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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重更一
臺灣高等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孟烽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2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李孟烽之選任辯護人「陳憶婷律師」應更正為「連 憶婷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明文規 定。 二、上述判決正本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李孟烽之選任辯護人「連憶 婷律師」部分有誤載,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23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5

TPHM-113-上重更一-5-20241205-2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茂財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茂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民國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1 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0521號函及所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偉琦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9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偉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經最高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民國109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11 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2071號函及所附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09-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刻昇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刻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有期徒刑3年8月、5年6月確定。民國105年8月29日送監執 行,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7521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5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德四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2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德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民國103年1月10日送監執行,1 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0061號函及所附東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振揚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民國111年8月1日送監執行,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8481號函及所附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勝峰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7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勝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5年確定。民國110年5月12日送監執行,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2281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得權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53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得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民國111年2月10日送監執行 ,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7521號函及所附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33-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萬福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0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萬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 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民國92年4月22日送監執行,113年 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4431號函及所附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39-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美玲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8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民國111年8月31日送監執行,1 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3701號函及所附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TPHM-113-聲保-1189-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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