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慶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冠驊
債 務 人 賴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冠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賴雅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3年4月30日,債務清償期皆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冠驊、債務人賴雅玲於民國1
13年3月5日共同簽發金額5,0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4月3
0日之本票1紙,並立有還款協議,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協議書、本票等
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
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具狀陳報:債務人賴雅玲因患有
重大疾病,全家經濟頓時困窘致未能遵期履行給付,債務人
確實有還款之誠意,就還款條件願意秉誠意與抵押權人磋商
解決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
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
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
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
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
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
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
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錦村段 185 8,659.00 100000分之18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661 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22層 12層:74.93 合計:74.93 陽台:9.14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之6 共同使用部分:錦村段19071建號,28,641.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3 (含停車位編號13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1) 錦村段19073建號,2,791.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5
TCDV-114-司拍-20-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