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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名顯 選任辯護人 趙培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名顯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名顯(下稱受刑人)因稅捐稽徵法 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下稱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送達檢 察官聲請書之繕本(含附表)與受刑人,並給予其陳述意見 之機會,併予敘明。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犯之罪,均為違反稅捐稽 徵法之會計師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另附表編號5至42所犯 之罪,均為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所 犯上開各罪,所為犯罪類型相同,彼此間重複非難之程度甚 高,全部犯罪日期起迄時間甚長,及考量受刑人之恤刑利益 與責罰相當原則,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行為 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對於受刑人所犯 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已賦予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陳 述意見之機會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受刑人雖主張檢察官未就另2案(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65號 、112年上訴字第766號)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另2 案犯罪類型、罪質、相關保護法益均相同,應就另案於同一 程序中定刑,較為妥當,亦能節省勞費等語。然不告不理為 訴訟上之原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亦同,法院於受理定應執 行刑之案件時,應受聲請人聲請範圍之限制,不得就未受請 求之事項予以審酌。是法院辦理定執行刑之聲請案件,於法 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法院無權擅將另案所宣告之刑 逕予列入定應執行之範圍而考量之,縱發現受刑人另犯未經 聲請定應執行之他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亦僅屬檢察官 是否得再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最高法院 98年度台抗字第751、623號裁定、98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件檢察官既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未就受刑人另2案罪刑一併向本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參諸前揭說明,縱受刑人有另2案罪刑 ,亦非本院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邱名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2025-02-20

TNHM-114-聲-138-20250220-1

最高行政法院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再字第28號 再 審原 告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環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賴彥杰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李永彬 林毓玲 陳芳質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23號判決及111年5 月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訴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 ,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 庸命其補正。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此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 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 判意旨有所牴觸者而言。 二、爭訟概要:  ㈠再審原告經營服裝批發及零售業,民國97年度至100年度(下 合稱系爭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依序列報新臺幣(下同) 0元、0元、0元及20,718,792元,嗣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下稱彰化地檢署)通報查獲再審原告於97年至100年間利 用員工及他人名義申請營業登記從事服裝交易,分散及漏報 營業收入,再審被告依彰化地檢署查扣之再審原告系爭年度 損益表(下稱系爭損益表)(註:100年度僅至9月8日止) 及資產負債表(下稱系爭資產負債表)所載資料,予以重新 計算再審原告系爭年度各年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全年所得額, 進一步計算致漏報稅後純益之數額,重行核定系爭年度各年 未分配盈餘數額,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按各年漏報 未分配盈餘致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再審原告不服,申請 復查結果,因再審原告對系爭年度同一課稅事實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核定亦有不服,前申請再審被告復查決定,追減系爭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全年所得額,是系爭年度未分配盈餘 及其罰鍰復查決定,因而亦獲追減未分配盈餘及罰鍰,核定 如下:  ⒈再審被告107年7月17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70008568號復查 決定(下稱原處分1):再審原告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經再審被告參據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復查決定重新核定漏報稅後純益32,960,063元,變更核定 未分配盈餘32,960,063元,追減未分配盈餘13,881,163元及 罰鍰555,246元。  ⒉再審被告107年7月13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70008461號復查 決定(下稱原處分2):再審原告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經再審被告參據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復查決定重新核定漏報稅後純益31,497,087元,變更核定 未分配盈餘31,497,087元,追減未分配盈餘12,373,723元及 罰鍰494,949元。  ⒊再審被告107年7月13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70008468號復查 決定(下稱原處分3):再審原告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列報未分配盈餘0元,經再審被告參據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復查決定重新核定漏報稅後純益49,657,504元,變更核定 未分配盈餘49,657,504元,追減未分配盈餘20,953,432元及 罰鍰838,137元。  ⒋再審被告107年7月13日中區國稅法一字第1070008481號復查 決定(下稱原處分4):再審原告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列報未分配盈餘20,718,792元,經再審被告參據100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重新核定漏報稅後純益10,957,826元 ,變更核定未分配盈餘31,676,618元,追減未分配盈餘12,8 45,245元及罰鍰513,810元。  ㈡再審原告對原處分1、2、3、4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107年 12月26日台財法字第10713944690號、第10713944560號、第 10713944700號、第1071394474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合併提 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8年度訴 字第57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 復經本院111年度上字第52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 上訴確定。再審原告仍表不服,以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有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向原審提起再 審之訴,經原審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至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 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原審以11 2年度再字第9號判決駁回)。 三、再審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無視於再審 原告已於本案審理期間,提出㈠吳聰奇、林寶環於刑案當時 的供述不具任意性,測謊報告證明吳聰奇、林寶環等人均未 曾看過系爭年度之資產負債表;㈡會計學者馬嘉應教授出具 之專案鑑定報告,足證系爭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尚不符合商 業會計法或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所規定應具備之法定要件及財 報格式,不具可信性;㈢林寶環101年6月28日於談話紀錄中 ,仍堅持搜索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包含個人理財收入等不 屬於再審原告實際營收之款項;㈣再審原告委託許順雄會計 師針對系爭資產負債表及系爭損益表提出之鑑識會計調查服 務報告書,互核其於另案到庭具結所為論述,明確指出系爭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諸多不合理之處,不具有可信性;㈤再 審被告之承辦人員解長海於101年5月31日刑事案件偵查程序 中明確表示系爭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有諸多不正確之處,實 難直接作為核課稅捐之依據;再審原告之會計人員顧美玲10 0年11月23日及106年8月21日分別於彰化地檢署及原審均證 稱其於製作再審原告之財務報表時,會將再審原告負責人私 人投資所得記載在銷貨收入,亦未經核算,足以證明系爭資 產負債表、損益表帳載之正確性有重大疑義;前揭諸多屬於 重要證據之反證,如經斟酌,顯然可認再審原告已盡系爭資 產負債表及系爭損益表不具可信性之舉證責任,再審原告之 反證,僅需使本證之待證事項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即可達 到其舉證之目的,再審被告於事實真相陷於不明的狀態下, 就課稅要件事實存在自應盡舉證責任。又如稅捐稽徵機關依 查核準則等規定之程序方法仍無法證明課稅事實時,依法應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所得稅法第83條等規定為「推 計課稅」,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未依職權調查前述重要事 證,違反前揭課稅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乃未排除 有瑕疵之系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又未依法採推計課稅之 方式來正確計算再審原告公司之全年度所得額,反而放任再 審被告執有瑕疵之系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為錯誤之課徵稅 捐基礎,導致先錯誤認定各年度之漏報所得額,再以前開錯 誤認定之前提事實,於本件核認各年度之未分配盈餘,進而 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顯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33 條、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並與前述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 稽徵法之規範有違,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等語。 四、本院按:  ㈠確定判決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係以該確定判決所確定之 事實為前提,而判斷確定判決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因而 ,主張認定事實錯誤,或主張與確定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相異 之事實,進而謂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均不得認對如 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有具體指摘。  ㈡經核,再審原告上述再審理由係對於原確定判決確定之事實 :再審被告依彰化地檢署查扣之系爭損益表及系爭資產負債 表所載資料,予以重新計算再審原告系爭年度各年營利事業 所得稅之全年所得額,進一步計算致漏報稅後純益之數額, 重行核定系爭年度各年未分配盈餘數額,加徵10%營利事業 所得稅,並按各年漏報未分配盈餘致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 乙節,主張系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不 具有可信性,再審被告執有瑕疵之系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為錯誤之課徵稅捐基礎,先錯誤認定各年度之漏報所得額, 再以前開錯誤認定之前提事實,於本件核認各年度之未分配 盈餘,並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進而謂原確定判 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之再審事由,依照前揭說明,不能認已具體表明再審理由 ,依首開規定,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 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陳 文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2025-02-20

