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18號
原 告 劉彥均
被 告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
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自行查報聲明第四項「民國一一
一年七月一日起勞保低報之損失」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為陳報
,則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為
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
參拾伍元,逾期未查報及繳納裁判費,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
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
2第1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
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
、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
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
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
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負擔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
至恢復工作權為止,月薪新臺幣(下同)4萬1,700元(另含
勞健保)。㈡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恢復工作權止,每月提撥2
,520元之勞工退休金。㈢復職後恢復7日特別休假。㈣111年7
月1日起勞保低報之損失。」經查:
(一)本件聲明第一、二項請求之真意,隱含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並請求於此期間之薪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依據原告提
出之基本資料,其為00年0月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
第1款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5年,依
前開規定,其所請求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恢復工作權止之收
入總數及提撥勞工退休金應以5年計算,合計為265萬3,200
元【計算式:(4萬1,700元+2,520元)×12月×5年=265萬3,2
00元】。聲明第三項則以原告主張復職後月薪4萬1,700元之
7日薪資計為9,730元(計算式:4萬1,700元÷30×7日=9,730
元)。是本件聲明第一至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6萬2,930
元(計算式:265萬3,200元+9,730元=266萬2,93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433元,然此部分請求性質屬於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9,144元(計算式:2
萬7,433元-2萬7,433元×2/3=9,144元)。
(二)聲明第四項原告主張其自111年7月1日試用期後,每月薪資3
萬5,700元,投保金額應為3萬6,300元,而非3萬4,800元,
並請求111年7月1日起勞保低報之損失,此部分損失金額尚
有未明,應令原告自行查報所受損失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繳納裁判費。如原告逾期不為陳
報,因本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萬元定為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
335元(此部分非屬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不適用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規定,併此敘明)。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並繳納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各該部分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TPDV-113-勞訴-418-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