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林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彭政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彭政德(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民
國113年1月14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彭政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
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被繼承人彭政德之遺產管理人(
地址:新竹市○區○○路00號)報明債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
債權人、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前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
承人彭政德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
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月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彭政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56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彭政德之遺產管理人,已遵執行職
務,爰依民法第1178、1179條之規定,聲請依法裁定准對被
繼承人彭政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
及願受遺贈與否聲明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確定後,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聲請人
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
第130條第3、4項規定甚明。準此,本院既准對於被繼承人
彭政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
明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SCDV-113-司繼-1662-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