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憲忠
鄭雅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429號
被告陳憲忠、鄭雅憶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並於民國112年9月27日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憲忠、鄭雅憶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429號為不起訴處分
,並於112年9月27日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考。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如附表備註欄所
示證物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
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04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仿冒APPLE商標充電線1件、充電器1件 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及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
PCDM-114-單聲沒-13-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