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蔡政潔
郭凱妮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東烘焙事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各如附表A欄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原應分別徵收如附表B欄
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
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各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分別為附表C
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A欄) 原應繳納裁判費(B欄) 暫免2/3後應繳納之裁判費(C欄)(元以下四捨五入) 蔡政潔 1,074,584元 11,692元 3,897元 郭凱妮 257,328元 2,760元 920元
PCDV-113-勞補-327-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