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瑞榮
設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安平辦公處)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瑞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瑞榮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601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4
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TCHM-113-聲保-769-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