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文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文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趙文沁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
訊問時,受刑人所述之意見及其教育、家庭、工作與經濟、
健康(涉隱私,詳113年10月9日筆錄),各次犯行之查獲經
過與犯後態度(詳原確定判決書),暨其他一切情狀,就附
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罪 名 及 宣 告 刑 備 註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4199號 趙文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執行中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簡字2414號 趙文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執行起算日尚未屆至
KSDM-113-聲-1941-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