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王敏薇
被 告 羅金明
羅瑞美
羅瑞喜
吳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予以變賣,所得價
金由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查原告係經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強
制執行拍賣程序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5,拍定金額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0元,有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