苛,爰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酌減沒收金額為被告楊添財此 段期間領取薪資總額之10%即4萬4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按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受騙期間係橫跨108年10月至109年9月,然因楊添財 於109年9月11日即遭羈押,故當月不予計入領取之薪水總額 較為合理,則楊添財仍以領取11個月計,結果仍同原判決之 諭知沒收之數額)。  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洗錢財物之沒收,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致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 宣告沒收,有所疑義,於此情形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仍以「屬於」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附表一各編號被害人受詐騙所 匯入之遭「圈存」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標的,然既尚未經 睿聚公司或萬事達公司撥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實體 帳戶,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亦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該等款 項,日後亦有待發還予各被害人,認如對之諭知沒收,尚有 過苛,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對之宣告沒收 或追徵洗錢標的;另就附表一各編號已經撥款至詐欺集團成 員指定帳戶之款項部分,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實際 取得或朋分該等已匯出之款項,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而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雖亦採義務沒收主義,但仍不排除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113 年度台上字第5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2人對於尚未 撥付之款項無從提領使用、轉匯,至於已撥付而轉至詐欺集 團指定帳戶部分之款項,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2人對該等 洗錢之財物,仍具有支配占有或管理處分權限,倘仍對被告 2人宣告沒收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有過苛之虞,本院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結果仍同於 原審法院之認定。  ㈣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之1、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5 樓自歐佳怡處扣得之物,及在臺中市○○區○○○○段00號5樓之3 自楊添財處扣得之物(見偵25207卷一第43至45、55、375頁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物品均扣押於另案),均無證據證 明該等物品為被告2人所有或係用於本案之犯罪工具,又非 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經核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均無違誤,是就沒收部分之上訴均 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50罪刑部分雖 有前述五、所示應撤銷之事由,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而非 刑罰(從刑),且此部分罪刑撤銷亦不影響沒收之結果,故 仍應認此部分關於沒收之上訴為無理由,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林俊杰追加起 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是否已撥款予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下游商家 繳費序號或代碼、匯入之(虛擬)帳戶 下游商家 經銷商 代收代付公司 卷證出處 備註 1 唐諺平 於108年11月22日下午3時許,唐諺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8年11月23日下午9時11分/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唐諺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3-25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29-131、135-141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43、14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6日<109>萬字第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許紹晨與陳妤靜簽署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63、77-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6日下午1時48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2 張愉嫺 於108年11月7日,張愉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8年11月10日晚間10時10分/1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434-435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33-43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愉嫺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57-2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9偵35069卷二第149-15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AI娛樂網頁照片-109偵35069卷二第159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55、159-18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33-46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6日<108>萬字第10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3 丘國毅 於108年10月3日中午12時許,丘國毅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萬7000元。 108年11月25日下午2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53分)/7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丘國毅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7-2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71-279頁) ③萊爾富購票須知、服務繳費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1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1日<108>萬字第13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28日下午4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18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1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8年11月25日晚間9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5000元(已撥款,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4 葉湘筠 於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許,葉湘筠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投資網站散布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8年11月12日晚間9時54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錢漅科技有限公司(109偵35069卷一第513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葉湘筠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9-2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85-301頁) ③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30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511-514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2分許/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1月12日晚間10時58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51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 吳彥霆 於109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吳彥霆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期貨證券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萬元。 109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5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2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30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彥霆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03、107-111、117頁) ③網路匯款明細、與嫌疑人LINE對話紀錄(109偵35069卷二第119-127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29-432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6 黃柏維 於108年12月17日前某日,黃柏維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投資二元期權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2000元。 108年12月19日晚間9時11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欸害人黃柏維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3-26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185-193、197-199頁) ③黃柏維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109偵35069卷二第201-205頁) ④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26張、涉嫌人Line、IG帳號相片2張(109偵35069卷二第207-233頁) ⑤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4日<109>萬字第2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紅樂企業社109年5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82071號函(109偵35069卷二第67、469-4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11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0分)/2萬2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7 彭鈺峰 於108年11月21日某時許,彭鈺峰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交易遊戲虛擬貨幣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8年11月21日下午5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5分)/3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8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羅弘斌 (109偵35069卷一第488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彭鈺峰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67-2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頭屋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35-243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廣告圖片、彭鈺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109偵35069卷二第247-251、253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87-510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0日<108>萬字第113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6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8 張昇凱 於108年10月28日某時許,張昇凱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操作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8年10月29日晚間7時37分/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09偵35069卷一第46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謝顯達(109偵35069卷一第465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昇凱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5069卷一第271-2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5069卷二第255、257-259、263、265頁) ③網路匯款交易截圖(109偵35069卷二第269頁) ④紅樂企業社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5069卷一第463-48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11日<108>萬字第10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5069卷二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9 吳昕芳 於109年8月6日晚間11時4分,吳昕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使用FACEBOOK所傳送欲販售IPHONE 11 PRO手機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萬元。 