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 號
聲 請 人 湯德宗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俞大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
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156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意旨
略謂:1.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顯然曲解司法院釋
字第 589 號解釋(下稱第 589 號解釋)之意旨,未審究中
央研究院 107 年重新審定聲請人月退金之行政處分(下稱
原處分),是否損及「聲請人原得無所瞻顧,獨立行使審判
職權」之職能,而破壞了憲法欲使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
所代表的公益價值,且對「信賴保護」原則亦有誤解。2.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誤將第 589 號解釋釋示之「特殊的信賴
利益保護」與司法院釋字第 717 號解釋釋示之「一般的信
賴利益保護」相混淆,而牴觸憲法保障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
,明定任期保障之意旨。3.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
牴觸憲法第 80 條(法官獨立審判原則)、第 81 條(法官
身分及俸給保障原則)及第 589 號解釋意旨,已達明顯重
大程度,應受違憲宣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
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係認原處分重新計算並審定聲請人之每月
退休所得,屬於調整聲請人因大法官受任期保障所取得之法
律上地位及所生之信賴利益,核屬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
事用法所持見解,並非針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
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整體觀之,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之法定要件尚有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