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
費。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
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
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
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
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
動調解,依其勞動調解聲請狀所載請求調解標的之金額為77萬1,
572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