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宏(原名林延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宏前因詐欺案件,經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志宏前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691號函核
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3月17日,惟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3月5日等情,
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PHM-113-聲保-1034-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