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3-除-1480-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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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關於股票除權判決的書面文件。林德香聲請宣告某些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無效,因為公示催告期滿後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判決這些股票無效,並且聲請程序費用由林德香負擔。簡單來說,就是林德香弄丟股票,然後聲請法院宣告這些股票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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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80號 聲 請 人 林德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B)461505 1 1000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B)46150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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