TPAA-113-再-28-20250220-1

台上
最高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許鈺茹 上 訴 人 洪玉玲 ( 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蔡信章律師 被 告 吳茂源 選任辯護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740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191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洪玉玲關於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即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1項第1款逃漏稅捐)及附表二編號14至26(即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吳茂源被訴違反商 業會計法無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洪玉玲關於附表一(即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逃漏稅 捐)及附表二編號14至26(即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部分:    ㈠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洪玉玲有如原判決犯罪事 實欄(下稱事實欄)一關於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4至26所載 違反(修正前,下同)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各犯行明確 ,因而維持第一審就附表一部分論處洪玉玲犯稅捐稽徵法第 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41條逃漏稅捐(為行文之便, 簡稱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逃漏稅捐)各罪刑,及依 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洪玉玲犯附表二編號14至26所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各罪刑之判決 ,駁回洪玉玲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查、取捨 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洪玉玲否 認之說詞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及指駁。從形式上 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㈡原判決認定洪玉玲前開犯行,係綜合洪玉玲之部分陳述、證 人吳茂源(同案被告,詳後述)、黃慧雯(即吳茂源配偶) 、陳為清(即洪玉玲配偶)等人之證述及卷附相關證據資料 ,而為論斷。並依調查證據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為合理推 論,相互勾稽,說明:⑴洪玉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起擔任 威宜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威宜公司)實際負責人,如何明知 威宜公司未向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進貨,仍基於使威宜公司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取得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 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威宜公司進項會計憑證,持以申報扣抵 稅額,威宜公司因而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每2月為1 期);⑵洪玉玲明知威宜公司未銷貨予附表二編號14至26所 示營業人,仍於103年8月5日登記為威宜公司負責人後,填 製上開附表編號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該等營業人充作進項 會計憑證,持以申報扣抵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各該營 業人逃漏營業稅(每2月為1期)等論據。關於威宜公司相關 交易之營業額高達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竟無倉庫;洪 玉玲與陳為清所述非直接交易等營業方式,又難認合於商業 交易習慣;且威宜公司相關交易對象多有經主管機關撤銷登 記、擅自歇業而他遷不明、申請停業,或涉嫌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 情事;佐以洪玉玲提出相關銷售合約之「付款方式」、「交 貨方式」欄竟為空白,各銷售合約、出貨單之「主管」、「 採購」簽章欄亦係空白,且銷售合約雖記明「本採購單需蓋 有本公司收發章始生效」等語,然均未蓋威宜公司收發戳章 ,顯與一般公司營業之商業交易常規不符;何以足認各該統 一發票表彰之交易均非真實,已經原判決根據卷證資料逐一 剖析論述(見原判決第5至9頁)。並非僅憑臆測即認定前述 無實際交易之事實,自無採證違反無罪推定等證據法則或理 由不備之違法。洪玉玲上訴意旨對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 ,任意評價,泛言原判決未具體證明威宜公司與前述營業人 間無實際交易,僅憑臆測即認定洪玉玲明知本案均無實際交 易而為本件犯行,有採證違反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及理 由不備之違法等語,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㈢針對洪玉玲如何透過好友黃慧雯商請吳茂源於100年8月10日 具名登記為威宜公司負責人,但由洪玉玲實際掌理威宜公司 業務,且指示或安排統一發票領取或開立相關事宜,而為公 司實際負責人,並於103年8月5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止登記 為威宜公司負責人等事實,原判決已綜合相關事證,詳予論 述,核與洪玉玲於偵查及第一審坦認為威宜公司實際負責人 各情相符;有關陳為清之說詞等相關事證,如何無足為洪玉 玲有利之認定,亦說明其理由(見原判決第10至15頁)。所 為論列說明,與案內資料悉無不合,無悖乎經驗與論理法則 。尚非僅憑特定證人之其中片段說詞,即予論處,並無違反 採證法則或理由不備之違法。且洪玉玲實際掌理威宜公司營 業、領用及開立統一發票相關事務等事證既明,則不論威宜 公司實際出資人究係洪玉玲或陳為清,林承祺受讓吳茂源名 下股權是否由陳為清負責接洽,甚或洪玉玲同期間是否另兼 任其他公司職務,均不影響洪玉玲為威宜公司實際負責人, 而應負前述罪責之判斷。縱原判決未就此贅為其他無益之調 查或說明,甚或除去黃慧雯於檢察官詢問時針對威宜公司出 資人身分之相關陳述,結論均無不同。洪玉玲上訴意旨就同 一事項,持不同見解任意評價,泛言洪玉玲前述期間尚任職 其他公司,並非威宜公司出資人或實際負責人,亦不知悉公 司營業狀況,原判決不採陳為清等人有利洪玉玲之說詞,僅 片面擷取林承祺之證述及黃慧雯於檢察官詢問時所為陳述, 即認定洪玉玲為威宜公司實際負責人,而予論處,有採證違 反經驗法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理由不備 之違法等語,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其次,黃慧雯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其他內容(除第一審交互詰問證述 之事項外),何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具可信性 之情況保障及使用證據之必要性,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原 判決已依該詢問過程、內容、功能等外部環境觀察,綜合其 具任意性、無不法取證或其他瑕疵情事,簡要說明其理由( 見原判決第3頁);且黃慧雯業經第一審交互詰問,依人證 之調查程序為調查,俾洪玉玲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先前陳述瑕 疵之機會,並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洪玉玲及其辯護人 充分辯明。原判決綜合其他主要證據及補強證據,本於證據 取捨及證明力判斷職權之適法行使,憑以論斷,難認於法有 違。洪玉玲上訴意旨對於法院前述職權行使,任意評價,且 就前述傳聞例外特信性要件之認定,重為爭執,泛言黃慧雯 所述與事實不合,原判決未就黃慧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外部情形,何以具有特別可信情形,及該審判外陳述如何可 以證明洪玉玲本件犯罪事實,為必要之說明,即予論處,有 採證違反證據法則、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亦非合法上訴第 三審之理由。  ㈣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乃本於處分原則,藉由當事 人之同意,併同法院對適當性要件之審查,將原不得為證據 之傳聞證據,賦予證據能力。是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 之傳聞證據,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並踐行法定 之調查程序者,即無容許當事人任意撤回同意或再行爭執之 理,以維訴訟程序之確實、安定。又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 當事人積極行使處分權,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或更 行爭執追復之情形,即告確定,縱使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 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本件第一審於進 行準備程序處理證據能力有關事項時,業就起訴書所引證據 資料,詢問當事人對各證據能力之意見,而經洪玉玲陳明: 除黃慧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證述外,同意做為證據; 其選任辯護人亦僅就黃慧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主張 無證據能力(見第一審重訴字卷第69頁)。則原判決綜合相 關事證,審酌其他陳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除黃慧雯於檢察 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外),認無不適當之情形,且洪玉玲於 第一審同意作為證據之意思又無瑕疵可指,而依其調查程序 之結果,憑以認定本件犯罪事實,自無採證違法可言。雖原 判決未逐一列載前述證據能力判斷之理由,抑或相關論述之 行文難認周延,縱予除去,於結果並無影響;即令洪玉玲之 原審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改口主張其他審判外陳述均無證據能 力,結論亦無不同。又洪玉玲與其選任辯護人於第一審對於 相關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既未有爭執(見第一審重訴字 卷第69頁),於原審復陳明對於公文書之證據能力不予爭執 (見原審卷二第20頁),則原判決未區別相關證據之性質或 逐項說明各書、物證具備證據能力之原因,仍不影響其採證 適法性之判斷。雖原判決相關說明之行文簡要,於結果並無 影響。洪玉玲上訴意旨泛言除黃慧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 為證述外,原判決對於其他審判外陳述或書證之證據能力置 而不論,未說明何以可採為論罪基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 語,同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㈤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 處刑罰之規定,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適用之。同條 第2項更明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 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是公司為納稅義務人而有同 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者,應直接 適用前述刑罰規定,對其「實際負責業務之人」論處。至於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依同法第4 條之規定,其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 定為斷。而公司法第8條第3項關於「實質董事」同負刑事責 任之規定,於107年8月1日始放寬修正為:「公司」之非董 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 、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並於同年11月1日施行。因此,公 司法修正施行前,關於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 圍,仍依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規定為斷。依上說明,上開違 反稅捐稽徵法處罰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及違反商業會計法 處罰依公司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等規定,其規範方式與處罰 基礎並不相同,法院自應依不同構成要件而異其認定並分別 適用,二者不可混為一談。原判決就威宜公司取得附表一所 示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會計憑證,持以申報扣抵稅額, 而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部分,認定洪玉玲該期間為威宜 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之逃漏稅捐罪論處;就附表二編號14至26部分,認定洪玉玲 於103年8月5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止登記為威宜公司負責人 ,明知威宜公司無該銷貨事實,仍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供其 他營業人充為進項會計憑證,用以申報扣抵稅額,以此不正 當方法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 一重論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另說明洪玉玲於103年8月4日前尚未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時, 並非商業負責人,且無證據證明與吳茂源有犯意聯絡或行為 分擔,而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應變更起 訴法條審判(見原判決第19、21頁。詳後述不得上訴第三審 部分),已分別其適用之法律而為事實認定,核與卷證資料 無違,並無理由矛盾之違法。洪玉玲上訴意旨未辨明相關犯 行處罰基礎與規定之異同,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職權行使, 任意評價,泛言原判決認定洪玉玲係威宜公司實際負責人而 為正犯,且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另方面又就附表二部分論處洪玉玲犯幫助逃漏稅捐罪, 且前後論述洪玉玲擔任威宜公司實際負責人之時間,互有出 入,不無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㈥洪玉玲於事實欄一之㈠所示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犯行後,同法第 41條之規定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該條 詐術逃漏稅捐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最低法定刑及 應併科罰金數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 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 於洪玉玲,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至同法第47條第2項則未 修正),原判決此部分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論處,雖未說明前 述新舊法比較適用之細節,於結果無影響,附此說明。  三、被告吳茂源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無罪部分: ㈠原判決此部分認定:  ⑴公訴意旨(吳茂源被訴幫助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即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罪嫌部分,已經第一審判決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確定)略以:吳茂源可預見他人向其借用名義登 記為威宜公司負責人,可能以該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予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逃漏稅捐(被 訴幫助逃漏稅捐無罪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詳後述),仍不 違背其本意,基於不確定故意,應洪玉玲之邀,自100年8月 10日起至103年8月4日止,以每月3萬元之代價,擔任威宜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並領用統一發票,使洪玉玲於100年9月至 103年8月間,以威宜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附表 二編號1至14所示之各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幫助各該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因認吳茂源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等罪嫌。     ⑵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吳茂源有此部分被訴犯行,因而 撤銷第一審關於吳茂源有罪之判決,改判諭知吳茂源無罪, 係以:綜合洪玉玲、黃慧雯、陳為清等人所述,本案係因洪 玉玲、黃慧雯債信欠佳,陳為清乃委由洪玉玲轉知黃慧雯商 請吳茂源具名登記為威宜公司負責人;而吳茂源登記為威宜 公司負責人期間,從事油漆工作,與威宜公司經營之塑膠業 務不同,未實際負責威宜公司事務;縱登記為公司負責人, 並申報薪資,然既未參與威宜公司業務運作,仍難認係實際 負責業務之人,不能遽為其不利之認定;此外,復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吳茂源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此部分 罪證顯有未足。已詳敘何以應諭知吳茂源無罪之理由。    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判決依案內卷證資 料,逐一剖析論述,參互審酌,說明吳茂源縱同意並登記為 威宜公司負責人,因而受領薪酬,且具名領用統一發票,仍 僅形式掛名,而未實際負責威宜公司業務,難認有明知無實 際交易而犯罪之主觀犯意,何以無從論以公訴意旨所指罪嫌 ,已記明主要理由。檢察官又未提出其他適合證明該犯嫌之 積極證據,並闡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判決此 部分因認無從僅憑案內證據資料獲吳茂源被訴部分有罪之心 證,而為吳茂源有利之認定,於法洵無違誤。縱未逐一列載 取捨判斷之全部細節,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  ㈢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已經指駁說明之同一事項,從中 擷取部分事證內容或持不同見解,任意爭執,泛言吳茂源於 同意具名登記為威宜公司負責人時,已有相當智識程度與社 會經驗,可預見對方將以該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仍 受領薪資,不違其本意,配合領用威宜公司統一發票供為前 述犯行,而為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之關鍵助力,且有 幫助之不確定故意,原判決未論究吳茂源主觀上有無不確定 故意,即諭知吳茂源無罪,其認事用法不無違反經驗與論理 法則及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合前旨及檢察官與洪玉玲其他上訴意旨,仍對於原審法院 前述職權行使,任意為相異評價,或重為事實上之爭辯,指 摘原判決之認定為違法,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此部分檢察官與洪玉玲之上訴均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洪玉玲關於附表二編號14至26 違反商業會計法而得上訴第三審之部分,既因不合法而從程 序上予以駁回,則與之有裁判上一罪之幫助逃漏稅捐(附表 二編號14至26)、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附表二編號14 )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罪,且無同條第1項但書所載例外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 ,自無從為實體上審判,應併從程序上駁回。     貳、不得上訴第三審(即洪玉玲關於附表二編號1至13之幫助逃 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吳茂源被訴幫助逃漏 稅捐無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 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 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 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 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洪玉玲關於附表二編號1至13部分,經原審維持第一審之有 罪判決(第一、二審均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駁回洪玉玲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吳茂源被訴幫 助逃漏稅捐部分,則經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吳茂源有罪之 判決,改判諭知吳茂源無罪。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 項第1款之案件,且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依首開說明,均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洪玉玲猶就附表二編號1至13幫助 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檢察官仍對吳茂 源被訴幫助逃漏稅捐無罪部分,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顯為 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2025-02-20

TPSM-112-台上-4674-20250220-1

簡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詹大為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 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稅簡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應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更為裁判。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 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 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抗告人民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勾選列舉扣除額 並填報新臺幣(下同)240,000元;相對人所屬文山稽徵所( 下稱文山稽徵所)初查,以抗告人無配偶,核認個人標準扣 除額120,000元,併同其餘調整,核定綜合所得總額500,705 元,綜合所得淨額116,705元,補徵應納稅額1,600元(下稱 原處分)。抗告人不服,申請復查,經相對人以112年9月11 日財北國稅法務字第1120026273號復查決定駁回。抗告人不 服,提起訴願,業經財政部(下稱訴願機關)以112年11月1 5日台財法字第1121394152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 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 113年度稅簡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抗告人仍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原裁定以:抗告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按有配偶 者列報標準扣除額新臺幣240,000元,文山稽徵所以抗告人 為單身,乃核認標準扣除額120,000元,核定綜合所得總額5 00,705元,綜合所得淨額116,705元,應補稅額1,600元,並 於112年2月6日送達原處分,由抗告人收受送達,有相對人 送達證書可憑(見原處分卷第15頁),其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 為112年2月11日至112年2月20日(見原處分卷第11頁),是抗 告人申請復查之期間應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 自112年2月21日起算30日至112年3月22日屆滿,嗣因抗告人 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而由相對人移送強制執行 ,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臺北分署)以112年 度綜所稅執字第16231號行政執行事件辦理(案由:滯欠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有臺北分署112年4月28日北執戊112年綜 所稅執字第00016231號函可參(見原處分卷第18頁),抗告人 於112年5月4日向文山稽徵所遞送申請書,主旨載稱對於臺 北分署前開函文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所得稅法第8 4條、行政程序法第35條規定提起申請等語,因前開申請書 未具體指明申請項目,經相對人以112年5月11日財北國稅文 山綜所一字第1121802737號函通知抗告人依限以書面說明申 請事項及理由,屆期未回復即逕依復查程序辦理,因未獲抗 告人書面說明,相對人乃以112年7月13日財北國稅文山綜所 一字第1120802958號函,通知抗告人依限回復附件之復查意 願及申請書,屆期未回復即視為不申請復查等語,抗告人始 於112年7月17日提出復查申請書,有抗告人申請書、復查申 請書、被告上開函文等件足參(見原處分卷第19-32頁),依 上,可知抗告人係於112年7月17日始提出本件復查申請,顯 已逾越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變期間(本件屆 滿日為112年3月22日),相對人復查決定自程序上駁回抗告 人之復查申請,於法相合,訴願決定續予維持,亦無不合。 抗告人不服,復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自屬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所定起訴不備其他要件,其起訴不合法且不 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四、抗告意旨略以:  ㈠原裁定第1頁至第3頁理由一至二,內容記載事項與相對人113 年7月13日財北國稅文山綜所一字第1120802958號函之記載 內容事項不合?  ㈡依照76年12月30日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 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寬減額之受扶 養親屬……,查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第22條規定綜合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標準扣除額與配偶合併者248000元及「106年 度基本生活費總額-全部免稅額-一般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 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及107年度至112年度基本生活費總 額-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基本生活費差額」之記載內 容事項及原處分、訴願決定之記載不合?並與司法院釋字第6 96號解釋意旨不合?且與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84號人 們不遵守違憲之法律不能說他違法之記載不合?並與納稅者 權利保護法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之 記載不合?亦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經納稅義務人 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 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 除額之規定不合?  ㈢聲明:1.原裁定廢棄。2.復查決定、訴願決定均撤銷。3.相 對人應退還抗告人113年3月25日收取扣押稅款1891元。 五、本院查: ㈠行政訴訟有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及一般給付 訴訟等不同類型,而訴訟種類之選擇,攸關人民得否在一次 訴訟中達到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之目的,縱使受有專業訓練 之人亦難保能正確的選擇訴訟種類,故遇有當事人於事實及 法律上之陳述未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或訴訟種類選擇錯誤時 ,均應由審判長行使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4項規定之闡明權 。又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 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因我國行政訴 訟採取處分權主義,關於當事人、訴訟標的,受當事人聲明 之拘束,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對其所應權利保護之具體標的及 如何之範圍,請求行政法院予以審理及裁定。又同法第125 條第3項、第4項規定:「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 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 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 ;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 之。」乃法院之闡明義務,倘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 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行使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4項所定之 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敘明或補充之,若未盡 闡明之責,逕行裁判,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瑕疵。又依行政 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以行政處分違法而提起撤銷訴訟, 得於同一程序中,就其因該違法行政處分所受之損害,合併 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旨在保護人民之權利,並節省訴訟手續 重複之勞費。故人民提起之撤銷訴訟,若經行政法院以不合 法裁定駁回,則其合併提起之損害賠償請求,即失所依據, 此部分自非合法,應併予裁定駁回。  ㈡行政訴訟法第111條規定:「(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 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 者,不在此限。(第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3項)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一訴訟標的對 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二 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三因情事 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 提起撤銷訴訟。五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 之變更或追加。(第4項)前3項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 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  ㈢經查,抗告人於原審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為:「1、復查決定 及訴願決定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與擔。」(見原 審卷第11頁)。嗣抗告人於113年9月4日提出行政訴訟起訴 補充理由狀,為訴之追加,其訴之聲明為:「1、復查決定 及訴願決定均撤銷。2、被告應退還113年3月25日收取扣押 稅款1,891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與擔。」(見原審卷第 41頁、第43頁)。其後,抗告人於113年9月16日所提之行政 訴訟起訴補充理由㈡狀及113年11月7日所提之行政訴訟聲明 異議狀 ,其訴之聲明仍均為:「1、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均 撤銷。2、被告應退還113年3月25日收取扣押稅款1,891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與擔。」(見原審卷第67頁、第69頁 、第99頁、第101頁)。就抗告人於原審所為之訴之追加部 分(即被告應退還113年3月25日收取扣押稅款1,891元), 是否符合上開行政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又若上開訴之追加 為合法,抗告人究係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抑 或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給付訴訟?原審審判長就上訴 人此等聲明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 第4項規定,行使闡明權令其為適當之聲明及表明訴訟類型 為何,即有未妥,自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之違法。  ㈣綜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既有上開違背法令之 事由,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此為法院依職權應調查事 項,仍應認為有理由。因本件尚有由原審法院再為闡明使抗 告人就其補充之聲明為適當之聲明及表明訴訟類型為何之必 要,而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本院尚無從自為判決,爰將原 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判。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 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2025-02-19

