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姜安翼
姜星羽
兼法定代理人 邱琦媛
原 告 姜王靜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陳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萬9,8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5,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TYEV-114-桃補-106-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