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繆智宇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9萬8,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是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KLDV-114-補-135-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