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孟烽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李孟烽之選任辯護人「陳憶婷律師」應更正為「連
憶婷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
定。
二、上述判決正本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李孟烽之選任辯護人「連憶
婷律師」部分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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