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票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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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劉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聲請人為最後執票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1 何淑真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 未記載 1,500,000元 TF1165708 113年5月20日

2024-12-24

SLDV-113-除-510-202412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美和印花製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柳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昱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耀榮 第一商業銀行 城東分行 113年7月31日    52,784元 RA1022706

2024-12-24

TPDV-113-除-1901-20241224-1

司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洪嘉禪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吳健輝 卓蘭鎮農會 113年12月14日 310,000元 FA129714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4-12-20

MLDV-113-司催-186-20241220-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旭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炫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0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旭燿企業有限公司 陳振炫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3月10日 6,000元 SCAA3654716

2024-12-20

TPDV-113-除-2000-20241220-1

重簡
三重簡易庭

返還票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99號 原 告 中揚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呂宗穎 訴訟代理人 鄭晴鍹 被 告 明堂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址在桃園市楊梅區,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2024-12-19

SJEV-113-重簡-2699-2024121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竣 訴訟代理人 郭瑞雯(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1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1 002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2年12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0 003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3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3

2024-12-19

TPDV-113-除-1826-202412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雲數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程世嘉 代 理 人 葉律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或到期日) 民國 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羅智光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英屬開曼群島商雲數位智能行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90,964元 B16388564 112年10月10日

2024-12-18

SLDV-113-除-623-202412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政龍 代 理 人 鄭純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郁豐內衣有限公司 昌政龍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 113年1月18日 200,000元 SD1881295

2024-12-18

TPDV-113-除-1872-20241218-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花蓮分行 裕鑫土木包工業 112年6月20日 200,000元 AI7622329 02320015071

2024-12-18

HLDV-113-除-21-20241218-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33號 原 告 陳榮鍊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金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62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4-12-17

TCEV-113-中補-4333-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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