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潘○○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間請求○○○○○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
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000年0月00日起至聲請
人潘○○(000年00月0日生)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
新臺幣(下同)00,000元,扶養期間超過10年,參酌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
算,故請求之標的價額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元×00月
×00年=0,00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0,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PTDV-113-家補-464-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