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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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瑞榮 設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安平辦公處)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瑞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瑞榮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601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4 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69-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靖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靖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靖翔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63-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信宏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23 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軍上訴字第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68-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韋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韋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韋儒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5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6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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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志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文志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4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67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76-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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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子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子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子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4年4月,案 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 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73號),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75-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潮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潮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潮葦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66-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宗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宗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7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 字第183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74-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振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振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振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1年3月, 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 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73-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承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承耀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6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3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刑後須執行易服勞役150日、拘役30日, 緝獲留置1日已折抵刑期,已執畢3月,勒戒41日順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張馨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3

TCHM-113-聲保-767-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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