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保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1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保霖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107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
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
份、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各2份(見警卷第71頁、第79頁、
第103頁、第113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新臺幣3,000元,係被告因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見警卷第9-10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
警卷第53-57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
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
之權利)。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1 仿冒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熊大商標之襪子 600件(含警方蒐證購得之10件) 2 現金(新臺幣) 3,000元
KSDM-113-單聲沒-108-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