109年8月7日晚間7時14分/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09偵37679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偵1994卷第221-222頁) 紅樂企業社(109偵37679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昕芳於警詢之證述(109偵37679卷第55-5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9偵37679卷第99、101-103、105、107頁) ③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09偵37679卷第111-119、121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偵37679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 周承融 於109年3月20日,周承融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比特幣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8萬元。 109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許(起訴書記載某時)/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3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周承融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3卷第6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3卷第155-157、159-161、167-169、179-181頁) ③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網路匯款明細截圖(110偵1993卷第113-115、121-123頁) ④LINE對話紀錄、ENAI寰宇app截圖及資料(110偵1993卷第129-153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3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28日某時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3卷第169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1 王俐婷 於109年6月2日下午4時,王俐婷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9萬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45分(起訴書誤載46分許)/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3、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1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俐婷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3-10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994卷第113-114、119-131、133-141頁) ③臺幣活存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繳費筆記、與對方詐欺對話紀錄(110偵1994卷第149-1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23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15-11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2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5、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6時21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7、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8分許)/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39、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30日凌晨1時38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許)/4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994卷第141、2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2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1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23分(起訴書誤載為22分許)/2萬元(已撥款)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31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32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49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55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2 楊盛明 於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17分,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A8頂級娛樂遊戲」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3000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3-214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213-214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盛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4卷第107-1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4卷第191-192、197-19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遊戲網頁截圖、繳費代碼資料(110偵1994卷第201-21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⑤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4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4日晚間6時58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起訴書誤載為46分許)/6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3日晚間9時48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下午4時01分許/3000元(已撥款,110偵1994卷第213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紅樂企業社(110偵1994卷第193-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3 吳炘璉 於109年7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吳炘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2萬1920元。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9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正胤有限公司 (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4625 卷第9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吳炘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625卷第71-7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4625卷211-215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服務繳費單(110偵4625卷第79-81、83-85頁) ④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4日全管字第2231號函(110偵4625卷第87-89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3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5分)/1萬33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09年7月17日下午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2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18日下午3時56分/1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T4P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4625卷第93-95、97-99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3日晚間8時38分/2萬元(遭睿聚公司圈存,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RPPP32ZRF82Q5L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27日晚間5時55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59-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27日晚間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8時35分)/856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09偵37724卷第162-163頁) 109年8月27日下午5時37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1萬元 (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編號 14 石安蕎 於109年6月18日某時許,石安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群組中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1000元。 109年6月18日晚間7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8092卷第8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石安蕎於警詢之證述(110偵8092卷第35-37、39-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8092卷第67-69、71、73-75、77-79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8092卷第83-100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0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8092卷第8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3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8092卷第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5 蔡翔宇 於109年6月初某日,蔡翔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9000元。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0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開發社(110偵1994卷第215-21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翔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0593卷第69-7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0593卷第85-93、97、103-105、107、113-115、119、125-127、139-141頁) ③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網路匯款明細(110偵10593卷第73-83、131-137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5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2日睿總字0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10593卷第143-145、147-15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9分/3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31分/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1時40分/3萬元 (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24-22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0593卷第143-1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下午2時21分/1萬9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9月5日下午3時1分/1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0593卷第12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6月11日下午5時26分/3萬元(已撥款,110偵10593卷第14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星宇宙(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0593卷第147-15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陳柏泳 於109年7月初某日,陳柏泳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8萬元。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0分/2萬元 (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匯鉅(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泳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178卷第69-7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1178卷第161-163、165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歐斯全球貨幣中心網站網頁截圖(110偵11178卷71-73、75-81、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33號函(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5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4日晚間8時4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4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7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8日晚間9時18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8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2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7月29日晚間8時9分/2萬元(已撥款,110偵11178卷第89-93頁) 007299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7 林佩君 於109年7月2日下午某時許,楊盛明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YOUTUBE平台及透過LINE傳送線上「京璽娛樂城」、「國賓娛樂城」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萬元。 