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季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林韋辰
賴森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高季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高季緩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8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11
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
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 寧
TPDV-114-消債聲-13-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