TPBA-114-簡抗-5-20250219-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銘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緝字第6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銘達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所為助長利用人頭公 司以遂行虛開發票逃漏稅捐等犯罪之風氣,擾亂稅捐核課秩 序及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 危害社會經濟發展,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 分,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提供自己名義擔任天 高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取得報酬新臺幣3,000元,為其犯罪所 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 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 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6652號   被   告 徐銘達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8樓    之28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銘達明知自己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真意,且可預見以自己 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名義負責人,將使他人得利用「人 頭公司」從事不法商業行為,仍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自民國112年4月7日迄今, 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擔任址設新北市○○區○○○ 街00號15樓之天高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高公司)負責人, 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代表人 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 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簽名,向該局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 以備購領統一發票之用,再將購得之統一發票,交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共犯,嗣天高公司於112年3月至同年6月間,並無 銷售予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之事實,竟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 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天高公司之名義接續 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78張,銷售額合計4億3,430萬 0,657元,稅額合計2,171萬5,036元,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營 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嗣如附表所示之營業人持之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以此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營 業人逃漏營業稅2,171萬5,03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銘達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113年4月9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30003726 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天高公司 稅籍設立登記暨進銷項紀錄、公司設立暨變更登記表、房屋 租賃契約書暨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111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稽查函、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營業人暨扣繳單 位稅籍查詢、營業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查核清單、附 表所示公司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天高公司開立予附表 所示公司之統一發票存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參照)。查被告同意擔任天高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由不詳 人士擔任天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顯有幫助該不詳人士實行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之不確定故意,且 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屬 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又被告於上開期間,接續 多次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 之正確性,是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提供 身分掛名負責人之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斷。再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飛翎科技有限公司 2 7,993,238 399,662 2 7,993,238 399,662 2 泳豐實業有限公司 20 71,678,348 3,583,920 20 71,678,348 3,583,920 3 唯欣工業有限公司 25 205,185,571 10,259,279 25 205,185,571 10,259,279 4 方舟全球貿易有限公司 18 78,029,958 3,901,498 18 78,029,958 3,901,498 5 裕添有限公司 12 70,229,042 3,511,452 12 70,229,042 3,511,452 6 大揚金屬有限公司 1 1,184,500 59,225 1 1,184,500 59,225 合計 78 434,300,657 21,715,036 78 434,300,657 21,715,036

2025-02-19

PCDM-113-簡-5830-20250219-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子瀛 選任辯護人 陳修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12年度易字第3519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289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起訴書記載之起訴事實及罪名如下: 蘇子瀛可預見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辦理公司登記,掛名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使他人藉以利用該公司名義,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基於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104年12月9日前之某日,提供個人資料予吳錡進用以辦理「普淨科技興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普淨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而於104年12月9日至105年6月28日間,擔任普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吳錡進則為普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進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5年1月至105年2月間(共1期統一發票期別),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分別虛開如附表所示105年1月至同年2月期別之不實統一發票14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03萬8612元,交付予聯鋮金屬有限公司(下稱聯鋮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聯鋮公司向稅捐機關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聯鋮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0萬1931元。 被告蘇子瀛以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意思,參與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嫌。 附表:   銷售人(開立者):普淨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編號 統一編號 買受人(營業人)名稱 開立 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1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102,870 5,144 2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339,200 16,960 3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456,200 22,810 4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444,642 22,232 5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272,300 13,615 6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2 AU00000000 13,600 680 7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2 AU00000000 395,000 19,750 8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2 AU00000000 311,000 15,550 9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2 AU00000000 190,000 9,500 10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2 AU00000000 112,800 5,640 11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2 AU00000000 375,000 18,750 12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2 AU00000000 266,000 13,300 13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2 AU00000000 480,000 24,000 14 00000000 聯鋮金屬有限公司 10502 AU00000000 280,000 14,000 小計 4,038,612 201,931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 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否則即為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379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案件有無起訴,端視其是否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範圍之內而定;且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法院之職權,法院在不妨害起訴「同一事實」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法條或法律見解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74號刑事裁判)。 檢察官就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固及於全部,但以起訴之事實成立犯罪者為限。倘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成立犯罪者,即與未經起訴之其他事實,不發生一部與全部之關係,未經起訴部分,依同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0號刑事裁判、89年度台上字第5794號刑事裁判)。 四、訊據被告蘇子瀛否認犯罪,辯稱「我不承認幫助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這些都是別人做的不是我做的。我當時沒有去辦理登記,只有把證件交出去而已。我當董事長的代價一個月8千元,我拿了半年,吳錡進按月匯款到我的郵局戶頭。我是長期糖尿病沒有辦法工作,所以才去當這家公司的董事長。」(準備程序)。「我有當普淨公司的負責人,但公司在哪裡我不清楚,吳錡進缺人頭,所以我就同意當負責人,吳錡進有跟我說一個月8000元,他都用無摺存款的方式給我,我當人頭負責人的期間都有拿到錢。開假發票幫助逃漏稅的事情我不清楚」(審理期日)。 五、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  ㈠被告有身心障礙,被告不認識吳錡進,是透過他人介紹。普 淨公司位於臺中,被告住在台北,從來沒有到這個公司,被 告當時經朋友介紹當人頭負責人,每個月可以拿8000元。普 淨公司以被告當人頭目的是要做什麼,被告不清楚,也不知 道有虛開發票逃漏稅等情形。普淨公司虛開發票,收到的人 沒有去申報,沒有造成逃漏稅的結果,被告犯行不該當稅捐 稽徵罪第41條幫助逃漏稅」(審理期日)。  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是以明知而填製發票或憑證,本案當時是吳錡進找人來跟被告要證件,但要做什麼用,被告完全不知道,被告並無明知而填製發票或憑證的行為(準備程序)。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不知道也沒有參與,不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規定,起訴書本來就沒有起訴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僅起訴逃漏稅。而幫助逃漏稅也經原審判決無罪,起訴效力不及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不能擴張起訴範圍。公訴人上訴無理由,貴院若就擴張部分判決,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的違背法令(審理期日)。 六、被告於104年12月9日至105年6月28日止,為普淨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為被告所不爭執,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 在卷可稽(見偵4060號卷第52至55頁),而普淨公司確有開立 如附表所示發票與聯鋮公司等情,復有普淨公司涉嫌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表、普淨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銷項去路明細、 普淨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 、聯鋮公司稅籍資料、聯鋮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偵4060號卷第33至34頁、第41頁 、第69頁、第323頁、第325至328頁、第339至342頁)在卷可 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七、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本法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正犯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犯之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74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聯鋮公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部分,聯鋮公司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情,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113年1月17日中區國稅北斗銷售字第1132850391號函1份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29至131頁)。從而普淨公司填載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雖有不實,然聯鋮公司並未持普淨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實際上並未發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依前開判決意旨,仍無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餘地。此部分幫助逃漏稅罪名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提起上訴,也沒有提出任何新證據足以證明發生幫助逃漏稅之結果,故此部分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檢察官於起訴書上僅記載「蘇子瀛..基於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擔任普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吳錡進則為普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分別虛開如附表..統一發票14紙..交付予聯鋮金屬有限公司(下稱聯鋮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係起訴吳錡進主觀上明知、客觀上有虛開統一發票之事實,但沒有起訴被告蘇子瀛虛開統一發票之事實,僅起訴蘇子瀛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且起訴書中另記載一段:   告發意旨另以被告3人所為,另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惟按「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95年5月24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刑事判決理由參照),..又被告吳正隆、蘇子瀛2人雖為普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其2人僅提供個人資料以供擔任普淨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其2人確有參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普淨公司經營事務,似與商業會計法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罪構成要件有間。   (即起訴書第4頁第5行以下),所以起訴書沒有記載被告蘇 子瀛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起訴罪名也清楚敘述,不包括違 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名。 九、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既然應該判決無罪,無罪即無不可分,也 不能擴張及於其他部分,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審既認被告為 普淨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普淨公司填載而交付如原審附表 所示之統一發票已有不實,雖聯鋮公司並未持普淨公司開立 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實際上並未發生逃漏營業 稅之結果, 難以幫助逃漏稅捐加以論罪,然被告與同案被 告吳錡進共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 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竟未加審究,難謂無違法 。」,檢察官上訴要求擴張審理範圍到被告蘇子瀛違反商業 會計法部分,此部分上訴意旨為無理由。 十、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不足 以證明被告確有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之 犯罪事實,既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 審為無罪判決應屬正確。至於檢察官上訴要求審理範圍擴張 至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 ,然無罪即無不可分關係,不能擴張事實。被告是否有違反 商業會計法,並不是本院審理範圍,此部分上訴無理由,應 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提起上訴,檢察官 許萬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 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2025-02-19

