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607號
原 告 何振昆
被 告 高曼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遭詐騙而依指示於民國111年8月1日15時12分許匯款
新臺幣10萬元至被告所申辦並交付詐騙集團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原告受
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等情,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2年度偵字第11174號起訴書為證,而被告提供上開銀行帳戶
行為,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5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
,足見被告所為與其他詐騙集團共犯乃原告受有財產損害之共同
原因,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件請
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SJEV-113-重小-3607-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