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莊子賢律師
被上訴人 鄭陳月春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ULDV-113-簡上-64-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