TCHM-113-上訴-1262-20250219-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銀櫃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 陳惠美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526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43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銀櫃犯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銀櫃為得意購市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意購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綜理得意購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有關申購、請 領及製作統一發票、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 發票以申報營業稅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及處理得 意購公司商業會計事務之人,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 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申報稅捐,竟仍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明知得意購公司並未於附表一所示發票開立時間與附表一所 示之營業人進行實際交易,仍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各別犯意,於附表三所示各稅期,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該等營 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林志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先後填 具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並檢附如附 表一所示各該月份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得意購公司進項憑 證使用,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當期同一稅期營業稅 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明知得意購公司並未於附表二所示發票開立時間與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進行實際交易,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於附表四所示各稅期,虛偽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供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供扣抵銷項稅額,並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分別逃漏如附表二所載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銀櫃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證人即中網公司登記負責人林鳳英於偵查中之供述、手機 對話紀錄截圖、證人即記帳士林志隆於國稅局約詢、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即聯豐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思佳於偵查中之證述 、得意購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營業人 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核准函、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 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公司章程、得意購公司涉嫌取得及 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得意購公司106-108年度申報書查詢 表、106年6月至108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得意購公司106年6月至108年4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得意購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得意購公 司106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資料、國稅局函查 得意購公司股東林鳳英、鄧如晏及鍾雪花之函文及回覆問卷 等資料、得意購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循環交易圖 及各該營業人於上揭期間「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列印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 去路明細)、資金及交易查詢明細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0年7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00020245號刑事案件移送 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040號起訴書、 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46號起訴書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第43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可知修正後規定乃將法定刑度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論處。 (二)罪名及罪數 1、核被告就本判決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同法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本判決附表四 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罪。被告前述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犯行 ,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林志隆登載營業稅申報書以遂行其犯 罪,為間接正犯。 2、被告於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同一營業稅申報期間,係接續填 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同一或不同營業人,依社會通念,應 認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論以接續犯。就附表四各編號所 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 稅捐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斷。  3、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 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 經驗及論理上,難認符合接續犯之概念,是應以申報稅期作 為認定罪數之依據,並應論以數罪併罰。故被告如附表三、 四所示涉犯之各罪,合計共2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得意購 公司均未實際與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之進行交易,竟取 得不實統一發票據以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不實內容之營業稅申 報書,又填製開立不實內容之發票供該等營業人持之作為進 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紊亂主管機關對於統一發票之 管理,更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而妨礙課稅之公平性,所為實屬 不該。惟念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另衡酌被告自承其智 識程度、工作、收入、生活情狀等節(因涉及個人隱私,故 不予揭露)、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時間介於106年5、6月至108年3 、4月間,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 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 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復考量刑罰對 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 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 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得意購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 營業人間並無實際進貨或購買勞務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在不詳地點,取得如 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61張,合計金額14 ,090,236元,充作得意購公司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得意購公司之營業稅,虛報如附表一所示之進項稅額 ,以此不正當之方法使得意購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70萬4,523 元。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 第1款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 (二)然查: 1、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且不罰未遂犯,故須納稅義務人之行 為實際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同法第47條關於 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之處罰,亦同此解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本院函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計算得意購公司逃漏之營業稅 數額,該局函覆稱:得意購公司於涉案期間部分取得及開立 之統一發票無進、銷貨事實,並非全然無實際營運事實,其 逃漏營業稅稅額經逐期計算為0元等語,有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113年10月29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30109515號函及所附 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 表可參(見訴字卷第81至83頁)。則得意購公司於上開稅期 ,既無任何逃漏稅捐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被告上 開所為已該當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此部分本應 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所犯附表三所 示之各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110年1 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附表一(得意購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7 2,566,662元 128,338元 106年9月-10月 7 1,152,380元 57,620元 106年11月-12月 7 1,332,380元 66,620元 107年1月-2月 7 1,347,618元 67,382元 107年3月-4月 10 1,314,286元 65,714元 107年5月-6月 8 1,404,760元 70,239元 小計 46 9,118,086元 455,913元 2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2 438,094元 21,906元 106年7月-8月 9 2,942,856元 147,144元 小計 11 3,380,950元 169,050元 3 豐采樂活耕心莊園有限公司 107年11月-12月 4 1,591,200元 79,560元 小計 4 1,591,200元 79,560元 總計 61 14,090,236元 704,523元 附表二(得意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開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8 1,600,000元 80,000元 106年7月-8月 8 2,895,232元 144,768元 106年9月-10月 12 1,161,773元 58,090元 106年11月-12月 10 1,212,117元 60,607元 107年1月-2月 10 1,227,356元 61,368元 107年3月-4月 7 1,336,189元 66,811元 107年5月-6月 10 1,381,095元 69,054元 107年7月-8月 1 121,905元 6,095元 107年9月-10月 2 174,000元 8,700元 108年1月-2月 2 95,619元 4,781元 108年3月-4月 2 53,238元 2,662元 小計 72 11,258,524元 562,936元 備註:提出扣抵 68 11,075,452元 553,783元 2 環宇展業有限公司 107年11月-12月 4 1,675,350元 83,768元 小計 4 1,675,350元 83,768元 3 慧通器材行 106年5月-6月 2 219,047元 10,953元 小計 2 219,047元 10,953元 總計 78 13,152,921元 657,657元 附表三(取得發票部分罪刑一覽表) 編號 稅期 發票來源 對應編號 主文 1 106年5月至6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2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2 106年7月至8月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2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6年9月至10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6年11月至12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7年1月至2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7年3月至4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7年5月至6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7年11月至12月 豐采樂活耕心莊園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3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開立發票部分罪刑一覽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對象 對應編號 主文 1 106年5月至6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慧通器材行 附表二編號3 2 106年7月至8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6年9月至10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6年11月至1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7年1月至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7年3月至4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7年5月至6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7年7月至8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7年9月至10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7年11月至12月 環宇展業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2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8年1月至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8年3月至4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25-02-17

