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6號
聲 請 人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竣
訴訟代理人 郭瑞雯(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1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1 002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2年12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0 003 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能竣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3年3月16日 1,000,000元 2677643
TPDV-113-除-1826-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