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許榮晉
被 告 何瑋杰
楊淳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2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見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是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
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查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訴請求㈠被告給付新
台幣(下同)1,539,929元及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
表「年利息」欄所示之比例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3,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944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期日 日數 年利息 金額 1 本金 1,539,929元 - - - - 1,539,929元 2 利息 1,539,929元 113年5月28日- 113年9月16日 111日 2.69% 12,597元 3 違約金 1,539,929元 113年6月29日- 113年9月16日 79日 10% 897元 1,553,423元
CYDV-113-補-601-20241212-1