109年7月28日晚間6時5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1778卷第13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佩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1778卷第61-64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1778卷第59、65-66、71、99-101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1778卷第73-98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12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1778卷第13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8 陳柏睿 於109年6月16日某時許,陳柏睿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1800元。 109年8月15日下午1時47分/38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3692卷第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柏睿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3692卷第27-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13692卷第121-123、125-127頁) ③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遊戲網頁截圖、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10偵13692卷第93-113、115-119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7日<109>萬字第84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3692卷第35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8月23日晚間7時23分/9000元(已撥款,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2日下午5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6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09年9月12日下午1時21分/3000元(已圈存,110偵13692卷第89-91頁) 0000000P00000000號便利超商繳費序號 19 黃麗雲 於109年2月底某日,黃麗雲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散布線上投資之假訊息,下載並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19分/5萬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4卷第218-219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麗雲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551卷第97-10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7551卷第115-120頁) ③APP畫面截圖(110偵15771卷第129-133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4卷第215-22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110>萬字第119號110年4月1日<110>萬字第3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7551卷第75-7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21分/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18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7日晚間8時40分/4萬5000元(遭萬事達公司圈存,110偵17551卷第120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0 孔紹隆 於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孔紹隆經友人告知投資平台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孔紹隆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71-73、79-82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110偵19903卷第37-3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4月14日上午8時46分/4萬元 (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1 詹于霈 於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前(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6日上午10時許),詹于霈經不知情之孔紹隆告知投資平台之假訊息後,下載使用手機軟體「ENAI」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0分(起訴書誤載為39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3卷第6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詹于霈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3卷第41-4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10偵19903卷第83-84、87、89-91頁) ③網路轉帳截圖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10偵19903卷第47、51-59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3卷第65-67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8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3卷第6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2 黃家偉 於109年5月4日某時許,黃家偉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33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3時29分/50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19905卷第7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家偉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9905卷第53-58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19905卷第27、59-6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詐騙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110偵19905卷第69、77-87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7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9905卷第71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51分/1萬8300元(已撥款,110偵19905卷第73-7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23 高浩智 於108年11月12日某時許,高浩智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操作「三碁SANQI International Group」平台並依指示付款,共計31萬元。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謝顯達(110偵18572卷第199-202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22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浩智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572卷第93-9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572卷第99-101、103-111、115-129、187-189頁) ③IG照片、投資網頁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臉書截圖(110偵18572卷第143-145、163-167、175-179頁) ④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高浩智帳戶交易明細(110偵18572卷第169-173、181、185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7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900570426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199-222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14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572卷第225-227頁) ⑦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日<109>萬字第65號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09年11月20日<109>萬字第787號函(110偵18572卷第195、223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20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0日晚間7時3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4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時44分)/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5、199-20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紅樂企業社(110偵18572卷第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8時49分/4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17-11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7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5日晚間10時45分/5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3-1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8年12月26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18572卷第127-129、20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24 陳宜君 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日,陳宜君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假投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8月13日晚間8時26分/1000元(已撥款,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偵17844卷第87-88頁) 紅樂企業社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宜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7844卷第3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110偵17844卷第107、113-117頁) ③繳款代碼、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詐騙網站網頁(110偵17844卷第99-102頁) ④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7844卷第87-97頁) 110金訴636卷(109偵35069、37679號、110偵1993、1994、4625、8092、10593、11178、11778、13692、17551、17844、18572、19903、19905號) 25 鄭欣怡 於109年5月1日 某時許,鄭欣怡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FACEBOOK散布長期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超商繳費投資股票,鄭欣怡隨後向該集團成員表示已報警,對方便稱要對鄭欣怡提告誣告,除非以1000元和解云云,致使鄭欣怡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8日上午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8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5539卷第65-6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詠承水產行( 110偵5539卷第65-66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5539卷第4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鄭欣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5539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5539卷第33-35、37頁) ③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110偵5539卷第27-31頁)  ④楊添財110年2月24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5539卷第65-6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01694號函併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5539卷第43-59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5539卷第41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110蒞字第9984號補充理由書 26 何文雄 於109年7月1日下午2時13分,何文雄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可在平台上指導操作獲利,但需先在網站上註冊並匯款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1 日下午2時 59分/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玉君服飾批發行(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15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何文雄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29-3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145、157、161、169-17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畫面、網站網頁、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175-215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16887號函(110偵23805卷第149-153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5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15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7 林根慧 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林根慧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LINE訊息中傳送可投資獲利之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000元。 