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與黃O益(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民國101年4月10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終止應予許可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6、7歲時,經家中長輩決定,為伯父
黃O益收養,但聲請人均與生父母生活,現養父與生父均已
死亡,生母欲回復與聲請人之親子關係,故聲請終止收養,
回歸本家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為憑,又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表示,養父
死亡時,僅遺有一些現金遺產,尚不足以支付喪葬費,本生
家之父親已歿,聲請人之生母及本家家庭之兄弟姊妹表示同
意本件終止收養等情,有本院114年1月22日訊問筆錄、本生
父親之除戶謄本、終止收養同意書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終止
收養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
1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TPDV-113-司養聲-128-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