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何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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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交簡
沙鹿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東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東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025-02-25

SDEM-114-沙交簡-93-20250225-1

沙交簡
沙鹿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甫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甫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記載 「行經臺中市清水區中英路」應更正為「行經臺中市清水區 中央路」等語,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025-02-25

SDEM-114-沙交簡-81-20250225-1

沙交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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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凱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凱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025-02-25

SDEM-114-沙交簡-76-20250225-1

沙交簡
沙鹿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8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福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025-02-25

SDEM-114-沙交簡-87-20250225-1

沙交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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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025-02-25

SDEM-114-沙交簡-88-20250225-1

沙交簡
沙鹿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交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德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德龍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暘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025-02-25

SDEM-114-沙交簡-60-20250225-1

沙簡聲更一
沙鹿簡易庭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更一字第1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如附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於114年1月5日具狀聲明異議。惟按依本 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本院前開裁 定所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2025-02-24

SDEV-113-沙簡聲更一-1-20250224-3

沙簡聲
沙鹿簡易庭

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 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全 字第2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聲請迴避案件,依前開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2025-02-24

SDEV-114-沙簡聲-1-20250224-1

沙交簡附民
沙鹿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蔡許月鳳 被 告 陳奇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沙交簡字第46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2025-02-24

SDEM-114-沙交簡附民-2-20250224-1

沙聲再
沙鹿簡易庭

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聲再字第4號 抗告人即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號、113年度聲字第9 號聲請再審,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 ,於114年1月5日具狀聲明異議。惟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 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 文。是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前開裁定所為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 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2025-02-24

SDEV-113-沙聲再-4-2025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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