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606號
原 告 楊雅馨
被 告 林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2年7月2日22時7分分許匯款
新臺幣4萬9986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元大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
原告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語,業據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662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依幫助洗錢罪判處被告罪刑,嗣
經被告對此不服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
第4894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該案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原
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請求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SJEV-113-重小-3606-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