KSDM-113-簡-5187-20250217-1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娟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10月6日111年度簡字第24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1125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 偵字第5178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適用簡易程 序,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月娟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 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陳月娟於民國102年9至10月間某日起受託辦理址設桃園市○○區○○ ○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禾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禾金公司)之記 帳、申報稅捐等會計事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蔡秋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 重訴字第14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則為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為商 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月娟共同與蔡秋麟為下列行 為: ㈠、陳月娟明知禾金公司未向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 6所示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於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 6、41至46所示各期營業稅期,與蔡秋麟共同基於逃漏營業 稅之犯意聯絡,分別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2 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由蔡秋麟分別 指示陳月娟在不詳地點,以每二個月為1期,於禾金公司申 報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之各期營業稅時 ,分別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各期進項憑證,分別持以 申報扣抵禾金公司各期銷項稅額,禾金公司因而分別逃漏如 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各期營業稅(發票 月份、號碼、金額、申報扣抵營業稅之稅期、稅額,詳如附 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 ㈡、陳月娟明知禾金公司並無向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之各營 業人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 逃漏各期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蔡秋麟以每二個月為1期,於 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立發票時間所屬各期營業稅期,分 別指示陳月娟以禾金公司名義,於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 立發票時間所屬各期營業稅期,各別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0至 89所示之統一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 未實際與禾金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經如附表四 編號10至89所示之公司將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供扣抵各期銷項稅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編 號10至89所示之營業人分別逃漏應繳納之各期營業稅(發票 月份、號碼、金額、稅額、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之稅期,詳 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陳月娟前固因單獨在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之比威力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康倖瑄,下稱比威力公司) 以比威力公司名義,分別於103年3、4月期、103年7、8月期 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漢祥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漢祥公司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港公司)分別申報之事 實,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A案),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A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三第286頁 、第329至33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 名義,分別於103年3、4月期、103年7、8月期營業稅開立如 附表四編號18至20、23至28所示不實發票予漢祥公司、神港 公司,該等公司再持之分別扣抵營業稅,本案與A案上開不 實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 同,且禾金公司與比威力公司為不同營業人,營業人之負責 人、登記地址、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 同與蔡秋麟開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 比威力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 之一行為,應認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單獨以比 威力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A案判決效力, 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 行部分。 二、被告前固因單獨以閎展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 00號6樓之2,負責人黃千倫,下稱閎展公司)名義於103年1 1、12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聯傑公司)之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 臺北地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52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B案),有閎展 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法院前案紀錄表及B案判決附卷可 參(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95頁、第410頁,簡上卷三第262頁 、第417至428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 名義於103年11、12月期營業稅開立如附表四編號33至35、4 1不實發票予聯傑公司申報營業稅,本案與B案上開部分開立 發票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且 禾金公司與閎展公司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不 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立禾 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閎展公司上開不實 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係各 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以閎展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 發票犯行罪刑之B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 三、被告前固因單獨以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負責人朱紀穎,下稱天賦公司 )名義於104年9、10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神港公司 之事實,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268號判決論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C案)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C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三 第270頁、第377至38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於104年9、10月營業稅期開立如附表四編號66 至82不實發票予神港公司申報營業稅,本案與C案上開不實 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 ,且禾金公司與天賦公司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 、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 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天賦公司上開 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 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單獨以天賦公司名義開立 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C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 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 四、被告前固因單獨以星倫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號 ,負責人夏沛蓁,下稱星倫公司)名義於102年9、10月、10 2年11、12月、103年1、2月、103年5、6月、103年7、8月、 103年11、12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葳寶寶資源回收有 限公司(下稱葳寶寶公司)、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藝 麗欣公司)、宏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瑋公司)、奇毅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奇毅公司)、神港公司、英琦包裝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英琦公司)之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323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D案),有星倫 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D案判決附卷 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93至394頁,簡上卷三第261頁、 第409至41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 義於102年9、10月、102年11、12月、103年1、2月、103年5 、6月、103年7、8月、103年11、12月營業稅期開立如附表 四編號10至17、21至28、38至39所示不實發票予葳寶寶公司 、藝麗欣公司、宏瑋公司、奇毅公司、神港公司、英琦公司 申報營業稅,本案與D案上開不實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 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且禾金公司與星倫公司 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 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 犯行,與其單獨開立星倫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 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 難認被告單獨以星倫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 D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 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合先敘明。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簡上卷三第196 頁),核與證人蔡秋麟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局國稅 局)桃園分局、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黃莉雯、溫武霖、 戴五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情節(偵字第11253號卷 一第99至103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79頁及背面,偵字 第11253號卷三第51頁及背面、第193頁及背面、第223至225 頁)相符,並有玹勝法律事務所107年12月11日(107)玹律字 第12001號函、北區國稅局108年4月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 03553號函暨函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籍資料、營業稅 年度資料、公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資料、經濟部函、 房屋租賃契約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營業人扣繳單位 稅籍查詢資料、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申報IP明細 表、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 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禾金公司進項發票、銷項發票明細表 、統一發票、現金支出傳票、轉帳傳票、物料單、估價單及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證據附卷可參(見偵字第1125 3號卷一第5至29頁背面、第35至79頁、第127至173頁、第18 3至213頁、第245至263頁、第275至299頁、第321至327頁、 第363至381頁、第389至393頁、第397至405頁,偵字第1125 3號卷二第5至21頁背面、第25至37頁、第39頁背面至61頁背 面、第65至77頁、第79頁背面至103頁、第133頁及背面、第 155至173頁背面、第203頁背面,本院訴字第379號卷一第18 3至209頁,簡上卷一第249至252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部分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另被告行 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於110年1 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110年12月17 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則 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 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新 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將過往選 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 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顯未較有利 於被告。103年6月4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 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 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110年12月17 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 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 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 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110 年12月17日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 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 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 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03年6月4日將本條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 以刪除,而與論罪科刑無涉,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而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 拘役、罰金之刑,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 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修正後之規定亦顯較不利於被 告。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 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 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 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 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 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 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 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 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 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 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修正後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合夥法規定 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對被告本 案犯行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是以,本案經綜合前開比較 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自應適 用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論處。至於公 司法第8條第3項於107年8月1日修正為「公司之非董事,而 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 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 及行政罰之責任。」不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祇須 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可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 罪主體。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有關「 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固 未修正,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然因同案被告蔡秋麟為禾 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不問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屬公司法 第8條所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 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三、共同正犯部分:   被告雖不具禾金公司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禾金公司負責人 蔡秋麟共犯附表一所示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部分,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 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刑法第31條第1項固規定,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 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惟本院審 酌被告對本案犯行之貢獻及其犯罪情節,均非輕於本案共犯 即禾金公司負責人蔡秋麟等情,認被告不得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規定減刑。另被告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員,與禾金公司負責人蔡秋麟共犯附表二所示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人以上共 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行正犯,在 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幫助實行犯罪,要亦各負幫助責任,仍 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0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數人雖均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但應各負其幫助逃漏稅捐罪責,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 故被告與蔡秋麟就附表二所示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自無論以 共同正犯之必要。 四、犯罪次數: ㈠、按商業會計法上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及稅捐稽徵法之幫 助逃漏稅捐行為,各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行 為,顯無不可分之情形,並非集合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212號判決參照)。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 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 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 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1 期」作為認定逃漏 營業稅次數之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判決 參照)。是本件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二個月為1期,就 各期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開立發票以幫助逃漏 稅捐之行為,以申報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不同 ,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 ㈡、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部分:     查被告為禾金公司取具如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 46所示營業人所開立不實之各期統一發票,以每二個月為1 期,分別扣抵禾金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 46所示共計7期營業稅期之營業稅。就同一報稅期間為禾金 公司取得各營業人所開立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逃漏稅捐,應認 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 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另各營業稅期之逃漏稅捐犯 行,其行為客觀上係逐次實行,在時間差距上,並非不能切 割,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論以逃漏稅捐罪共7罪。起 訴書就此部分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 頁),尚有未合。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移送其中111年度偵字第5 1785號附表編號13併辦部分,核與起訴附表一編號8部分( 即本案附表三編號44至46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已一併審究如上。 ㈢、附表四編號10至89部分:   查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分別於每二月為1期之各期營業稅期 ,於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立發票時間所屬共12期營業稅 期,開立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不實發票。就同一報稅期間 以禾金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 應認係各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 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 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旨在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在同一犯罪決意與預定計畫下,所為虛開發 票、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之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而有局部 之同一性,是於各營業稅期間虛開發票交付各該營業人而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應認屬同一行為。被告均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 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將禾金公司開立之上開 共計12期營業稅期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各該營業人扣抵各期 銷項稅額,各營業稅期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客觀上 係逐次實行,在時間差距上,並非不能切割,應認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12罪。起訴書就此 部分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尚 有未合。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本案事證明確,而為有罪之諭知,並予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 一、原審適用修法後稅捐稽徵法規定,而未為新舊法比較,以適 用修法前稅捐稽徵法規定,尚有未合。 二、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屬不同期逃漏營業稅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彼此間獨立性甚強,難以不分期別 論以接續犯,原審認被告所犯逃漏營業稅之各次犯行,為接 續犯之包括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1至12頁),尚有誤會 。 三、被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屬不同期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幫助逃漏營業稅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彼此間獨立 性甚強,難以不分期別論以接續犯,原審認被告所犯幫助逃 漏營業稅之各次犯行,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見本院簡上卷 一第11至12頁),尚有誤會。 四、原審就下述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未及審酌及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均遽為有罪之認定,仍有未合,且上開部分既應為不 另為免訴諭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應改以通常程序審結 ,原判決就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亦與法有違。 五、基上,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見本院簡上卷一第41 至42頁),原判決既有前揭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予以撤銷,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2 項規定意旨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伍、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 公平性,所為非是,守法觀念欠缺,應予非難,然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良有悔意,參酌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見本院簡 上卷三第196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涉 案程度、參與情節、品行,及逃漏稅捐數額、所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數量、幫助逃漏稅捐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另 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 責任非難程度及犯罪時間,再斟酌被告各犯數罪所反應之人 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 相當原則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陸、不另為免訴、無罪諭知部分: 一、不另免訴諭知部分: ㈠、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㈡、附表三編號1至11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為禾金公司收受星倫公司虛偽開立如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本案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所示不 實發票,以及收受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逢懋公司) 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記載禾金 公司取具扣抵逢懋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1張、銷售額26萬1,0 00元、營業稅額1萬3,050元,應更正為禾金公司取具扣抵逢 懋公司開立如本案附表三編號4、7至9所示不實發票共4張、 銷售額共151萬7,000元、營業稅額7萬5,850元)即本案附表 三編號4、7至9所示不實發票、萬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 鴻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中於102年10月開立即 本案附表三編號6所示不實發票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 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嫌等語。 2、然查被告前已因開立星倫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 所示不實發票予禾金公司之事實,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112年度簡 字第4323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甲案;此部分與前開D 案不同),有禾金進項發票明細表、星倫公司開立銷項發票 明細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甲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249頁、第393至394頁,簡上卷三第261頁、第409至4 16頁),甲案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分所指之不實發票 完全相同,均係指星倫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 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先開立星倫公司 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為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 ,亦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主觀意思活動內容始 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 件相合,應認被告甲案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是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及於本案被告為禾金 公司收受星倫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所示 不實發票逃漏稅捐犯行部分。再被告先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3至11所示星倫公司、逢懋公司及萬鴻公司於102年9、10月 間開立之不實發票,嗣申報扣抵禾金公司102年9、10月期營 業稅,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 國家稅收之正確性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 被告本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至11所示星倫公司部分,既 為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其於本案如附表三編號4、6 至9所示逢懋公司及萬鴻公司部分,自同為甲案確定判決之 既判力所及。是附表三編號1至11部分本應諭知免訴。惟上 開部分依起訴意旨認與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之 一罪關係(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 ㈢、附表三編號29至31、37至40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共同與蔡秋麟為禾金公司收受英琦公司 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 票,以及為禾金公司收受藝寶有限公司(下稱藝寶公司)、 雷音軒有限公司(下稱雷音軒公司)、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元城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10即附表三 編號29、31、37至39所示不實發票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 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罪嫌等語。 2、然被告因單獨開立英琦公司如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 票予禾金公司之事實,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5 0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乙案),有禾金進項發票明細 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乙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一 第249頁,簡上卷三第264至265頁、第397至407頁)。乙案 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分所指之不實發票完全相同,均 係指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 之犯意先開立英琦公司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 為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 主觀意思活動內容始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應認被告乙案與起訴部分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 及於本案被告為禾金公司收受英琦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30 、40所示不實發票犯行部分。再被告先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29至31、37至40所示英琦公司、藝寶公司、雷音軒公司、元 城公司分別於104年1至2月間或104年9至10月間開立之不實 發票,嗣分別申報扣抵禾金公司104年1、2月期或104年9、1 0月期營業稅,均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 為之,侵害國家稅收之正確性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均 為實質上一罪。被告本案如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英琦公司 部分,既為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其於本案如附表三 編號29、31所示藝寶公司、雷音軒公司部分、附表編號37至 39所示元城公司部分犯行,自同為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 及。是附表三編號29至31、37至40部分本應諭知免訴。惟上 開部分依起訴意旨認與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之 一罪關係(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 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禾金公司並無向如附表四編號1至9 所示之葳寶寶公司、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 士達公司)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2年1月至8月,由蔡秋麟 指示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二編 號12中如本案附表四編號1、3、5至9所示7張不實發票、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6即如本案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未實際與禾 金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經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 示之公司將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 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之公司 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 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㈡、經查,被告係擔任禾金公司102年9、10月期以後營業稅申報 之代理人,禾金公司102年2至8月間各期營業稅申報之代理 人為陳素卿等情,有禾金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第379號卷一第181至209頁、第425至 454頁),被告既非禾金公司102年7、8月期以前營業稅申報 之代理人,即難認被告有為禾金公司處理102年7、8月期以 前相關稅務及發票業務。而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之不實發票 開立期間係於102年1月至8月間,自難認係被告所開立。故 無從逕認被告有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 之不實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公司作為 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之犯行,是此部分自不得為被告不 利之認定,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經論 罪科刑部分,檢察官認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柒、退併辦之說明: 一、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係記帳業者,於103年3月至107年12月間 受弘升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4樓,負責 人郭安當,下稱弘升公司)委任辦理營業稅申報之記帳事務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人員。被告明知弘升公司並無與 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實際交易, 1、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於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所示日期,以弘升公 司名義,取得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開 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6張,進貨額共計1,085萬9,365元,並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弘升公司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弘升公司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1萬3,856元;2、 另以弘升公司名義,於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 日期,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 發票共99張,銷售額共計2,317萬3,436元,銷項稅額共115 萬8,678 元,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公 司作為其等進項憑證,並經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 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 附表二所示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111年度偵 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1 05萬2,00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 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 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25至129頁)。 ㈡、然併辦1部分係被告單獨為弘升公司名義取得普曜公司等5家 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為禾金 公司取得泰鈿公司等17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不實統一發票 ;併辦2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弘升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提供冠森公司等5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下稱 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 併辦1部分取得不實發票公司或併辦2部分開立不實發票公司 即弘升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併 辦1中如弘升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編號2至3、6至16所示 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一所 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中如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 細表編號29至109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 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 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 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 二、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鄭雅蘋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4 樓之1 之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康禾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知 康禾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 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康禾公司名義,開立如 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18張,銷售 額共計466萬1,805元,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 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 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之公司營業人逃漏 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23萬3,09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 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 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59至16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康禾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9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康禾公 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 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康禾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 細表編號1至2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 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 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 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三、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洋陞 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洋陞公司)之記帳士,係受託辦理洋陞 公司記帳、申報稅捐事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 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與洋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楊世麒(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8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 、實際負責人許應時(經新北地院108年度 審訴字第1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均明知洋陞公 司並未與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勞 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犯意,自105年5月起至105年12月間止,虛偽開立如111年 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510萬9,530元之統一 發票共31張予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由11 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全數持以申報作為抵扣 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之營業 人逃漏營業稅25萬5,47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 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65至168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楊世麒、許應時共同以洋陞公司名義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東美公司等3家公司,本案係被告 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 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 票公司即洋陞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 ,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如洋陞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 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 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 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自102年擔任弘升公司之記帳士,每月記 帳費用2,000元,負責為弘升公司處理記帳、申報營業稅、 購買統一發票、繳稅等事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 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知弘升公司並未與冠 森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冠森公司)、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億通公司)、明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明映公司)、神港 公司、星倫公司等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背任務致生損害之背 信犯意,自103年3月起至107年12月止,以弘升公司名義虛 偽開立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附表所示之不實如統一發票予 上開冠森公司等5家營業人作為扣抵進項稅額之用,因而幫 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核課之正確性,並生損害於弘升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 所為,亦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42條 第1項背信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 院簡上卷一第213至216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弘升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冠森公司等5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 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弘升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 表編號29至109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 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 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理。 五、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郭汨澐、蔡榮宗係址設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之澤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澤誠公司)之前、後任負 責人,被告則受託辦理澤誠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 知澤誠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 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澤 誠公司名義,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 、14至15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 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1 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公司持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11 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營 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已起訴之本案有接 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71至174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澤誠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天賦公司等14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 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澤誠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併辦中如澤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 編號1至21、91至93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 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 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 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六、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陳欽城(業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 50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3樓之元城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其經營商 業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元城公司 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 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 理會計事務之人員:1、被告與陳欽城自103月1月間某日至1 04年12月間某日止,明知元城公司未向如111年度偵字第517 86號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 之犯意聯絡,由陳欽城指示被告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如11 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8紙、銷售 額共850萬1,003元充當進項憑證,於被告申報103年1月至10 4年12月營業稅時,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 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元城公司銷項稅額 ,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42萬5,052元,而以此不正當方 法逃漏元城公司營業稅合計4萬2,186元。2、另於103年2月 起至104年11月間,明知元城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如111 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所示之神港公司等營業人,竟與 被告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聯絡,指示被告接續虛偽填載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 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51張,銷售金額合計1,539萬7,419元 ,交付予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充作各 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持向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 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此以方式幫助如111年度偵字第517 86號附表二編號1、4至6、8所示之神港公司等5家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合計58萬1,74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核 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第47條第1項第1款逃漏稅捐罪嫌 ,且與已起訴之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177至181頁)。 ㈡、然併辦1部分係被告與陳欽城共同為元城公司取得承億工程行 等8家商號或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本案係被告與蔡秋 麟共同為禾金公司取得泰鈿公司等17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 ;併辦2,其中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1至6、8 部分係被告與陳欽城共同以元城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提供予神港公司等7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併辦1部分取得或 併辦2上開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元城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 人、登記地址亦不相同,且併辦1中如元誠公司取得進項發 票明細表編號5至9、13至23所示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期與被 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一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中如元 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9至11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 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 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 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至於併辦2,其中元城公司開 立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7即元城公司開立銷 項發票明細表編號45至47(同本案附表三編號37至39)所示 不實發票予禾金公司犯行部分,因禾金公司取得元城公司開 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為乙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不另為免 訴之諭知,業如前述,而併辦2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 分所指之不實發票完全相同,均係指元城公司開立如本案附 表三編號37至39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先開立元城公司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為禾金 公司逃漏營業稅,亦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主觀 意思活動內容始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應認併辦2上開部分與起訴部分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自亦及於併辦2中被告以元城公司名義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 51786號附表二編號7所示不實發票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部分。 而若未起訴部分不構成犯罪,或原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即與已起訴部分根本上不生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 故併辦2其中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7部分,與 本案上開有罪部分,自無一罪之關係。綜上,本院自均無從 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七、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88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係記帳業者,詎竟與達新威科技有限公 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下稱達新威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蕭富榮(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34號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神港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明知達新威公司並未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予神港公司,竟自 104年8月間起,迄105年6月間止,接續由被告開立以達新威 公司為售貨人、銷售總金額547萬4,484元之不實發票33紙, 交付予神港公司做為進項憑證,使神港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 行使申報進項扣抵,而逃漏應繳之營業稅27萬3,725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 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 簡上卷一第121至12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蕭富榮以達新威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提供予神港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 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 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達新威公司與 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併辦中如達新威 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30至33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 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 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 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八、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89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由吳森 永(已歿)擔任負責人之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 八馬公司)所委任之記帳士,受託辦理八馬公司記帳、申報 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員。被告明知八馬公司並未與冠森公司有商品或勞務交 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106年7、8月間, 虛偽開立銷售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6張、銷售額合計750萬1,4 00元、稅額合計37萬5,070元予冠森公司,惟冠森公司並未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 ,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 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99至2 01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八馬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冠森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 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 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八馬公司與禾金公司 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不完 全相同,且併辦如八馬公司開立上開不實發票即八馬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20至35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 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 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 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 另為適法之處理。 九、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林修毅(業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6 59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奇 毅公司負責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奇毅公司記帳、申報稅捐, 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被告明知奇毅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 0號附表所示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奇毅公司 名義,自102年9月起至103年10月止,推由被告接續虛偽開 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2,029萬6, 216元之統一發票共56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 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5 2張統一發票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 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97萬7,270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 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133至136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奇毅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行義企業社等商號或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 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多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全部相同,且併辦中如奇毅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 表編號50至56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 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 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 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十、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陳諭(原名陳昱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 09年度上訴字第865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係址設新北市○○ 區○○街00號之漢祥公司負責人,被告為經辦漢祥公司會計人 員,二人分別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 人員,陳諭與被告竟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 之犯意,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止,二人均明知漢祥公司 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營業人並無交易之事實 ,竟推由被告接續以漢祥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 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合計2,882萬3,075元之統一發 票共186紙予附表所示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 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140張統一發票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 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142萬3,53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 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39至14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陳諭共同以漢祥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提供予奇特興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 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 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 公司即漢祥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 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漢祥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1至126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 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 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 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 十一、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鄭憲欽(業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 23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 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 陽億有限公司(下稱陽億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則受託辦 理陽億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 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鄭憲欽均明知陽億公 司並未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 勞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自103年1月起至104年8月止,推由被告虛偽開立 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1,296萬7,97 7元之統一發票共59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 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57 張以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緝字 第4992號附表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59萬4,968元,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 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 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4 5至148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共同與鄭憲欽以陽億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4家公司,本案係被告共同與 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 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 即陽億公司及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 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陽億公司開立銷 項發票明細表編號5至19、49至52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 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 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 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十二、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黃可婕、李中平分別自102年9月起、107年 2月14日起,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3號及址設新 北市○○區○○街00號14樓之2之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陞保公司)負責人,而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由吳森永(已歿)擔 任負責人之八馬公司所委任之記帳士及陞保公司委任之記帳 士,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 人員。1、被告明知八馬公司並未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 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103年9月起至106年8月間 止,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所示銷售額 共計1,067萬5,314元之統一發票共35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 993號附表一所示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 所示營業人持其中19張以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 幫助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15 萬8,69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 確性。2、被告明知陞保公司並未與冠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犯意,自106年3月起至12月止,虛偽開立銷售如11 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編號1所示共計2,177萬8,000元 之統一發票共8張予冠森公司,由冠森公司全數持以申報作 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冠森公司逃漏營業稅108萬8 ,90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3、被告、李中平明知陞保公司並未與冠森公司有商品或 勞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107年3 月起至4月止,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編 號2所示銷售額共計2,126萬7,200元之陞保公司統一發票共4 6張予冠森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 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51至155頁)。 ㈡、然併辦1、2部分係被告單獨分別以八馬公司或陞保公司名義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冠森公司等6家公司或冠森公司 ;併辦3部分,係被告共同與李中平以陞保公司名義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冠森公司,本案係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八馬公 司、陞保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 併辦1中八馬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1至3、19至35所 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 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3中 如陞保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 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 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 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 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魏子凱移送併辦,經檢 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申報之營業稅期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2至17 103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三編號18至20 103年5、6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三編號21 103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三編號22至28 103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三編號32至33 104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三編號34至36 104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三編號41至46 104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開立年月之營業稅期 主文 1 附表四編號10至12 102年9、10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四編號13 102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四編號14至17 103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四編號18至20 103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四編號21 103年5、6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四編號22至28 103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四編號29至41 103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四編號42至44 104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四編號45至54 104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四編號55至65 104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四編號66至82 104年9、10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四編號83至89 104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禾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年月 營業稅申報稅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證據出處 1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17,800 20,8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5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6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90,476 9,5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7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30,000 2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8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90,000 14,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9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79,200 18,9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10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1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2 1 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776,200 38,8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3 16 台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23,800 21,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14 1 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25,008 31,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5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90,780 29,5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6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38,715 31,9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7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36,500 16,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8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46,579 32,3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9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79,980 3,9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0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755,967 37,7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1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7、8月期 AQ00000000 489,636 24,4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2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3,822 22,6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3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08,636 20,4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4 15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56,700 12,8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25 3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38,560 26,9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6 3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05,764 25,2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7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00,297 20,0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8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73,870 18,6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9 5 藝寶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646,770 32,3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0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85,000 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1 10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5,000 7,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2 7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28,442 16,4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3 7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62,355 13,1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4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24,327 16,2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5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890 16,9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6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7,485 17,8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7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53,865 22,6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8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9,550 18,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9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8,670 2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0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98,255 19,9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1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9,200 26,9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2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28,000 26,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3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4,400 26,7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4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4,522 15,2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5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41,655 22,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6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8,910 21,4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附表四 禾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年月 開立發票年月所屬營業稅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證據出處 1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283,815 14,1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 16 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40,808 2,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2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829,448 41,4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 16 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10203 102年3、4月期 LL00000000 10,728 5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5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4 102年3、4月期 LL00000000 421,485 21,0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6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212,905 10,6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7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267,885 13,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8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501,980 25,0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9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1,393,115 69,6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0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511,644 25,5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1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620,124 31,0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2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807,600 40,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3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76,168 23,8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4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95,600 24,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5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385,010 69,2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6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38,265 21,9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7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09,776 25,4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8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1,500 1,5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9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1,600 2,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0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9,800 1,9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1 15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1,318,600 65,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2 13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53,030 27,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2,800 3,6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5頁背面 2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6,250 4,3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7頁背面 2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8,400 3,9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9頁背面 2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0,500 3,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1頁背面 2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2,400 2,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3頁背面 2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2,000 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5頁背面 29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3,924 8,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0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43,100 12,1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1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28,950 6,4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2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92,500 14,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3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03,250 15,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4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47,330 7,3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5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82,650 9,1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6 11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24,100 6,2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7 11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4,400 8,2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8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62,702 23,1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9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8,600 22,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0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86,200 9,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1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43,880 22,1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2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QA00000000 189,500 9,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3 4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47,950 27,3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4 4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41,000 27,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1,080 2,0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1頁背面 4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6,500 1,3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3頁背面 4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3,840 4,6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5頁背面 4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54,800 2,7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7頁背面 4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5,720 1,7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1頁 5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3,725 4,6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3頁 5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6,304 4,3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5頁 5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9,280 1,9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7頁 5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79,112 3,9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9頁 5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9,120 4,9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1頁 55 3 傑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80,000 19,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一第397頁背面 56 17 尚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60,000 18,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57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8,226 4,4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頁 58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080 7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頁 59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79,375 3,9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頁 60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0,640 1,5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1頁 61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925 1,1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3頁 62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2,402 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5頁 63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91,770 4,5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7頁 64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30 1,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9頁 65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3,410 5,6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1頁 6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6,020 3,8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5頁背面 6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8,425 10,4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7頁背面 6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1,000 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9頁背面 6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5,915 3,7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1頁背面 7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84,240 4,2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3頁背面 7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1,450 8,5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5頁背面 7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7,520 8,3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1頁背面 7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26,680 6,3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3頁背面 7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98,210 4,9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5頁背面 7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38,080 6,9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7頁背面 7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5,950 3,2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9頁背面 7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3,778 9,6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1頁背面 7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28,250 6,4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3頁背面 7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1,825 3,0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5頁背面 8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07,200 5,3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7頁背面 8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02,600 5,1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9頁背面 8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48,250 7,4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01頁背面 83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05,724 30,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4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44,390 27,2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5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14,330 25,7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6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732,853 36,6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7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56,285 17,8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第326頁 88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75,440 18,7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89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2,840 21,1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弘升公司取得)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發票張數 進貨額 營業稅額 1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至105年12月 6 5,670,800 283,540 2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7月至106年6月 5 2,874,280 143,714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至106年6月 2 1,174,035 58,702 4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至6月 1 595,630 29,782 5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至105年2月 2 544,620 27,231 合計 16 10,859,365 542,969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弘升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07年2月 30 20,297,520 1,014,876 22 18,164,100 908,205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至106年3月 37 6,300,863 315,048 37 6,300,863 315,048 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3月至12月 25 3,392,583 169,630 25 3,392,583 169,630 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與弘升同IP) 107年5月至8月 16 2,206,042 110,303 16 2,206,042 110,303 5 星倫有限公司 103年4月 1 318,528 15,926 1 318,528 15,926 小計 109 32,515,536 1,625,783 101 30,382,116 1,519,112 減:銷貨退回及折讓 10 9,342,100 467,105 10 9,342,100 467,105 合計 99 23,173,436 1,158,678 91 21,040,016 1,052,007 弘升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 號、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 編號 銷項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6 AQ00000000 595,630 29,7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534,825 26,7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639,210 31,9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4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468,800 23,4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5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SG00000000 75,820 3,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6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892,000 44,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7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905,500 45,2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8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495,000 24,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9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604,000 30,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0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37,600 46,8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1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73,000 4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2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67,000 48,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3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95,700 49,7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4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596,000 29,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5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619,000 30,9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6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560,280 28,0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 號、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星倫有限公司 10304 ZV00000000 318,528 15,9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52,210 12,6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16,150 10,8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25,060 11,2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54,00000000 12,7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4,710 10,2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8,340 10,4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48,160 12,4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4,050 10,2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0,070 9,0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6,560 9,3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3,130 8,1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4,480 9,7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6,550 8,8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9,310 9,46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8,770 9,9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3,030 8,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2,740 10,63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0,970 10,0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6,250 10,3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1,290 9,5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7,010 9,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7,130 10,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8,560 10,4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2,720 9,6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47,840 7,3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39,480 6,9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9,720 7,9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36,000 41,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22,000 41,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85,000 39,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632,000 31,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58,000 37,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25,000 36,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08,000 35,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683,000 34,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23,000 36,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35,000 3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85,000 4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4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530,000 26,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21,410 6,0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27,710 6,3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45,298 2,2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30,340 