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仁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34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仁麒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
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 實
一、吳仁麒知悉大麻、愷他命(Ketamine)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持有及
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1月2日23時8分前,在通訊軟體Telegram使用暱稱「企
強企強」(使用者名稱:@benevolencea)之帳號,在「Soha
工作交流群」群組上主動散布「有需要(香菸圖案)趕快密我
」及「現0607大量」等訊息,暗示目前提供毒品販賣服務中
。經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查知上情後,隨即喬裝買家與「企強
企強」聯繫,並約定在臺灣鐵路臺南段中洲車站附近以新臺
幣(下同)9萬5,000元價金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各50公克。嗣吳仁麒於同年11月7日16時11分,至○
○市○○區○○○街000巷0號旁,欲交付毒品時,警方隨即出示證
件、表明身分予以逮捕,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
重48.05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48.972公克
)及realme手機1支。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辯論終結前,亦
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供述證據作成
當時,既非受違法詢問,亦無何影響被告或證人陳述任
意性之不適當情況,所供、所證內容復與本案事實有相
當之關聯性,亦無其他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形,依刑事
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
(二)至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非供述證據,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且被告與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仁麒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偵訊、
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偵卷第47至50頁)、扣押物
品目錄表(偵卷第51頁)、扣押物照片(偵卷第113頁)、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320號
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卷第143、165頁)、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
00Q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175至177頁)、被告與警方通
訊軟體Telegram對話蒐證照片(偵卷第39至42頁)在卷可
稽,並有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48.05公克)、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48.972公克)、手機1支扣
案可佐,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
(二)又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亦無公
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
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
、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
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
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實務上販賣之利
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
,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
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意在營
利則屬同一,是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行為人確係
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
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查本案被
告吳仁麒公然於網路張貼上開販毒廣告,向不特定人兜
售,顯係為營利而為,且被告亦自承:我有欠毒品上游
(TELE暱稱「天維」)債務,(TELE暱稱「天維」)叫我
用幫助他們跟毒品買家當面交易毒品來還債,每次面交
毒品可以免除我3萬元的債務等語(偵卷第24頁),益徵
被告確有販賣第二、三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仁麒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 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
賣。又本案被告吳仁麒係於網路張貼兜售毒品之廣告訊
息,並與喬裝為買家之警員談妥購買事宜,被告並攜帶
欲出售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毒品前往現場準備交
付買家,應已達著手販賣毒品階段,警員雖喬裝為買家
表示願意購買,然警員自始即不具購毒之真意,實係為
誘捕偵查,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實際上不能真正
完成買賣毒品之行為,而應僅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
(二)是核被告吳仁麒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
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第4條第6項、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其於販賣行為前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質淨重為42.0764公
克,然此同時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販賣毒品行為,同時販賣
第二、三級毒品,屬一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斷。
(三)刑之減輕之說明:
⒈被告吳仁麒已著手販賣毒品,因係警員實施誘捕偵查而僅
得論以未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偵查、審理中就其販賣
上開毒品未遂之犯行均坦承不諱,已如前述,爰依前揭
規定減輕其刑,併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其刑。
⒊又被告吳仁麒雖有供述毒品來源為「張哲維」、綽號「阿
嘉」及 「阿兩」等人,然目前仍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共組專案小組
偵辦中,目前尚未查緝到案,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113年8月6日北市警刑大毒緝字第1133035476號
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3頁),是被告並不符合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而減刑之規定,附此敘
明。
(四)爰審酌被告吳仁麒為圖減免債務,透過通訊軟體販賣第
二、三級毒品,嚴重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實
有不該;其為本件犯行時甫滿十八歲,年輕事淺,智慮
淺薄;參酌其販賣毒品之數量、重量、種類、販賣人數
等犯罪情節;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審理程序坦
承犯行,已提供毒品上手資料予員警查緝,惟尚未因此
查獲毒品上手,堪認其犯後態度尚佳,非無悔意;並參
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學歷、職業、
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2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檢驗結果及鑑定報告詳見附表編號一所載)
,除鑑驗耗損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而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
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
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成分(檢驗結果及鑑定報告詳見附表編號二所
載),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均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沒收之。而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
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
應一併沒收。
(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手機,係供被告吳仁麒犯本
案販賣毒品聯繫之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
(本院卷第217頁),並有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可
稽(偵卷第39至42頁),應屬被告供販賣第二級毒品未
遂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 編號 物品 鑑驗結果 備註 一 煙草狀檢品一包 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48.08公克(扣押物品目錄表登載毛重52.2公克,拆封秤得實際毛重51.86公克,驗餘淨重48.05公克,空包裝3.78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51頁) 法務部調查局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32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偵卷第143頁) 二 白色結晶塊一袋 檢驗結果含愷他命(Ketamine)成分(扣押物品目錄表登載毛重50.1公克,實秤含袋毛重58.0080公克,淨重48.9830公克,取樣0.0101公克,餘重48.9729公克,純度為85.9%,純質淨重42.0764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51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175至177頁) 三 realm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兩張:遠傳、台灣大哥大) password:OOOOOO
TNDM-113-訴-129-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