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0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馨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0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馨珞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質立希臘式優格(蜂蜜)貳個、質立希臘式優
格(無加糖)參個、統一AB乳果貳個及馬修嚴選藍莓鮮乳優格參
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希臘式優格蜂蜜
口味2個、希臘式優格原味3個、乳果2個」應更正為「質立
希臘式優格(蜂蜜)2個、質立希臘式優格(無加糖)3個、
統一AB乳果2個」。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應補充「被告王馨珞之身心障礙
證明」。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勞動獲取報酬之
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
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貧寒、領有輕度障礙之身心障礙證
明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有竊盜等前案紀錄之品
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大學畢業之智
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犯罪所得物品價值、尚未返還
告訴人杜立威,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
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質立希臘式優格(蜂蜜)2個、質立希臘式優格
(無加糖)3個、統一AB乳果2個及馬修嚴選藍莓鮮乳優格3
個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告訴人,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
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622號
被 告 王馨珞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馨珞於民國113年2月15日21時4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大灣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希臘式優格蜂蜜口味2個、希
臘式優格原味3個、乳果2個、馬修嚴選藍莓鮮乳優格3個(價
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50元)得手後離去上址。嗣經門市店
長杜立威發覺商品短缺,經店內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杜立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馨珞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杜立威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蒐證
照片3張、監視器畫面暨翻拍照片7張附卷可稽。是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被告所竊上開商品均已食用完畢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認屬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翁 逸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丁 銘 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TNDM-113-簡-3071-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