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丘家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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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補
高雄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26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RUMINI(巫咪) 上列原告與被告RUMINI(巫咪)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48元【計算式: 請求本金16,400元+民國113年2月1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 月1日止計算之利息2,107.8元+違約金1,640元=20,147.8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2024-12-20

KSEV-113-雄補-3026-2024122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43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DAMARA FEBRI WINAT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仟肆佰參拾柒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20

TNDV-113-司促-23643-20241220-2

豐補
豐原簡易庭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LE VAN LOI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875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1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應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2,388元,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648元【計算式:23,875+4,385( 計算式如附表一)+2,388=30,6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而原告起訴之備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3 ,875元,及自112年10月1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5,245元【計 算式:23,875+1,370(計算式如附表二)=25,245】,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故先備位聲明兩相比較之結果,本 件裁判費之核算,自應以訴訟標的價額較高之原告先位聲明 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23,875元 112年10月16日 113年12月8日 (1+54/365) 16% 4,385元 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23,875元 112年10月16日 113年12月8日 (1+54/365) 5% 1,370元

2024-12-20

FYEV-113-豐補-1045-20241220-1

潮補
潮州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SULIS SUSIANA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50元,及自113年11月20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應賠 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1,705元。經計算 至原告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12月5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8,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其訴。 ㈡、被告為印尼籍人,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以其本國語 言撰寫之起訴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4-12-19

CCEV-113-潮補-1560-20241219-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66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NANIK INDRA YANI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二、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2700 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10%之違約金3,270 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萬8364元(計算式:3 萬2700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2,394元+3,270元=3萬836 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備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 2700元,及自113年6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萬3448元( 計算式:3萬2700元+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748元=3萬3448 元)。茲就原告先、備位訴訟標的之價額比較後,自應以較 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3萬8364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萬2700元 113年6月25日 113年12月8日 (167/365) 16% 2,393.82元 2 利息 3萬2700元 113年6月25日 113年12月8日 (167/365) 5% 748.07元

2024-12-19

TCEV-113-中補-4266-20241219-1

潮補
潮州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ALEJO BRIGIDA USTARE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50元,及自113年1月10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 原告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635元。經計算至原 告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7,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 ㈡、被告為菲律賓籍人,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以其本國 語言撰寫之起訴狀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2024-12-19

CCEV-113-潮補-1558-202412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61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YATI MULYAT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YATI MULYATI發支付命令,經查, 本件債務人之居留地址為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有債務 人居留證資料可憑。另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YATI MULYATI 之入出境資料,雖債務人未出境,然依內政部移民署移署資 字第1130150303號函覆債務人行方不明,經撤銷廢止居留許 可,是以債務人YATI MULYATI係行方不明無法送達,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YATI MULYATI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 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12-18

TCDV-113-司促-34661-20241218-2

羅補
羅東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70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被 告 CALVO JUVY DEQUILLA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 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 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 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而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先位聲明係依 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買賣價金、違約金暨約定 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50元 ,及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暨違約金975元;備位聲明則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 利之規定,且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750元,及自113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先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1,5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而備位聲 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0,0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依 上說明,本件原告所提起之先位、備位訴訟,係以先位之訴 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 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5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一: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 五入) 請求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750元) 1 利息 9,75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1月24日 (199/365) 16% 850.52元 2 違約金 975元 - 975元 小計 1,825.52元 合計 11,576元 附表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 五入) 請求本金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750元) 1 利息 9,750元 113年5月10日 113年11月24日 (199/365) 5% 265.79元 小計 265.79元 合計 10,016元

2024-12-18

LTEV-113-羅補-370-20241218-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23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LORAH AVILA DIONE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50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595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2-18

MLDV-113-司促-8023-20241218-1

北補
臺北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14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DIAH EKA PIALOKA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確定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萬7,136元(計算式:3萬3,784元+違約金3, 352元=3萬7,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2024-12-17

TPEV-113-北補-3141-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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