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7年8月。於民國108年8月14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審原訴字第71號判決3罪,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共2次,
有期徒刑6月共1次,其中有期徒刑8月2次部分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4號判決4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5
月、3月、8月,其中有期徒刑6月、5月、3月部分合併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13號判決4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0
月共2次,有期徒刑5月共2次,其中有期徒刑10月共2次部分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其中有期徒刑5月共2次部分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
本院以109年原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原上訴字第8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68號判決2罪,各處有
期徒刑8月、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109號判決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共
1次,有期徒刑5月共2次,其中有期徒刑5月共2次部分合併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述各罪經本院於以110年度聲
字第38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及有期徒刑2年,嗣
經受刑人抗告至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
抗字第554號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及有
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規
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108年8月14日入監執行
,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6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2月12日,受刑人尚在
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51號
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TYDM-114-聲保-76-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