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死亡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呂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一百零七年度亡字第一
四號宣告鄭月却(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
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月却離家出走,找不到人,然
因聲請人之外公過世,有遺產繼承問題,故由聲請人之舅舅
鄭其村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7年度亡字
第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宣告相對人死亡,惟嗣發現相
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30日在羅東之醫院死亡,但因系爭裁定
之故,無法辦理相對人之後事,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
定聲請變更死亡宣告之時間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
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8
年5月31日以107年度亡字第14號裁定宣告於106年3月5日下
午12時死亡,並於108年7月4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
院107年度亡字第14號卷宗查證屬實。惟相對人在本院系爭
裁定確定時尚生存,迄至114年1月30日始發現在羅東之醫院
死亡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徐診所114年1月31日死亡證明書
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前開所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揆
諸前揭法條規定,相對人鄭月却既於本院系爭裁定確定時尚
生存,且相對人鄭月却實際死亡係在系爭裁定確定後之114
年1月30日,自無從依聲請人所請變更系爭裁定所載相對人
之死亡時間,惟應依法撤銷本院107年度亡字第14號裁定。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