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相 對 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A03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A01(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成年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捌仟元。如遲誤一
期履行者,其後三期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A02原係夫妻,並育
有聲請人1名未成年子女,嗣相對人與A02於民國110年9月6
日離婚,並約定對於聲請人權利義務由二人共同行使負擔。
然相對人於離婚後,除曾於113年前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
)7至8千元之扶養費外,此後即未再給付聲請人任何扶養費
用,惟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而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示,臺東縣112
年度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性支出為21,412元,爰依民法第1084
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自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
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8,000
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三期視為亦已到期等語。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未以書狀作何陳
述或聲明。
三、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被撤銷或離婚而受影
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而所
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是自父母對未成
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質言,此之扶養
義務應屬生活保持義務。另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
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
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
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前項命
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準用第99條至第103條規定;又法院命
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
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
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
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
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
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00條第1、2、4項亦有明文規定
。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與聲請人之母A02已於110 年
9月6日離婚,並約定共同行使負擔聲請人之親權,暨相對
人未給付其扶養費用等情,有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1份
在卷可憑(見卷第23頁),且據聲請人之母A02到庭陳述
綦詳,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或提出書狀
供本院參酌,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聲請人之主
張屬實。
(二)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未成年子女,相對人對聲請人即負有
扶養義務,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於法自屬有
據。而其主張之扶養費用,雖無法提出具體之收據證明,
惟因日常生活支出費用,包含家庭水、電、瓦斯、食、衣
、住、行及教育等費用,衡諸此等日常生活支出甚為瑣碎
,少有蒐集或留存證據,即應以日常生活經驗、情理,作
為判斷依據,不能以未提出逐筆收據或發票,即認沒有支
出,故本院自得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查
聲請人現居住於臺東縣,審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
查報告表所示,臺東縣112年度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性支出
為21,412元,復參酌A02112年薪資所得總額為680,801元
,名下財產總額為2,769,512元,相對人查無所得,名下
亦無何財產(參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卷第105至123、127至137頁),暨A02到庭陳稱:相對人
有工作,其之前每月可給付7、8千元等語,並提出相對人
滙款記錄為憑(見卷第149至153頁)等情,認由相對人依
聲請人主張,分擔聲請人每月8.000元之扶養費,應為適
當。綜上,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
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8,00
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末查,本件命相對人定期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並非一次
清償或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而命為分期給付,屬定期金性質
,為確保此期間受扶養之權利,爰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10
7條準用同法第100條第4項規定,諭知如相對人遲誤1期未
履行,其後之3期視為亦已到期,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昭博
TTDV-114-家親聲-7-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