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364號
原 告 張慶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佩茹、楊尚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TYEV-114-桃簡-364-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