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5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02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昭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
占遺失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9日12時47分許,在新北
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華順門市),見林玉堂不慎遺
落Air pods pro充電盒(價值約新臺幣2,300元)1個在超商顧
客席桌上,撿取後侵占入己,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
重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
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
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90年度台非字
第36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3年12月6日以113 年度偵緝字第5023號提起公訴,於同
年12月23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同署113年12月23日
新北檢貞收113偵緝5023字第1139163065號函上本院之收狀
章戳附卷可稽。惟被告業於本件繫屬前之113年12月12日死
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是上開案
件繫屬本院前,被告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之程
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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