6,5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95,760 4,7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08,570 5,4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96,425 4,8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30,340 6,5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9,400 1,4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76,450 3,8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697,400 34,8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05,700 45,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872,000 4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37,000 46,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1,104,000 55,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898,000 4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48,000 47,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22,000 46,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73,000 4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1,085,000 5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308,200 15,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90,420 14,5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25,000 11,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30,800 11,5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44,000 12,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55,000 12,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73,000 1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307,000 15,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5,330 4,2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2,255 4,6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3,520 4,6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2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6,320 4,3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5,700 4,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4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3,200 4,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5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8,300 4,4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6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3,300 4,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7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0,388 4,5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2,255 4,6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9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41,645 7,0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0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1,184 5,0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1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86,154 4,3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2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5,535 4,7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3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7,020 4,8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8,010 4,9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5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9,876 4,9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6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1,146 5,0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7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4,092 5,2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7,101 7,3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8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4,047 7,2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4,556 7,2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2,011 7,1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2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57,680 7,8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3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82,048 9,1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07,000 5,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5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92,234 9,6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6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3,526 10,6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7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0,456 10,5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8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8,436 10,9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292,230 14,6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140,993 7,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105,872 5,2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2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6,066 8,3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26,205 6,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4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0,949 8,0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5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77,504 8,8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6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86,147 9,3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7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5,206 8,2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10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86,233 9,3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12 107年11、12月期 JB00000000 226,895 11,3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康禾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3 566,325 28,317 3 566,325 28,317 2 承億工程行 2 579,800 28,990 2 579,800 28,990 3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3 488,000 24,400 3 488,000 24,400 4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60,000 3,000 1 60,000 3,000 5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2 640,500 32,026 2 640,500 32,026 6 陽億有限公司 3 1,066,500 53,325 3 1,066,500 53,325 7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 310,000 15,500 1 310,000 15,500 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 402,680 20,134 1 402,680 20,134 9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2 548,000 27,400 2 548,000 27,400 小計 18 4,661,805 233,092 18 4,661,805 233,092 康禾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0,000 12,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2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08,000 15,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3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1,000 8,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4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40,500 12,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5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54,825 7,7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6 承億工程行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26,000 16,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7 承億工程行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53,800 12,6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8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25,600 6,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6,800 7,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05,600 10,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1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60,000 3,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2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10,000 15,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3 陽億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92,500 14,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02,680 20,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5 陽億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68,200 18,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6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03,450 15,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7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37,050 16,8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8 陽億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05,800 20,2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洋陞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新臺幣)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新臺幣)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0月1日 1 77,330元 3867元 1 77,330元 3867元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9月至同年10月 12 939,540元 4萬6978元 12 939,540元 46978元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6月起至同年8月止 18 4,092,660元 20萬4633元 18 4,092,660元 204,633元 小計 31 5,109,530元 25萬5478元 31 5,109,530元 255,478元 洋陞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5,000 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8,000 9,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2,600 9,6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7,300 9,8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266,088 13,3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50,783 7,5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98,370 9,9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31,600 6,5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63,450 8,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18,050 10,9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1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25,693 11,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81,467 9,0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24,289 11,2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57,283 12,8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31,467 16,5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94,882 14,7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11,874 15,5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54,464 17,7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9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84,480 4,2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9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87,120 4,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1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11、12月期 DM00000000 77,330 3,8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93,035 4,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44,415 2,2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79,560 3,9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70,980 3,5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29,200 1,4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9,825 9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42,720 2,1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11,650 5,5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64,025 8,2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12,530 5,62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附表(弘升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07年2月 30 20,297,520 1,014,876 22 18,164,100 908,205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至106年3月 37 6,300,863 315,048 37 6,300,863 315,048 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3月至12月 25 3,392,583 169,630 25 3,392,583 169,630 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與弘升同IP) 107年5月至8月 16 2,206,042 110,303 16 2,206,042 110,303 5 星倫有限公司 103年4月 1 318,528 15,926 1 318,528 15,926 小計 109 32,515,536 1,625,783 101 30,382,116 1,519,112 減:銷貨退回及折讓 10 9,342,100 467,105 10 9,342,100 467,105 合計 99 23,173,436 1,158,678 91 21,040,016 1,052,007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澤誠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 1,832,896 91,646 6 1,832,896 91,646 2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4 1,908,247 95,412 4 1,908,247 95,412 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7 4,415,400 220,771 7 4,415,400 220,771 4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 352,920 17,646 1 352,920 17,646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5 2,613,974 130,701 25 2,613,974 130,701 6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5 796,722 39,837 5 796,722 39,837 7 友通企業社 1 81,905 4,095 0 0 0 8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2 544,620 27,231 2 544,620 27,231 9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61,925 3,096 1 61,905 3,095 1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3 4,670,088 233,504 13 4,680,088 234,004 1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 326,500 16,325 1 326,500 16,325 1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3 6,105,227 305,264 13 6,105,227 305,265 13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3 1,175,087 58,755 3 1,175,087 58,755 14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 4,376,690 218,835 10 4,376,690 218,835 15 冠志股份有限公司 1 500,000 25,000 1 500,000 25,000 小計 93 29,762,201 1,488,118 92 29,690,276 1,484,523 澤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1,089 3,0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3,300 4,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3,200 2,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5,840 1,7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1,768 3,0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6,160 4,3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2,380 2,1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93,495 4,6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25,225 1,2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8,450 2,4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2,280 1,6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59,280 2,9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6,940 4,3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89,600 9,4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91,500 4,5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3,000 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26,800 6,3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34,000 6,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60,700 18,0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13,400 20,6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26,500 16,3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2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2,920 17,6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3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06,800 15,3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4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0,952 4,0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5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2,500 4,1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6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09,650 10,4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7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6,820 5,8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8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1,925 3,0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595,000 2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68,060 18,4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1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27,620 16,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2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0,985 17,5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3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4,580 17,2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18,410 35,9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30,275 36,5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39,830 36,9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40,080 37,0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73,535 38,6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52,995 32,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4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29,120 36,4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61,565 38,0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5,600 21,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10,600 15,5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2,673 3,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4,750 8,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98,000 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5,600 8,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7,587 9,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6,140 8,3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0,250 9,5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12,102 10,6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47,735 7,38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12,360 5,6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4,050 9,2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3,320 8,16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6 友通企業社 10410 RN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7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2,550 15,1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8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4,295 10,2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9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84,752 14,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0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651 13,7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1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8,654 24,9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2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9,567 24,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3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4,846 24,7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4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5,180 21,2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5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8,800 23,4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37,250 21,8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4,718 12,7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8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9,633 24,4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9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3,984 24,6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0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8,972 24,4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1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64,928 18,2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2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01,720 20,0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3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75,820 3,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81,604 29,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00,413 30,0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12,389 30,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43,622 27,1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25,352 16,2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3,250 23,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3,910 24,1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2,775 24,6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7,644 24,3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3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41,655 22,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4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4,522 15,2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5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8,910 21,4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6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7,606 21,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7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5,355 23,2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8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2,185 24,6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9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5,770 24,7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0 冠志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1、2月期 AU00000000 453,998 22,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1、2月期 AU00000000 374,600 18,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3、4月期 AU00000000 165,120 8,2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一(元城公司取具)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張數 進貨額 提出扣抵營業稅額 1 承億工程行 103年2月至104年4月  9 3,366,501元 168,326元 2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  3   488,000元  24,400元 3 陽億有限公司 104年2月至104年8月  5 1,350,888元  67,544元 4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2   572,000元  28,600元 5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1   246,000元  12,300元 6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1   95,238元   4,762元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至104年2月  5 1,665,805元  83,291元 8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2   716,571元  35,829元 合計  28 8,501,003元 425,052元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元城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10407 24 2,001,399 100,071 24 2,001,399 100,066 2 承億工程行 10307~10409 3 1,036,000 51,800 3 1,036,000 51,800 3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4 1,474,298 73,715 4 1,474,298 73,715 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8 1 602,000 30,100 1 602,000 30,100 5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2~10404 12 7,587,092 379,355 12 7,587,092 379,355 6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304~10402 2 1,212,747 60,637 2 1,212,747 60,637 7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3 1,252,087 62,605 3 1,252,085 62,605 8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4~10405 2 231,796 11,589 2 231,796 11,589 合計 51 15,397,419 769,872 51 15,397,417 769,867 元城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 編號 銷項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扣抵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承億工程行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94,428 24,7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46,300 12,3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3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62,800 18,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4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76,190 23,8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5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0,000 10,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6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62,000 18,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7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88,000 14,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8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6,000 12,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9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428,571 21,4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0 承億工程行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5,200 8,2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1 承億工程行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34,300 6,7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879,060 43,9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3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25,600 6,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4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5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6,800 7,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5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6年1、2月期 NN00000000 205,600 10,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6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93,608 9,6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82,755 9,1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90,752 9,5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19,630 10,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1 承億工程行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48,200 17,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2 承億工程行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83,450 14,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3 陽億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04,820 15,2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4 承億工程行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55,633 42,7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5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76,760 13,8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6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12,523 15,6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7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5,825 17,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8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0,960 5,5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元城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736,000 36,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53,000 27,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8,500 2,4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 承億工程行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138,000 6,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30,000 3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6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87,000 29,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02,000 30,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8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67,500 38,3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9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635,000 31,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0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595,000 2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1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65,000 1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4,600 4,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8,035 1,4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3,420 2,1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5,280 4,7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1,000 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6,480 2,8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60,800 3,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7,880 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3,750 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4,600 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5,260 4,7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3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69,920 38,4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4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768,497 38,4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5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164,247 58,2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6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594,800 29,7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7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85,375 34,26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8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166,348 8,3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80頁 29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3、4月期 QA00000000 65,448 3,2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80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3,250 3,1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08,570 5,4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8,232 9,4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9,305 9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6,970 7,8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8,340 1,9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51,840 2,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3,670 7,6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20 1,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7,137 9,3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7,080 7,8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2,070 3,1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29,910 6,4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3 承億工程行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3,800 18,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4 承億工程行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534,200 26,7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5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53,865 22,6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6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9,552 18,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7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8,670 2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8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0,844 10,5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9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21,655 16,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0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6,725 26,8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1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05,074 20,2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達新威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88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0,640 2,0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73,025 8,6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7,580 2,3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6,125 3,3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4,806 9,2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38,820 6,9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7,400 1,8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640 1,1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5,920 2,2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75,218 8,7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6,425 1,3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1,440 3,0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71,520 3,5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340 13,7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9,820 12,9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1,670 12,0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3,550 12,6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980 12,1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60,040 13,0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60,810 13,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230 13,7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760 1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760 1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37,270 11,8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21,980 11,0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0,750 10,0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2,630 10,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3,390 10,1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1,840 9,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29,580 6,4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08,110 5,4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78,200 8,9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42,215 7,1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八馬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89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499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5,700 12,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2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58,300 12,9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3 陽億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45,700 7,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4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0,800 4,5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5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88,000 4,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6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8,000 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2,400 9,1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9,640 9,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8,825 9,4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6,645 9,3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7,120 7,8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5,265 9,2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3,489 9,1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6,475 7,8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5,480 9,7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3,050 9,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2,695 10,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66,330 8,3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9 勁毅科技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50,000 2,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2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3,000 2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0,000 23,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9,000 23,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7,000 23,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4,000 23,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71,000 2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8,900 23,4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2,000 23,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8,000 23,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9,500 23,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奇毅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行義企業社 1 198,000 9,900 1 198,000 9,900 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4,234,000 211,700 10 4,234,000 211,700 3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2 655,971 32,799 2 655,971 32,799 4 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500,000 25,000 1 500,000 25,000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5 406,890 20,345 5 406,890 20,345 6 潔貝爾有限公司 2 123,810 6,190 2 123,810 6,190 7 星倫有限公司 4 2,045,562 102,278 4 2,045,562 102,278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 318,600 15,930 1 318,600 15,930 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5 477,505 23,875 5 477,505 23,875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2 572,000 28,600 2 572,000 28,600 11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8 2,809,522 140,478 8 2,809,522 140,478 12 碩建國際有限公司 1 142,858 7,143 0 0 0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2 771,688 38,585 2 771,688 38,585 14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2 617,500 30,875 2 617,500 30,875 15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7 245,463 12,274 4 243,500 12,175 16 泰億企業社 3 6,176,847 308,843 3 6,176,847 308,843 總計 56 20,296,216 1,014,815 52 19,545,333 (20,151,395-銷貨退回及折讓606,062)  977,270 奇毅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935,000 4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00,000 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6,000 11,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52,000 22,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506,200 25,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83,200 14,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63,000 18,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20,000 21,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12,600 10,6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2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55,971 7,7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3 潔貝爾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78,000 3,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4 潔貝爾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5,810 2,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5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44,762 7,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12,381 5,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91,676 4,5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686 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9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0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85,000 2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1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72,500 23,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2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14 14,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3頁 23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14 14,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3頁 24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333,333 16,6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4頁 25 碩建國際有限公司 10212 未扣抵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6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57,143 27,8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5頁 27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50,476 17,5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6頁 28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74,762 13,7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5頁 29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01,047 20,0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6頁 30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21,333 16,0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7頁 31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8,000 1,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0頁 32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0頁 33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1頁 34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1頁 35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2頁 36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2,000 2,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2頁 37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23,500 6,1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3頁 38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39 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0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201,200 60,0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1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365,831 68,2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2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609,816 180,4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3 星倫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7、8月期 AQ00000000 606,062 30,3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4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318,600 15,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8,140 4,4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18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5,000 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0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2,000 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2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4,250 3,7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4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7,500 4,3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6頁 5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0,000 10,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1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62,000 18,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2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96,500 14,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93頁 53 行義企業社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98,000 9,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36,396 16,8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5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435,292 21,7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56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96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漢祥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6 7,121,834 356,090 16 7,121,834 356,090 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1 49,019 2,455 9 44,924 2,250 3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49,617 2,481 1 34,571 1,729 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7 3,911,557 195,573 18 3,606,789 180,341 5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 40,284 2,016 4 40,284 2,01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40 2,873,089 143,660 40 2,873,089 143,660 7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4 124,154 6,207 1 95,238 4,762 8 承億工程行 1 105,000 5,250 1 105,000 5,250 9 星倫有限公司 8 3,782,340 189,117 8 3,782,340 189,117 1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3 5,401,617 270,080 13 5,401,617 270,080 11 天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1 61,905 3,095 1 61,905 3,095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5 1,518,299 75,916 5 1,518,299 75,916 1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7 2,838,664 141,934 7 2,838,664 141,934 1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5,238 4,762 1 95,238 4,762 15 鈦山有限公司 2 779,986 39,000 2 779,986 39,000 1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70,472 3,528 13 70,472 3,528 小計 186 28,823,075 1,441,164 140 28,470,250 1,423,530 漢祥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01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34,571 1,7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2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01 YU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21,750 6,0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6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3,360 5,6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6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97,200 4,8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7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21,800 6,0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7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4,180 7,2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8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4,075 5,7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8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06,250 5,3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9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3,250 7,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9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4,180 5,7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0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53,912 7,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0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50,939 7,5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1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1,593 7,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1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63,350 8,1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2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1,020 7,0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2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9,640 2,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4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3,000 2,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4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93,100 4,6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5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5,160 2,7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5頁 21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1,429 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27頁 22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7,619 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0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1,150 1,5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6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6,784 1,3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6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19,422 9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7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9,250 1,9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7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7,040 1,3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8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96,000 4,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8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2,500 1,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9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43,250 2,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9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43,680 2,1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0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7,200 1,3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0頁 33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6,476 3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3頁 3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05 101年5、6月期 BW00000000 42,000 2,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35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7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619 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6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8,550 9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2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34,000 1,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2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4,160 7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3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2,375 3,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3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32,361 1,6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4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26,598 1,3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4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22,800 1,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5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60,600 3,0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5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43,040 2,1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6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44,415 2,2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6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9,640 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7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0,515 5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7頁 48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5,523 2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0頁 49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904 3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0頁 50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51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2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3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4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5 天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61,905 3,0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714 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4頁 5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6,190 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6頁 58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523 2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6頁 59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0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500 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1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904 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3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4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5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1,238 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6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6,666 1,8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7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8 太珊有限公司(原名:鈦山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88,390 19,4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69 太珊有限公司(原名:鈦山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91,596 19,5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70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714 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50頁 71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8頁 7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428 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8頁 73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952 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9頁 74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523 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40頁 75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4,761 2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9頁 76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952 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7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666 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55頁 7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21,350 11,0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7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67,140 13,3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309,505 15,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17,360 10,8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97,600 9,8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306,628 15,33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56,870 7,8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42,857 2,1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6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8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9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9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14,286 5,7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36,000 6,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61,179 18,0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09,140 20,4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7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92,648 24,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8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83,144 24,1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38,046 21,9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51,440 22,5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69,224 23,4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2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62,809 23,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1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3,118 22,1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1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1,378 22,06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7,873 2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5,824 19,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0,022 22,0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13,952 20,6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32,978 21,6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19,902 20,9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87,168 24,3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2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7,884 2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3,052 19,6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4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4,612 19,73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5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58,036 22,9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6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239,153 11,9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16,236 15,8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2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84,900 14,2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2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0,871 11,5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53,456 7,6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6,952 11,8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06,111 15,3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5,238 2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60頁 15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 1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60頁 158 星倫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60,500 13,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59 星倫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90,820 19,5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6,667 3,3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61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05,000 5,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2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11,855 20,5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3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28,700 21,4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4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16,000 10,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67,124 23,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05,739 30,28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7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52,636 27,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60,248 18,0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22,313 21,1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238,206 11,9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20,487 31,0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65,346 23,2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79,089 33,9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60,446 8,0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01,575 15,0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58,488 17,9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85,283 19,2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22,553 16,1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9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54,286 32,7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0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806,361 40,3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1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13,818 30,6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55,690 12,7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326,716 16,3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422,994 21,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85,882 14,2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27,017 11,3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陽億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6 1,028,280 51,415 6 1,028,280 51,415 2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 360,000 18,000 1 360,000 18,000 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3 1,056,890 52,845 2 680,190 34,009 4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2 557,935 27,897 2 557,935 27,897 5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2 1,041,000 52,050 2 1,041,000 52,050 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230,600 11,530 2 230,600 11,530 7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3 587,620 29,381 3 587,620 29,381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8 969,834 48,494 18 969,834 48,494 9 能火文創有限公司 1 262,000 13,100 1 262,000 13,100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5 1,350,888 67,544 5 1,350,888 67,544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2 563,500 28,175 2 563,500 28,175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8 2,061,730 103,088 8 2,061,730 103,088 13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5 2,485,700 124,285 4 1,793,700 89,685 1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412,000 20,600 1 412,000 20,600 小計 59 12,967,977 648,404 57 11,899,277 594,968 陽億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5,600 2,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75,000 8,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 能火文創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262,000 13,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412,000 20,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88,750 4,4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4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76,400 3,8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4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90,500 4,5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5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93,000 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5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80,184 4,0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6頁 10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09,760 15,4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11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8,175 12,4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8,500 10,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72,200 13,6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12,400 15,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90,310 14,5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11,280 15,5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7,210 10,8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7,280 12,3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92,550 9,6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0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65,300 13,2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93,250 9,6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2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6,260 8,8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3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3,800 8,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4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69,170 3,4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5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0,500 8,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6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26,200 36,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7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CZ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8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93,000 1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9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6,500 22,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30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18,000 15,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31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04,000 25,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2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98,500 4,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3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37,000 26,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4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04,820 15,2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3,700 2,1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9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1,760 1,5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9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4,250 2,2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0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12,780 6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0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3,250 2,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1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2,185 1,1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1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6,400 2,3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2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1,000 3,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2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2,950 1,1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3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3,775 1,1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3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0,400 3,0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4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9,400 4,4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4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9,150 1,9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48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49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60,000 18,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88,340 19,4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291,850 14,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Q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3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06,820 10,3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4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7,500 11,8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5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43,300 7,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6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76,760 13,8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7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12,523 15,6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8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5,825 17,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0,960 5,5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八馬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6 7,501,400 375,070 0 0 0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2 2,197,414 109,867 12 2,197,414 109,867 3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2 504,000 25,200 2 504,000 25,200 4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3 276,800 13,840 3 276,800 13,840 5 陽億有限公司 1 145,700 7,285 1 145,700 7,285 6 勁毅科技有限公司 1 50,000 2,500 1 50,000 2,500 合計 35 10,675,314 533,762 19 3,173,914 158,692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陞保公司開立)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8 21,778,000 1,088,900 8 21,778,000 1,088,900 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46 21,267,200 1,063,360 0 0 0 陞保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573,000 12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526,000 126,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839,000 141,9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735,000 13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3,024,000 151,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3,227,000 161,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733,000 136,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121,000 106,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5,000 2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7,000 24,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1,000 24,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3,000 24,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6,000 24,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9,000 24,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45,000 2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56,000 22,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3,000 2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8,000 23,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1,000 24,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7,000 23,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245,000 1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92,000 24,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398,500 19,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68,000 23,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5,000 23,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000 2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9,000 24,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87,000 24,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1,000 24,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000 2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5,000 22,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0,000 22,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35,000 21,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29,000 21,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33,000 21,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45,000 2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7,000 22,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0,600 24,5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200 24,6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5,600 24,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02,500 20,1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6,800 22,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395,000 1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2025-02-14