109年4月18 日下午4時 34分(起訴書誤載為32分)/6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23805卷第23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虚擬代收帳號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1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根慧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3-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25、231-235、237-239頁) ③LINE對話紀錄(110偵23805卷第227-22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1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19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28 莊博宇 於109年6月24日晚間6時許,莊博宇瀏覽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傳送儲值VR娛樂城之活動彩金方可獲利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萬元。 109年6月25 日晚間7時 50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23805卷第24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莊博宇於警詢之證述(110偵23805卷第37-3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23805卷第249-251、253頁) ③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110偵23805卷第25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4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23805卷第245頁) 110金訴914卷(110偵20708、23805號) 109年6月25日晚間7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00GMZ0000000000號超商繳費代碼 29 儲方蓉倩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30日晚間8時許,儲方蓉倩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網站散布之投資網站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5000元。 109年8月30日晚間11時55分/5000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紅樂企業社(第一分局第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儲方蓉倩於警詢之證述(第一分局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分局第23-27頁)  ③服務繳費單、手寫繳費單資料(第一分局第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84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第一分局第9-11頁) 110金訴1217卷(110偵30265號)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4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9月11日下午5時56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30 高晨馨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7月間,高晨馨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上傳送線上投資之假訊息後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5萬元。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7209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31323卷第91-93頁、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高晨馨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1323卷第67-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31323卷第251-253頁) ③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IDG自動化AI套利約定書-110偵31323卷第139-153、257-259頁 ④楊添財110年8月2日回函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31323卷第103-105、107-122、123-138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7日睿總字000000000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6日<110>萬字第521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1323卷第91-93頁) 110金訴1218卷(110偵31323號)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37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47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7時57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27分/1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36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0日晚間8時43分/1萬元(已撥款,110偵31323卷第95-97頁) RPPP32ZRF82XHQ號超商二段條碼 板點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紅樂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4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19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0分/2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7月21日上午8時23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1萬元(已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77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7月22日上午8時41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5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8分/2萬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36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19日下午2時42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8分/1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10分/2萬元 (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95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31 邱怡君(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7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向邱怡君佯稱:可以協助操作投資網站獲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7月21日凌晨1時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1814卷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日生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紅樂企業社(110偵1814卷第4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邱怡君於警詢之證述(110偵1814卷11-19、21-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1814卷35-37、39、41頁) ③邱怡君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與詐欺涉嫌人之LINE對話紀錄(110偵1814卷67、69-7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7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47頁) ⑤紅樂企業社109年11月17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20492號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0偵1814卷49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58948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相關交易資料(110偵1814卷135-166頁) 111金訴152卷(110偵26719 號) 32 李宗錡 於109年3月2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李宗錡佯稱:可以協助參與投資平台網站MTUORUI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萬2000元。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分許/1000元(已撥款,110偵34065卷147-148頁) RPPP32ZRF8AGL5號超商代碼收費 禇冠德(110金訴636卷二第39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4065卷147-156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宗錡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4065卷第121-125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4065卷177-179、181-183、187、191-197頁)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李宗錡第一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投單內容、繳費明細(110偵34065卷127-145頁) ④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25日睿總字第1100100046號、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資料、圈存帳戶資料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110偵34065卷147-149、153-156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110>萬字第1677號、110年1月28日<110>萬字第0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4065卷151、163頁) ⑥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16日函併檢附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表(110偵34065卷165-1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日晚間10時35分許/1000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34分許/2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65-16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4月21日晚間8時47分許/1萬元(已圈存,110偵34065卷19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33 林東毅 於109年4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林東毅佯稱:可以協助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萬7550元(其中3萬5000匯款至板信商銀實體帳戶部份,與本案無關)。 109年4月14日下午5時40分許/155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 (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005卷第8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東毅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005卷79-8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005卷269-285頁) ③詐騙網站網頁、LINE對話紀錄(110偵35005卷179-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7日<109>萬字第37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005卷8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5005卷101-178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4月20日下午3時57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005卷第2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8日/3萬5000元(已撥款,110偵35005卷第231頁) 匯款至盧彥成板信商銀000-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另案偵辦) X X X 34 陳正祐 於109年5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正祐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5000元。 109年5月1日下午5時26分許/5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386卷29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陳正祐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5-8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285-289、291-295頁)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搜尋佳鑫娛樂城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43、299-30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2日<109>萬字第148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5 余瑋洊 於109年5月6日晚間6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余瑋洊佯稱:可以參與投資博弈平台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0萬元。