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吳敏華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
代 理 人 劉彥伯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敏華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
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
、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29號(下
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0月21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
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
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工作收入及各類收入
狀況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3-37頁)、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調卷第13-15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71-74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調卷第25-31頁)、信用報告(調卷第19-24頁)、戶
籍謄本(調卷第1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調卷第39-4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99-
10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57頁)、租金補助查
詢表(更卷第15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67
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41頁
)、健保投保紀錄(更卷第75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
87頁)、在職證明書(更卷第81頁)、薪資表(更卷第83
-85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47-52頁)、新光人壽函(
更卷第43-45頁)、本院執行命令(調卷第41-42頁、更卷
第161頁)、本院電話記錄(更卷第175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禾麥食品商行
自113年1月至11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租金補助,共31,2
67元(計算式:296,412÷11+4,320=31,267),評估其償
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8,000
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7,000元,調卷第13-15頁)乙情,並
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89-95頁)、租金繳納證明(更卷第9
7-98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
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
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8,000元,尚屬合
理,應予採計。
㈣聲請人原主張每月支出母親陳淇汝扶養費2,000元,嗣於113
年12月31日具狀陳報不再主張扶養(更卷第65頁)。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1,267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8,000元後,剩餘13,267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6,667,4
66元(調卷第75-128、147-149頁),扣除南山人壽、新光
人壽保單解約金共297,913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
少須約40年【計算式:(6,667,466-297,913)÷13,267÷12≒
40】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
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保單解約金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65,031元 經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9154號受理,業於113年12月30日核發收取命令。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2,882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1 家庭代工收入 111年8月至112年12月 每月20,000元 2 禾麥食品商行工作收入 113年1月至11月 296,412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4 租金補助 111年8月至9月 每月3,600元 雖由聲請人母親承租房屋並領取租金補助,惟租金由聲請人單獨負擔,租金補助應屬聲請人之收入 111年10月起迄今 每月4,320元
KSDV-113-消債更-472-2025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