TYDM-111-簡上-763-2025021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12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森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秋森於本院 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訴卷第42、58、68頁)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 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 3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於主觀上係出於同一幫助 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故意,客 觀上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相當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 價較為妥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均僅成立一罪。被 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以提供人頭個人證件資料之方式,幫助趨勢逸品 股份有限公司虛開發票,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非但影響國 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 制,更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及執法 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 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查有妨害風化、詐欺等 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審訴卷第17至43頁);暨其自陳為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買賣房屋之仲介,月收入新臺幣4 至5萬元,家庭濟濟狀況尚可,獨居,無扶養人口之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卷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曾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利益, 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鈺柔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 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 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1215號   被   告 林秋森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秋森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 意,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109年10月29日止、109年1 0月30日起至110年1月28日,以不知情之簡佩珊、林聖輝(上 2人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438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 0巷0弄00號3樓「趨勢逸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逸品公司 )」名義負責人,並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再 交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實質操作趨勢逸品公司不實稅務申報 ,於109年9月至109年10月間(簡佩珊為負責人期間)、於109 年11月至110年1月間(林聖輝為負責人期間),趨勢逸品公司 並無銷貨予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之事實,接續開立附表 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0張、86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21,995,922元、70,223,431元,稅額合計1,099,796 元、3,511,176元,交付予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 項憑證使用。嗣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持之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以此方法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 業人逃漏營業稅1,094,196元、3,511,176元,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林秋森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向證人簡佩珊、林聖輝收取證件,掛名趨勢逸品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⑵被告介紹人頭擔任趨勢逸品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 ⑶證人林聖輝稱呼被告為「揚陽哥」之事實。 ㈡ 證人簡佩珊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簡佩珊於109年間將證件交付與曾志勇設立公司、並至成功鎮農會請領發票後交付與曾志勇之事實。 ㈢ 證人曾志勇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曾志勇於109年間將證人簡佩珊證件及所請領之發票交付與被告之事實。 ㈣ 證人林聖輝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林聖輝於109年間將證件交付與被告,並至新北市新莊稅捐處請領發票之事實。 ㈤ 證人林聖輝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被告以證人林聖輝名義擔任趨勢逸品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㈥ ⑴趨勢逸品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稅籍資料(附件2) ⑵趨勢逸品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單、清單(附件6、6-1) 被告幫助趨勢逸品公司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並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4,605,372元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業於110 年12月17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修正施行,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 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 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43條第1項則規定:「教 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刪除拘役刑及「選 科」罰金,且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 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 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 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 ,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 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 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修正前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主觀 上係出於同一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罪之決意,客觀上亦係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相當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 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 僅成立一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潘鈺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卓喬茵 附表一:簡佩珊為負責人期間銷項 序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時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1 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112,012 5,600(未拿出抵扣) 2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652,560 32,628 3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801,950 40,098 4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496,500 24,825 5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699,000 34,950 6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8,400 48,420 7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0,000 48,000 8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2,800 48,140 9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43,500 47,175 10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3,000 48,150 11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20,000 36,000 12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78,800 38,940 13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21,000 46,050 14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0,000 48,000 15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89,700 49,485 16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80,000 39,000 17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461,700 23,085 18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806,000 40,300 19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35,000 46,750 20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806,000 40,300 21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80,000 39,000 22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3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4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5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378,000 18,900 26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7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582,000 29,100 28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9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516,000 25,800 30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522,000 26,100       30張 21,995,922 1,099,796 附表二:林聖輝為負責人期間銷項 序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時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1 蕾朵企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184,680 9,234 2 蕾朵企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70,000 28,500 3 蕾朵企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666,000 33,300 4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284,700 14,235 5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35,000 36,750 6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88,000 49,400 7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06,800 35,340 8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64,770 38,239 9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10,440 35,522 10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666,550 33,328 11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44,000 47,200 12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01,000 40,050 13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54,460 42,723 14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68,000 23,400 15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62,995 43,150 16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10,000 25,500 17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07,475 45,374 18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67,285 38,364 19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80,000 24,000 20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52,000 27,600 21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86,000 24,300 22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58,280 22,914 23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70,000 23,500 24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72,000 48,600 25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50,000 22,500 26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27,660 41,383 27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20,000 26,000 28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15,600 45,780 29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39,820 36,991 30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65,765 43,288 31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12,000 25,600 32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63,000 38,150 33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20,190 41,010 34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643,500 32,175 35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40,850 37,043 36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86,500 39,325 37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29,275 21,464 38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87,500 39,375 39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90,000 24,500 40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25,000 26,250 41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674,000 83,700 42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97,000 34,850 43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660,000 83,000 44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367,000 18,350 45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520,000 26,000 46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82,000 44,100 47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452,000 72,600 48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31,000 31,550 49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60,000 33,000 50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30,000 36,500 51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320,000 66,000 52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570,000 78,500 53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30,000 56,500 54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65,000 33,250 55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570,000 78,500 56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53,000 32,650 57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52,000 37,600 58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30,000 41,500 59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352,000 17,600 60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97,500 49,875 61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0,200 4,510 62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18,500 50,925 63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75,840 48,792 64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78,600 48,930 65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81,890 59,095 66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88,720 54,436 67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35,416 56,771 68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01,200 50,060 69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209,460 60,473 70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83,700 59,185 71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42,540 37,127 72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11,800 40,590 73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29,200 51,460 74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32,900 46,645 75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200,640 60,032 76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95,660 44,783 77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29,200 51,460 78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10,100 45,505 79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41,590 47,080 80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74,060 43,703 81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85,440 44,272 82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23,710 41,186 83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14,700 45,735 84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78,790 43,940 85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91,000 49,550 86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58,980 37,949       86張 70,223,431 3,511,176