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3分/4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皇((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0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余瑋洊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89-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07-313、317-319、323-325頁) ③與LINE暱稱「Paul文傑」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45-25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4日<109>萬字第355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09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16日下午5時11分/6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2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6 許芮瑜 於109年5月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BUMBLE及LINE向許芮瑜佯稱:可以投資證券交易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2000元。 109年5月9日下午5時39分許/2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3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許芮瑜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5-9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27-337頁) ③許芮瑜花旗存摺封面照片、LINE暱稱「Mr交易所客服」對話紀錄、BUMBLE交友軟體「傑少」個人資料、對話紀錄(110偵35386卷261-26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2日<109>萬字第18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37 張斯閔 於109年4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張斯閔佯稱:可以參與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4萬5836元。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386卷113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斯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386卷99-10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386卷345-346、347-361、373-375頁) ③與LINE暱稱「安妮」對話紀錄、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投資網頁資料(110偵35386卷269-28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109>萬字第57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386卷113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9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36995號函檢附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往來資料及基本資料(110偵35386卷363-367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14分許/3萬5000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29日下午1時25分許/1萬836元(已圈存,110偵35386卷3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38 黃文香 於109年6月15日下午1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廣告與LINE向告訴人黃文香佯稱:可以操作投資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1000元(其中匯款5萬元至中國信託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涉)。 109年6月20日下午3時39分許/1000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准詳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5869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文香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5869卷81-85頁)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5869卷149、151-163、167、171頁) ③黃文香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與LINE暱稱「薇薇」、「Max麥哥」對話照片(110偵35869卷133-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31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5869卷9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29日晚間9時1分許/1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5869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7月10日中午12時14分許/5萬元(遭中信銀行圈存1020元,見35869偵卷163) 王心怡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帳戶號帳戶 X X X 39 蔡昕達 於109年6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LINE向蔡昕達佯稱:可以加入投資網站平台賺取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75萬元。 109年6月4日18時3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6104卷85-87、93-96、1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昕達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6104卷97-107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6104卷109-134、135-163、197頁) ③被騙匯款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潤金投資網頁資料、交易結果截圖(110核交3426卷15-17、57-380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109>萬字第683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6104卷85-87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睿總字第1100100053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0偵36104卷93-96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核交3426卷19-56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6月4日18時3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7頁) 000-00000Z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8時3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2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25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19時4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3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19時4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49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4日20時5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4日20時52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0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4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1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2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4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00時0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3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00時08分/1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4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7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8時58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6月5日19時14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93-96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5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6月5日19時16分/3萬元(已圈存,110偵36104卷158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0 蔡麗霞 於109年5月23日晚間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向蔡麗霞佯稱:可以加入投資規劃團隊賺取高額利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6萬元。 109年5月26日晚間9時31分許/6萬元(遭國泰世華銀行圈存,110偵39932卷8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新濠企業社(110金訴636卷二第387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2卷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麗霞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2卷71-7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39932卷77、79-81、261-265頁) ③與詐騙集團之對話(110偵39932卷212-224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10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9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7452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偵39932卷97-211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41 黃媺晴 於109年4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LINE向黃媺晴佯稱:可以加入數據技術團隊參加相關儲值活動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57萬47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62萬4700元,應予更正)。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78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正胤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第139-142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933卷138-13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媺晴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933卷71-73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39933卷83-107、113-135頁) ③超商繳費明細、網路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黃媺晴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存摺封面暨內頁交易明細(110偵39933卷257-261、263-285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289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932卷138-139頁) ⑤板點有限公司109年8月10日板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930218221號函(110偵39933卷139142頁) 111金訴153卷(110偵34065、35005、35386、35869、36104、39932、39933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49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4萬99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35分許/3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83頁) 0000000000000000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7日下午4時25分許/4萬58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1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7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3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8日晚間8時14分許/4萬9000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5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上午8時32分許/5萬元(已圈存,110偵39933卷99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5月29日15時34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1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明 109年5月29日15時35分許/6萬元 (已圈存,110偵39933卷10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42 王博揚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王博揚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1萬3000元。 