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庚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4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2月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
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
答詢表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TPEV-113-北簡-9385-202503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