2025-02-14

PCDM-113-訴-1011-20250214-1

簡上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上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妙光 相 對 人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蔡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 113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 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第275條第1項規 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 係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 明,自專屬本院管轄。另按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277條 第1項第4款規定:「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 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規定所準用。 是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上揭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 當。倘再審聲請人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 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 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 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 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之。而行政 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 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 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者;至於法 律上見解之歧異或事實之認定,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 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 第77號裁定意旨參照)。 緣聲請人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市尖山下段1758地號土地(宗地 面積2,773平方公尺,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下稱系爭土地 ),原依土地稅法第10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課徵田賦。因系 爭土地部分面積自民國97年起,已搭建車庫及鋪設水泥,地上 房屋亦違法增建第3層樓,與課徵田賦要件不符,經相對人所 屬竹南分局核定系爭土地部分面積應自102年取得起改按一般 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102 年至104年地價稅及課徵105年地價稅,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 訴訟,均遭駁回在案。嗣因108年地價稅開徵,系爭土地部分 面積為718.57平方公尺,相對人所屬竹南分局按一般用地稅率 課徵地價稅新臺幣(下同)5,173元(下稱原處分),聲請人不 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遂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 稱苗栗地院)提起訴訟,經該院以109年8月3日109年度稅簡字 第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簡上 字第27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分別經 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110年度簡上再字第7號、110 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110年度簡上再字第20號、111年度簡上 再字第2號、111年度簡上再字第9號、111年度簡上再字第19號 、112年度簡上再字第1號、112年度簡上再字第12號、112年度 簡上再字第21號、112年度簡上再字第24號、113年度簡上再字 第5號及原確定裁定駁回在案(見本院前案查詢表,本院卷第6 7-93頁)。聲請人猶未甘服,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自始至終聲請人均援用「建管組」書函,即內政部76年1 2月24日台(76)內營字第557142號函,內政部營建署112年 1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已表明上開內政 部函「目前仍得援用」,原確定裁定未敘明不採之理由?顯 有理由不完備之疏失。  ㈡相對人自始至終均援用府「商建組」書函,原聲請人訴狀第5 頁,聲請人係依行政程序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未一語指及「建管 組」有何不採之理由、行政程序法第10條不逾越權限之理由 、不屬於紀念物之理由、建築法不屬於法律之理由及頭份市 公所二份書函不採之理由,顯有理由不完備之疏失。  ㈢聲請人已表明紀念物有2種,原確定裁定紀念物不屬於「建管 」單位所管屬於「商建組」之理由、聲請人不得援用內政部 76年12月24日台(76)內營字第557142號函之理由及原再審 狀證10不採之理由等,顯有理由不完備之疏失。  ㈣原確定裁定顯有理由不完備之疏失。本件依內政部規定援用 「建管組」才合法,援用「商建組」非合法。為此依行政訴 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  ㈤本件苗栗縣政府逾越權限,「商建」組無權受理「建管」組 案件,「商建組」無權管轄,應即移送「建管」組管轄權單 位。承辦人所指頂樓增建4公尺高4公尺不知從何而來,苗栗 縣政府建設局已調閱變更設計及使用執照檔案原卷,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查無不法事證,簽准結案。本件係 「苗稅竹土字」案件,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為何 需扣地價稅?為何「苗稅法字」案件,可受理「苗稅土字」 案件,顯違背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  ㈥並聲明:   ⒈原確定裁定、本院113年度簡上再字第5號、112年度簡上再 字第24號、第21號、第12號、第1號、111年度簡上再字第 19號、第9號、第2號、110年度簡上再字第20號、第13號 、第7號、109年度簡上字第27號裁定均廢棄。   ⒉苗栗地院109年度稅簡字第2號判決廢棄。   ⒊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本院判斷:  ㈠經核聲請人再審書狀內所陳各節,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 序已主張,而為法院所不採之歧異見解再行爭執,並主張相 對人所為行政行為違背法令、顯有矛盾等情事,然對於原確 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之 論斷,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 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㈡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 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 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依上開所述,聲請人本件再審之 聲請既不合法,從而,其關於本院前此歷次裁判部分之指摘 ,本院即毋須審究,併予指明。 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 法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2025-02-14

TCBA-113-簡上再-24-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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