108年12月10日下午5時32分/1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9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紅樂企業社(567警卷第77頁、本院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博揚於警詢之證述(567號警卷57-73頁、109偵37724卷187-188、19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567號警卷169-173頁) ③超商繳款執據、博弈網站網頁擷圖、LINE對話紀錄(567號警卷163-167、185-19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109>萬字第32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567號警卷77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567號警卷85-116頁) ⑥楊添財110年4月6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269-27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8年12月10日晚間8時50分/6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AZ00000000000 、GMPAZ0000000000 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4日晚間8時34分/1萬6000元(未見撥款) 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P0000000*(見567號警卷第167頁, 條碼均缺最後一碼) 108年12月15日晚間8時27分/3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17日晚間7時55分/1萬7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 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7分/1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3日晚間6時12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108年12月26日晚間6時0分/2萬元(已圈存,109偵37724卷第269-270頁,起訴書漏載)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 43 徐旻鑛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1月下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徐旻鑛佯稱:可以經由操作線上遊戲平台賺取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3000元。 109年1月30日下午3時8分/3000元(已撥款,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浩瀚工程行 (109偵37724卷第175-176頁) 紅樂企業社(738號警卷第10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徐旻鑛於警詢之證述(738號警卷93-101頁、109偵37724卷145-14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738號警卷281-282、339-341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與嫌疑人可欣之LINE對話紀錄、繳款執據、匯款紀錄表(738號警卷315-335頁、110偵1857卷97-9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9日<109>萬字第207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738號警卷107頁) ⑤楊添財110年3月12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09偵37724卷第175-177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44 蔡嘉豪 (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6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蔡嘉豪佯稱:可以提供援交服務,但須依其指示繳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6萬2325元(其中2萬元匯入右列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6月4日晚間7時20分/152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正胤有限公司(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5358卷65-6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蔡嘉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5358卷45-49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5358卷59-63頁) ③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111偵5358卷69-71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54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5358卷6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3576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5358卷73-112頁)  111金訴436卷(109偵37724號 、110偵1857號、111偵5358號) 109年6月6日晚間8時57分/2萬7805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1萬3000元(已撥款,110金訴636卷二第385頁) 0000000P00000000、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6月10日晚間10時41分/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號郵局實體帳戶 X X X 45 林柏 丞 於109年3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E向林柏丞佯稱:依照「周呈老師」指示參與投資操作即可穩賺不賠,但須先進行儲值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40萬4436元(向林柏丞行騙之總金額為48萬4436元,已扣除被害人未付款之8萬元部分)。 109年3月25日13時25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KZ9 號超商代碼收費 詠承水產行 板點有限公司(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177-181頁)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柏丞於警詢之證述(內湖分局卷23-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湖分局卷159-16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內湖分局卷141、145、165-18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8日<110>萬字第856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內湖分局卷143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005954號函檢附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湖分局卷155-157頁) ⑥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7日睿總字第1091200005號、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18日睿總字第110010028號函檢附經銷商登記資料(內湖分局卷131-139、149-151頁) 111金訴499卷(110偵23502號) 109年3月26日13時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W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16時46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AP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6日23時11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P6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6時39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SK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8日20時50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5S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29日13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LZG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3月30日19時53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LF8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2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BFY24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6日17時17分/1萬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YG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2日14時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SS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7日19時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FC45號超商代碼收費 玉君服飾批發行 109年4月18日23時39分/1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16716號超商代碼收費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2時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L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7時4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WRF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23時3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L4W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0日20時3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85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2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A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5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YX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1日13時28分/2萬元(未完成付款,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2日16時37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CHG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4日16時54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RG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27日11時52分/1468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QC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30日14時50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SQ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日13時27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5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3時40分/1976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H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日16時18分/20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CZ5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3時38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F2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3日18時44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GF6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5日17時4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CGC2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3時53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XR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4日14時5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TH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18分/1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H3S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5日13時23分/4000元 (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646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3時45分/46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S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17時49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S6R8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7日21時28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R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4時49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E6KS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6分/1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18日16時57分/2萬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KZ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4時31分/193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ZC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6時55分/3516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G5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3日17時36分/62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FTL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6日14時5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3L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7日14時1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6KQ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2時44分/3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K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4時41分/4191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62AZ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5月28日19時2分/8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B2ZRF86CWR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日19時25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88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4日15時43分/15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TK6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9日23時52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AY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5時5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S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1日13時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52X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16時47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Z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2日20時4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ZRK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8時21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43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3時50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L9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3日14時19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FZ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3時48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3HY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5日17時45分/1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2RF8933H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2時50分/147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2CC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17日14時59分/2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9C2Q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6月25日14時51分/124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XHC 號超商代碼收費 l09年6月26日6時18分/2100元(已圈存,見金訴636卷六第179頁) RPPP32ZRF8P4GG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3日20時33分/1000元 (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565 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7月5日17時2分/5000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131-135頁) RPPP32ZRF8PZQ8號超商代碼收費 109年4月19日16時48分/1萬2145元(已圈存,內湖分局卷第145頁、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4月21日13時3分/5萬元(內湖分局卷143頁)(未完成付款,見內湖分局卷第143頁、金訴636卷六第27-29、39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46 李金燕 於109年7月8日11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社群及通訊軟體LINE向李金燕佯稱:可以協助操作網路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7月9日下午1時42分許/1000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27-29頁) GMPZ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代碼收費 正胤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0偵39075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金燕於警詢之證述(110偵39075卷83-88頁 )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075卷149-155頁) ③LINE對話紀錄、匯款資料(110偵39075卷131-147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109>萬字第462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0偵39075卷9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47 林楷航 於109年8月1日下午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楷航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萬5500元(其中2萬4000元分別匯款至華南銀行、郵局實體帳戶部分與本案無關)。 109年8月1日晚間7時52分許/1500元(已撥款,111偵1415卷97頁) GMPZ0000000000號超商代碼收費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111偵1415卷第98-98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15卷8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林楷航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15卷79-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415卷121-122頁) ③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109>萬字第489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15卷85頁) ④楊添財110年6月15日回函及所附商家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415卷97-108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1731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111核交52卷11-38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8月5日晚間9時27分許/1萬元 匯款至莊銘浩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X X X 109年8月5日晚間11時46分許/1萬4000元 匯款至張清風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48 張鈺瑋 於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鈺瑋佯稱:依其指示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25萬元。 109年4月14日下午2時46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准詳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1頁)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4222卷95-99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張鈺瑋於警詢之證述(111偵4222卷61-65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4222卷205-213、215、219-220頁) ③投資網站網頁擷圖、寰宇聯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資料、LINE對話紀錄、張鈺瑋帳戶交易明細、網銀轉帳明細(111偵4222卷227-239、241-245、247-253、255-261頁) 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4日下午14時55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2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28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3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15時29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4頁) 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4日下午15時37分/5萬元(已圈存,111偵4222卷225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49 黃泓凱 於109年4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泓凱佯稱:依其指示操作虛擬貨幣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9萬3000元。 109年4月15日晚間11時4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59頁) 000-000000000000000 4號虛擬代收帳戶 不明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500卷91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黃泓凱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500卷77-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500卷139-141、143-149、163、247-249、159-162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擷圖、通訊軟體聊天紀錄、入金紀錄、總資產資料、嫌疑人LINE首頁及照片(111偵8500卷219-221、223-229、233-235、237-243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5日<109>萬字第624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500卷91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6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21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偵4222卷101-183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4月15日23時51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0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04月15日23時59分/6萬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1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4月16日凌晨零時6分許/1萬3000元(已圈存,111偵8500卷162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0 王岑恩 於109年7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岑恩(原名王雅鈴 ) 佯稱:依其指示之網址操作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90萬元。 