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延滯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
訴訟代理人 郭子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萬0,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 蔡儀樺
PCEV-114-板補-349-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