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士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士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部屬職責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嗣經撤銷緩刑宣告入監執行,目
前在法務部○○○○○○○○○○○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亦有明訂。查受刑人經本院判處前揭徒刑,嗣入監
服刑,復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
矯正署民國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8381號函暨
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足認屬實。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