109年07月23日19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准詳有限公司(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4665卷第131-133、143-157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王岑恩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4665卷115-12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665卷209、241-243頁) ③匯款明細、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網頁擷圖(111偵14665卷125-127、175-205、211-2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0日<110>萬字第1630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4665卷131-133頁) ⑤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睿總字第1100100048號函檢附經銷商上傳登記資料、圈存帳戶資料(111偵14665卷143-157頁) 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28419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4665卷161-171頁) 111金訴669卷(110偵39075號、111偵1415、4222、8500、14665號) 109年07月23日19時45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3日20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 09時12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4日09時2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5日18時07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07月25日18時28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29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41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5日18時54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1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8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 09時15分/1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17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5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6日09時2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2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6日09時3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726S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1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48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00000Y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3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8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CZ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5時56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00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5號 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5F9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 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A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13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2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3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0分/2萬元(未見撥款) 0000000Y00000000 號超商二段條碼 睿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睿聚圈存,金訴636卷六第181-183頁) 00RPPP32ZRF82Z2F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49分/2萬元(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97頁) 00GMPZ00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6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109年07月27日16時57分/2萬元 (已撥款,金訴636卷六第37頁) 0000000P00000000號超商二段條碼 51 李冠儒 於109年8月間某日,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與通訊軟體LINE向李冠儒佯稱:若可以參與其投資團隊操作,即可翻倍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15萬元。 109年8月21日下午4時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星宇宙開發社(111偵18441卷第315-317、321-335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18841卷第27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李冠儒於警詢之證述(111偵18841卷第195-20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8841卷第237-239、249-257、371-373頁) ③網路交易明細、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手機LINE對話紀錄、首頁翻拍照片4張(111偵18841卷第225-231、321-335、337-339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109>萬字第736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18841卷275頁) ⑤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110>萬字第774號函及所附特約商店申請書(111偵18841卷277-305頁) ⑥楊添財110年10月1日回函及所附商家【星宇宙開發社】申辦第三方支付服務會員基本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111偵18441卷315-319頁) 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39007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紅樂企業社)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偵18841卷263-273頁) 111金訴852卷(111偵18841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4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6分 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13-005&ZZZZ; 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7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109年8月22日下午3時29分許/3萬元(已圈存,111偵18841卷315-31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戶 52 楊婷雯 於109年5月7 日中午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等網路介面向揚婷雯發送電子通訊,並向其佯稱:若依指示加入所屬網路平台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1000元。 109年5月7日下午4時6分許/1000元(已圈存,見111偵8662卷177頁)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代收帳號 不詳 板點有限公司(111偵8662卷19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楊婷雯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8662卷167、169-171、177頁) ③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1偵8662卷135、139-166頁) ④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14日<109>萬字第397號、111年4月21日<111>萬字第177號函及所附板點有限公司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8662卷195頁、111核交888卷15頁)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36635號函檢附000000000000(戶名板點有限公司)交易明細(111核交888卷17-54頁) 111金訴983卷(111偵8662號) 53 蔣凱薇(未起訴張克家) 於109年8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及LINE向蔣凱薇佯稱可以加入名為「未來科技金融」之網站,依據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若要將先前投資操作失利的虧損賺回來的話,必須要再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付款,共計30萬元。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4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見金訴636卷六第183頁) 紅樂企業社(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①被害人蔣凱薇於警詢之證述(111偵8662卷127-13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頂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9284卷第113-115、117、119頁)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服務繳費單、薪轉明細畫面、與對方LINE對話截圖(111偵9284卷第121-127、173-205頁) ④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年5月24日中市經登字第1100025882號函檢附紅樂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111偵9284卷第129-131頁) ⑤羅信實業有限公司110年12月17日函、合作協議書、羅信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11偵9284卷第141-142、143-147、371-373頁) ⑥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21日<110>萬字第68號函及所附紅樂企業社申辦虛擬帳號服務之交易資料(111偵9284卷第133-135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110年10月7日合金東臺中字第1100003125號函檢附羅信實業有限公司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11偵9284卷第157-172頁) 112金訴389卷(111偵9284號)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1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1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下午5時50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1日晚間6時21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2日晚間8時2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下午5時1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2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3日晚間9時15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109年9月4日晚間9時36分許/2萬元(已撥款,見金訴636卷六第95-99頁) 0000000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名及所處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1 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附表一編號3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附表一編號35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附表一編號3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附表一編號3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附表一編號3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附表一編號3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附表一編號40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附表一編號4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附表一編號4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附表一編號4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附表一編號44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5 附表一編號45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6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7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附表一編號48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9 附表一編號49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撤銷改判)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51 附表一編號51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附表一編號52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克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附表一編號53部分 (原判決主文) 楊添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附件三:對被告張克家沒收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即代收付手 續費) 編號 犯罪事實 計算式:已撥款予下游商家之代收付金額(不列計圈存金額)×0.1%+5元=被告張克家已收取之手續費/單位均為新臺幣 1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000×0.1%+5元=6元 2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萬7000元×0.1%+5元=22元 3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2萬×0.1%+5元=125元 4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3萬3000×0.1%+5元=38元 5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9萬1920×0.1%+5元≒9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6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3萬×0.1%+5元=35元 7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8萬×0.1%+5元=185元 8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萬×0.1%+5元=15元 9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萬2800元×0.1%+5元≒17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0 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萬3300元×0.1%+5元≒28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1 附表一編號24部分 1000×0.1%+5元=6元 12 附表一編號28部分 4萬×0.1%+5元=45元 13 附表一編號32部分 1000×0.1%+5元=6元 14 附表一編號46部分 1000×0.1%+5元=6元 15 附表一編號47部分 1500×0.1%+5元≒6元(小數點以下捨棄) 16 附表一編號50部分 53萬×0.1%+5元=535元 合計 1171元

2025-02-25

TCHM-112-金上訴-3223-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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