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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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交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秀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6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秀女於民國112年5月5日12時4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北市淡水區新 春街往中山北路1段方向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 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係乾燥、無缺陷 之柏油路、路況無障礙物等情形,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繆書蘭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行向至該處,見狀閃 避不及,告訴人騎乘之機車左側車身擦撞被告駕駛之自用小 客貨車前車頭,致告訴人連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髕骨粉碎 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與被告 經新北市淡水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 新北市○○區○○○○○000○○○○○000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 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件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2025-01-23

SLDM-113-審交易-918-20250123-1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鄭博予 被 告 楊賢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69號(即113年度審訴字第158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3

SLDM-114-審附民-67-20250123-1

審交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聰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聰安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高聰安於民國112年7月1日16時21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內湖區 安康路328巷往潭美街方向行駛,行經潭美街785號潭美洗車 場時,左轉行駛至左側單行道,本應注意遵守道路交通號誌 、標線、標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無其他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員警鄭宇舜設置路檢點執行酒駕取締勤務,旋即迴 轉調頭,貿然違反標誌逆向行駛,行至潭美街095號電線桿 處,適告訴人吳明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亦行駛於該單行道,被告閃避不及而與之發生碰撞,致告訴 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下肢擦挫傷之傷害。詎被告明知其 已駕車肇事致人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採取救護 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留下年籍資料及任何聯絡方式,即逕 自離開現場(被告所涉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部分,經本院 裁定另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涉有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吳明璋告 訴被告高聰安過失傷害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此有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庭呈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依上 規定,就此過失傷害部分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 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沛芸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SLDM-113-審交訴-100-20250117-1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賴宜宣 被 告 王志為 陳紹宸 鐘瑞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3號(即113年度審易字第18 3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1-17

SLDM-114-審附民-4-20250117-1

審交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周寶珠 訴訟代理人 周文龍 被 告 林賢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9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 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SLDM-114-審交附民-19-20250117-1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張郁玲 被 告 趙家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號(即113年度審易字第1584 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1-17

SLDM-114-審附民-6-20250117-1

審交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余思賢 被 告 宋秉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4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 6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1-17

SLDM-114-審交附民-20-20250117-1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峻宸 被 告 王志為 陳紹宸 鐘瑞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3號(即113年度審易字第18 3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7

SLDM-114-審附民-5-20250117-1

審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26號 原 告 洪辰諭 被 告 謝元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3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1-16

SLDM-113-審附民-1326-20250116-1

審交附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4號 原 告 李婉萍 李佩蓉 李福彬 李福哲 被 告 陳鵬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0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2025-01-16

SLDM-113-審交附民-594-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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