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30 號
聲 請 人 楊立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自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其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
之問題,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
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
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
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